1934年1月,高崗因姦污婦女受到嚴厲處分,但他仍每到一處都找女人。中央紅軍到延安後,他見黨內一些高幹與自己「同好」,自然不但不收勒自羈,還有所發展。
延安「性」事很有特色。南方十年鬧紅,提著腦袋鬧革命,犧牲之事經常發生,不可能對部屬在情戀方面約束過緊。1933年5月18日,陶鑄在上海亭子間被捕,下了南京大獄。其妻曾志(1911∼1998)在閩東任臨時特委組織部長,同時相好於宣傳部長葉飛(後為上將、福建省委書記)、游擊隊長任鐵峰,遭組織處分,「當時我思想不通,為什麼要我負主要責任?!只因為我是女人嗎?我並沒有去招惹他們,但我承認在這個問題上確實有小資產階級浪漫情調,我認為戀愛是我的權利……我對葉飛是有好感的……當時,我與他們兩人關係較好,工作之餘較常來往……陶鑄來信說,他被判處無期徒刑,恢復自由遙遙無期。而那時我才23歲,我是共產黨員、職業革命者,為革命隨時都要做出犧牲;同時也早將‘三從四德’、貞節牌坊那種封建的東西,拋到九霄雲外去了。因此,重新找對象是我的自由,我有權利作出選擇。」
高崗在西安看到省委領導逛妓院,起初很驚訝,後來理解了——環境險惡,說不定哪天就會掉腦袋,過一天算一天,還不該及時行樂麼?!1934年1月,高崗因姦污婦女受到嚴厲處分,但他仍每到一處都找女人。中央紅軍到延安後,他見黨內一些高幹與自己「同好」,自然不但不收勒自羈,還有所發展。隨著權位日高,部屬投好,女人送懷,高崗從西北一直「玩」到東北再到北京,其妻李力群多次向周恩來哭訴丈夫「腐化」。但「生活小節」並未影響高崗政治上一路走強,若非毛澤東權衡利弊棄高保劉,高崗差點取代劉少奇成為「接班人」。
大批知青聚延,婚戀很快成為「問題」。此時,無論性別比例還是擁擠的居住條件,都決定中共只能以獻身抗日之名行禁慾之實。1937年9月「黃克功事件」以前,延安執行清教徒式的禁慾政策,抗大規定學習期間不准談戀愛不准結婚——全心意心扑在黨的事業上。黃克功死刑宣判大會上,張聞天結語中有「不談戀愛自然是最好。」毛澤東專門到抗大作報告〈革命與戀愛問題〉,規定三原則——「革命的原則、不妨礙工作學習的原則、自願的原則」,雖解「不准戀愛」之禁,仍須「一切行動聽指揮」,戀愛可以自由,結婚必須批准,打胎則需要組織部介紹信。高崗在批准範元甄刮宮時說:「讓她刮吧,是個可以做工作的女同志。」範很感激:「刮子宮一次兩次,黨一句話沒說地批准了兩次。」
紅小鬼陳丕顯(1916∼1995)在皖南新四軍部工作期間,二十來歲,常有人介紹對象,不少青年女性也對這位「紅軍老幹部」有好感,但項英、陳毅不同意,陳丕顯無法「繼續」。項陳首長後替他選了一位軍部女機要,由曾山批准,1940年2月13日「奉令成婚」。延安婚戀屬於標本式的「革命+戀愛」,個體性愛與社會改造緊密結合,微觀行為綁縛宏觀價值,雅稱「一根扁擔挑兩頭」——一頭挑著未來道德、一頭挑著過去觀念,俗稱「同志+性」。
1941年,胡耀邦與李昭在延河邊「約愛三章」:先是革命同志,然後才是生活伴侶;成家以後,不忘為共產主義奮鬥的大事業;要經受得住各種考驗,同舟共濟始終不渝。革命使理想近在眼前,紅色情侶們對未來的期待值甚高,既有抗日民族大義,又有民主建國的政治前途,精神幸福指數相當高。但禍兮福所伏,既然享受到革命的熱度,也就不得不一起品嚐政治的苦澀。十分強烈的泛政治化全面滲透延安生活,最個人化的婚戀問題上,他們接受的誡律也是政治訓令:
在這偉大的時代中,個人是微不足道的一件事!……革命的同志男女問題,首先要遵從組織決定。我們對一個「愛人」的要求,也正像對任何同志的要求一樣,脫離不了「階級尺度」。必須有堅定不移的「立場」,正確的「觀點」和良好的「作風」。男的對女的,女的對男的,也沒有什麼兩樣。所以正確的戀愛觀,必須是以一定的思想水平與政治認識為基礎的!他所謂的「立場」是指「無產階級立場」;「觀點」是指「勞動觀點」(亦即所謂為工農兵服務的觀點),良好的「作風」是指反對「自由主義作風」的意思。
25歲的李銳與21歲的妻子相約:「兩人關係以政治為主,時刻關心到政治。」夫婦幸福度取決於「進步速度」——組織信任與提拔速率。1950年4月5日,範元甄家書:「我十年來對你感情要求之強烈,從來是伴隨著政治的……如果雙方不進步,是不可能有美滿的關係的。我有時決心要離婚就確是這樣想。」
趙超構記述:
被極力誇張的「同志愛」對於延安女性的戀愛與結婚一定也有重要的影響。既然同志愛應該高於一切愛,那麼戀愛結婚也應該以同志為第一條件了。個人愛憎的選擇也只能在同志之間運用了。這正如舊式婚姻以門第為第一條件,難道不會損傷到個人的戀愛自由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