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陳公,吾友也。是日晚,於其博客撰寫《野蠻與無恥的傳承》之一文,愚閱之,甚喜,一時興起,遂將陳公大文譯為準文言,繼而請至是處私藏之。
上週日下午,鵬城舉行博客大賽頒獎禮,為活躍氣氛,其間穿插有文藝演出。台上竄上兩四、 五歲小兒,表演節目《閃閃紅星》。兩童子著赤軍軍服,打綁腿,腰間懸短槍手榴彈,儼然樣板戲大人也,時而拔槍舞之,叭叭叭...座中頒獎嘉賓陳公紹華見狀,胸堵不已也;是故,憤然離席以示抗議,剛出門,一電話急將其喚回,陳思之:也罷,待吾順便登臺言說此事也。
上臺後,紹華君如是曰:方才余離去之故,實乃不忍目睹此前那出童戲也。孩童故可愛,然其所戲之內容甚操蛋,某著實不願諸先生與父母往幼童腦中灌輸此等垃圾之物。余以為:此等頌揚赤色暴力奪權之把戲應當休矣!
此言一出,台下眾人便頻頻點頭紛然讚許不已,一時間,掌聲四起。然則,前排某長官面色極為尷尬也。陳公觀之,以為此長官頗似一終日為其孩兒操心不已之當代孟母也。進而,陳公斷言之:當今天朝,此類孟母定然多如牛毛矣。
自一世祖毛太宗立國至今,光陰一晃,一甲子去矣;然則,潘冬子傳,此一基於八十年前之彌天大謊編造而來之神話,何故還能吸引當今幼稚園牙牙學語之小童競相模仿耶?況且,往昔死於刀槍斧鉞之下那萬千亡靈尚未得以祭奠與撫慰,今朝何故還要教唆後輩歌當年殺戮之功、頌往昔暴虐之德?陳公曰:嗟夫!甚荒唐也。以犧牲手足之性命武力奪得社稷者,數十年來,縱然以其殘暴品行為美,亦為爾等暴力竊國為榮且私喜不已;然則,綁架民眾稱頌其"功德",實乃無恥與不義也。爾等莫非還欲令吾儕子孫週而復始無聊與無恥下去乎?
紹華先生繼而曰:不惟一幕《閃閃紅星》也,當今吾朝中小學堂與幼稚園課本及課外讀本中,此類赤色家世神話比比皆是。書中夾有多少謊言尚且不論,殊不知此類煽動仇恨與頌揚暴力之內容概為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嚴禁者也。吾國乃聯合國常任理事國之一,然對其所在國際組織明令禁止之物,非但視而不見聽而不聞,反而對其國民實施六十載一以貫之愚民教化,用心何在?顯然在於妄圖以此彰顯與鞏固其竊國弄權之"合法"地位也。
是故。陳公紹華先生籲請國人,亦企望朝野人士聯手抵制並消除愚弄學童之不良讀物,萬眾一心共營一康健美好教育環境。
陳公疾呼:童子,未來也!然則,未來斷然不為愚昧與野蠻所有也!
※參見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
附:陳公紹華先生此篇宏文
週日下午,深圳書城舉行博客大賽頒獎禮,我被叫去做頒獎嘉賓,為了活躍氣氛吸引顧客,頒獎中穿插一些文藝演出。其間,上來一對兒四、五歲幼兒,表演節目--《閃閃紅星》,不到一米個頭的娃娃穿著新四軍軍服,打著綁腿,腰間掛著手槍手榴彈,一副革命樣板戲大人摸樣,時而拔出手槍揮舞著,叭叭叭!... 。看到這裡,我實在是看不下去了,便離席以示抗議,不料,剛出門就被主持人電話叫回,說是輪到我頒獎了,我想也好,順便當眾說說這事兒。
上臺後我說:剛才我離開,是因為不忍心看剛才那個節目,孩子非常可愛,但內容很操蛋,我不希望老師、家長們再給孩子們灌輸這些垃圾東西了,這種宣揚暴力革命奪取紅色Z權的把戲該結束了。
我注意到,當我講這段話的時,台下有不少人包括許多嘉賓頻頻點頭表示讚許,還博得一些掌聲,前排有個別領導臉色顯然不太自然。
頒完獎後,我從台上剛一下來,一個30多歲的女士便迎上來道:先生,能不能交換個名片?我是路過這裡,被你剛才那段話吸引過來,你說得太好了!我也對這種教育非常反感......。
看樣子,像是個整日為孩子教育問題操心的媽媽。我相信,這樣的媽媽會有很多很多。
都一個甲子過去了,潘冬子的故事更是編造出來的80年前(1927年紅軍逃亡途中)的謊言,為什麼我們還要讓幼兒園的小朋友模仿他的刻骨仇恨和殺人行為呢?何況,那場死亡上千萬骨肉同胞,血流成河的骯髒內戰,至今還沒有反思和懺悔,更沒有為那千千萬萬無謂的亡靈及嗣者給予應有的祭奠與撫慰,反而還要兒孫們為這場殘暴血腥的殺戟罪行繼續唱讚歌,荒唐之至。如果說,以殘暴殺戟同胞而竊取政權值得慶賀,那也是上上代人自豪牛逼的事兒。他們沿襲勝王敗寇的野蠻腐朽文化,因竊權而竊喜,幾十年來津津樂道、樂此不疲地自吹自擂,且無恥地綁架民眾為其"歌功頌德"已屬極端無聊與不義,難道還要我們的子子孫孫繼續無聊與無恥下去嗎?
不僅僅是一幕《閃閃紅星》,今天,在我們的中小學幼兒教材和課外讀物中,這種所謂的紅色家史故事比比皆是,且不說這裡有多少欺騙與謊言,這種煽動仇恨與頌揚暴力革命的內容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嚴格禁止的(※)而作為常任理事國的中國卻視而不見並仍然繼續著60年來一貫的愚民洗腦教育,其目的無非是以此來彰顯和鞏固自己執政的"合法"地位。
在此,希望大家共同呼,也希望教育界的領導、老師以及家長和社會良知人士,大家共同來抵制和消除那些愚弄、毒害孩子的不良教育和教材,共同努力建造一個沒有謊言、沒有仇恨、沒有暴力、沒有殺戟、沒有強權...的健康美好的教育環境。孩子屬於未來,但未來--不屬於愚昧和野蠻!
※參見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