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前林太太從大陸來美探親,身份已「黑」了,沒想到最近被法官「主動」給予合法居留。她的律師劉楓凌說,起因是林太太的女兒來美國後以受中國計畫生育政 策迫害打過胎為由申請政治庇護,在上庭時法官瞭解到林太太也曾於三十年前被迫結紮,就對其女兒說,你媽媽在美國,她若能來法庭為你作證,我判你贏,也判你 媽媽贏。結果,林太太出庭作證,女兒的案子贏了。雖然法官只批准林太太為「免遞解出境」,她可以合法呆在美國,但不可以離開美國。
日前,劉律師接受記者採訪,解釋了華人為何要在美國申請庇護以及申請人需具備的條件。以下根據她的談話整理:
脫離惡環境才意識到受迫害
首先要明白什麼是迫害?在中國有沒有受到過迫害?作為律師,我們要讓你知道哪些事是侵害你的權利,你有權申請美國政府保護並拿到身份。我們每天都接到在中國受迫害的案子,不管是上庭還是問話的,每天都有贏案,大部分來找我們的都是朋友介紹,因為大家有相似的受迫害經歷。
在中共統治的大陸,好多被洗腦、被打壓的人都沒有意識到自己是受了迫害,比如很多人因為生第二胎而被迫結了扎,卻認為是天經地義的事,「不是周圍的人都被結紮了嗎?怎麼能是迫害呢?」
有很多人認為,結紮已是十幾年前發生的事,還能申請庇護嗎?而美國法律認為,無論是自己被迫打過胎,或家人因抗拒計畫生育政策被關、被打過,對當事人來說造成終身永久的損害。
再 比如中共表面上講宗教自由,實際上中國的宗教叫「三自愛國教」,要先愛中國共產黨,愛中華人民共和國,然後才能愛教。無論是神父還是牧師,包括班禪幾世, 這都是共產黨批准和任命的,這與真正宗教只認一個神的教義和信仰是衝突的,不認同中共那個宗教的人就自己組織活動,因此產生一些「地下教會」。而中共害怕 「地下教會」推翻自己,就迫害這些教會和教徒。
有人所在的「地下教會」被拆,自己被關被打,剛剛從中國出來時他沒意識到自己是受迫害了。只有到美國後,朋友跟他講「你受迫害了,你可以上庭,去找個好的律師」,他才知道來找律師。
還有,在大陸,共產黨給人洗過腦說,信法輪功的人都有神經病。因此很多人都信以為真了。實際上來到美國後他們看到練法輪功的人都是正常的人,沒有一個是神經病。還有人在美國瞭解到真相後,明白自己以前被中共洗腦了,反而煉了法輪功或支持法輪功,還參加法輪功活動。
來美一年及受迫害的證人、證據
申請政治庇護要來美國一年內提出,好多從中國偷渡來美的人不能證明來美時間。實際上,有人證或物證都可以證明。
比如說,申請人有親戚或朋友在一年之內去過中國,他來做證說一年之內在中國見過這個人,就可以來做證。當然這個證人在美國要有合法身份,有記錄顯示證人一年之內離開過美國去過中國,或者這個證人是剛剛移民來美國的。
證據可以包括一年之內在中國活動的證據,比如:坐過飛機,開過銀行戶口,看過病,檢查過身體,或者跟別人簽過合同,或者是購物發票、罰款單、暫住證、買房 子、汽車、摩托車等買東西的發票。當然證據必須是真實的,移民局會拿到實驗室去化驗鑑定,我們曾有客戶已經上庭贏了,後來被發現證件是假的,身份又被取消 了。他本人也不知道是假的,是他媽媽給他做的假的,我們都被蒙在鼓裡。
至於說在國內受迫害的證據,一般共產黨把人關到監牢裡打了,他們不會出證明的,這個不需要什麼證明。當然要有一些目擊證人,親朋好友可以寫證明信,或者被打後看過醫生的記錄,就更好一點。最主要的是你講的情況要可信。
情況有變化超過一年也可申請
雖然法律規定在來美國一年之內應提出申請庇護,但有些人情況發生了變化,超過一年也可以申請。
例 如有人過去不明白法輪功是什麼,後來瞭解了也相信了,一煉發現身體和精神都好,還很多參加法輪功遊行、集會活動。中共在美國到處派有特務,領事館有好多便 衣,他們都有照片、有記錄,說這個人是法輪功學員,跟中國當地的公安局、派出所早都把資料報過去了。這樣的人回中國就會受到迫害,這就是「情況變化」,他 們就可以申請庇護。
因為在中共就是怕自己的政權被奪掉,而要一定要把法輪功消滅掉的。如果申請人再能有一些證據證明,如父母、家人受到了威脅、通知等,這個擔心就是真實的了,就構成了「害怕未來受迫害」,法官也是可以接受的。
作為律師,我們不會接受有人說為庇護去煉法輪功的案子。我也會告訴通過煉法輪功申請庇護的人,如果拿到身份,將來不煉法輪功,甚至反對法輪功,那是欺騙。移 民局掌握證據會取消你的綠卡。你如果現在不練法輪功了,回中國受迫害的基礎已經沒了,那憑什麼還留在美國呢?因同情、支持、修煉法輪功(而獲得庇護),要 表現在過去、現在、將來都是一樣。
不光是煉法輪功的,其他有在美國參加遊行、抗議的民主活動人士等,也可以申請庇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