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
暨尊敬的吳邦國委員長:
近日遭禁錮期間,我聽到了一個痛失中國國籍的海外華人的傾訴,於是我極有興趣地研讀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以下簡稱中國國籍法),我以為中國國籍法存在若干應當修改之處,現提出若干修改建議如下:
一、建議修改中國國籍法的理由:
1、根據雖持有外國國籍,但不自願喪失中國國籍的廣大海外華人的心願和要求;
2、根據中國公民的國籍就是祖籍的歷史和感情;
3、根據公民的國籍權是與生具有的、不可剝奪的天然權利的理念和實踐。
二、建議修改中國國籍法的原則;
1、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的原則;
2、中國公民的中國國籍不會或不能自動喪失的原則;
3、中國公民申請退出中國國籍的,經批准退出,即喪失中國國籍的原則。
三、修改中國國籍法的建議:
1、中國國籍法第九條「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應當修改為:「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均不承認其外國國籍。」
2、中國國籍法第十三條「曾有過中國國籍的外國人,具有正當理由,可以申請恢復中國國籍;被批准恢復中國國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國國籍。」應當修改為:「曾有過中國國籍的外國人,具有正當理由,可以申請恢復中國國籍;被批准恢復中國國籍的,不再承認其外國國籍。」
3、中國國籍法第十四條「中國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除第九條規定的以外,必須辦理申請手續。未滿18歲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申請。」應當修改為: 「中國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必須辦理申請手續。未滿18歲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申請。」
四、修改中國國籍法的目的:
1、中國國籍法只承認中國公民的中國國籍;
2、中國國籍法不承認中國公民的外國國籍;
3、持有外國國籍的中國公民,必須接受中國法律的管轄。
以上修改中國國籍法的建議,是否適當,是否可以立案?請你們定奪,請回信。
高洪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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