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這是吳越流傳的俗諺,意指長官捏造莫須有的罪名罰人。明代徐渭〈歌代嘯〉說州官奶奶因吃醋,在後衙放火,百姓持燈救火,反遭處罰,說的就是這個意思。
其實與這兩句俗諺的原始來歷,相去甚遠。它起源於州縣長吏出諱。陸游的《老學庵筆記》、蔡絛的《鐵圍山叢談》都說到這故事。
宋人田登,為郡守時,自諱其名。觸者必怒,吏卒多受鞭笞。一州的人都稱"燈"為"火"。上元節按例要放燈,允許人入州遊觀。吏人在鬧市張榜:"本州依例放火三日",一時傳為笑柄。
《叢談》說田氏"因被白簡",被人參了一本。田登是寧宗時人。可見至少至徐渭生活的明代,民間流傳的俗諺,已失其本義。
部曲避監臨私諱,此風唐代盛行,宋初尚流風未沬。太宗雍熙二年因頒詔:"臣僚三代名諱,止可行於己,州縣長吏不得出家諱。"但禁而不斷,故至寧宗時還有此笑料。
明哲的州長都知道私諱不當公行的道理。仁宗時,包拯知京兆府。上任時,眾人上前請諱,包說:"諱什麼啊?"
吏答:"公祖先之名,我們當避。"
公閉目,說:"我沒有什麼要忌諱的,所諱只在贓吏。"群吏驚悚而退。
同時的杜衍,官并州帥,是武職。視事的第三天,亦有吏問諱,所答亦如包拯。又說道:"父母之諱,在我罷了,與他人有何相干呢?"此與雍熙詔令正可印證。
包、杜兩家可能是學南唐的姚景,姚景拜清河軍節度使,吏請家諱時,姚在紙尾大寫三字:"諱贓吏"。於是屬吏拱手,漸知廉潔。馬令《南唐書》記載有這件事。
姚、杜、包三家與朱全忠、護戎的以諱罪人,相較真有天壤之別了。
来源:人間福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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