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法院是否有權審判江澤民?

作者:岳豐楊 發表:2009-12-03 0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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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國家法庭近日做出突破性裁定,受理法輪功學員以"群體滅絕罪"和"酷刑罪",對江澤民、羅干、薄熙來、賈慶林、吳官正等5名迫害法輪功的元凶的起訴。法院通知書內容表示,如果被告的罪名成立,將面臨至少20年的徒刑。被告有4至6週的抗辯期,如果沒有異議,法庭將對其發出國際逮捕令。這個時候,如果這些被告人踏入與西班牙籤有司法引渡條約的國家的境內,西班牙司法就有權向被告當時所在的國家提出訴法引渡要求,將被告們押至西班牙受審。

然而,針對該事件,大陸司法體系官員有著完全不同的理解。媒體採訪了濰坊市濰城區法院、濰坊市濰城區檢察院公訴人張付濤(辦公室電話:86-5363012087,86- 5363012079),他說:"你懂不懂法律,怎麼能在海外起訴呢,......"

那麼,在公訴人和被告都不是西班牙公民的情況下,西班牙國家法庭到底有權審理江澤民等5人嗎?

1. 關於國際法中按"普遍管轄原則"審判涉嫌"群體滅絕罪"及"酷刑罪"的前國家元首的規定

西班牙國家法庭對江澤民等五個國家領導人起訴的這項裁決是根據國際法"普遍管轄原則"(Universal Jurisdiction);即使原告和被告都不是西班牙公民,該原則同樣適用。

按照《國際法》規定,"普遍管轄原則"對"群體滅絕罪"及"酷刑罪",無論被告是在何處犯罪,只要罪名成立,本法條允許各國法院予以審理。針對國家元首的審理主要分為3類:

1)在本國法庭對本國前國家元首進行審判,如英國在98年把到英國的智利前元首皮諾切特逮捕,同時招到西班牙起訴;起訴原因是其在73年到90年期間,有3197人因政治迫害而死亡,犯下群體滅絕罪;後因其身體狀況惡化,出於人道主義原因英國將其遣送回智利,智利法庭對比諾切特進行審判,最後因皮諾切特提前死亡而終止了審判。

2)在國際法庭指定的第三國法庭進行審判,如對前塞爾維亞的米諾舍維奇的審判;或者是在聯合國在該國設置的法庭,如柬埔寨對前紅色高棉領導人的審判。

3)在和案件沒有直接關係的國家進行審判,即採取普遍管轄原則。如現在西班牙國家法庭對江澤民等五個國家領導人起訴的裁決屬於這一類。

2.關於"普遍管轄原則"在西班牙的發展情況

"普遍管轄原則"(Universal Jurisdiction)的實施在西班牙也並非一帆風順,它也經歷了一個過程。早在1999年,諾貝爾和平獎得主裡德維卡-倫琴和人權律師向西班牙國家法庭提起訴訟,指控在1978-1986年期間,瓜地馬拉的軍人獨裁者對瑪雅人的種族滅絕,屠殺了10多萬瑪雅人。當時西班牙國家法庭拒絕受理該案,因為雖然西班牙有普遍管轄原則,但原告和被告都不是西班牙人,西班牙法庭無法受理。

2003年10月15日,卡洛斯-伊格萊西亞律師在西班牙以"群體滅絕罪"和"酷刑罪"起訴中華人民共和國前主席江澤民,該訴狀因相同的原因被西班牙國家法庭拒絕。

2004年9月,法輪功學員在西班牙國家法庭遞交了針對當時中國政協主席賈慶林刑事起訴案,罪名也是"群體滅絕罪"和"酷刑罪",該案因相同原因也沒有被接受。

但諾貝爾和平獎得主裡德維卡-倫琴不服西班牙國家法庭的判決,將此案上訴到西班牙國家憲法法庭;到了2005年10月5日,西班牙憲法法庭就瓜地馬拉的群體滅絕案做了一個歷史性的裁決:群體滅絕超出了受害者本身的範圍,涉及到國際社會這一整體,起訴犯罪者不僅是各國的責任,也是所有國家所分享的利益。這樣就打破了"不是西班牙公民,西班牙法庭不受理"的限制。

就在此時,2005年10月18日,當時中國商務部長薄熙來即將訪問西班牙,法輪功學員在西班牙起訴,原因是薄熙來在擔任大連市市長和遼寧省省長、省委書記期間迫害法輪功學員的罪行。因為西班牙憲法法庭剛做了裁決,西班牙國家法庭就直接接受該案。

此後,西班牙國家法庭相繼在2006年接受了2004年對中國政協主席賈慶林的起訴;2007年4月接受了對中國政治局常委吳官正的起訴;2007年11月接受了對江澤民、羅干"群體滅絕罪"和"酷刑罪"的起訴,並將這幾個案子合併到一起。

同時在2007年11月以後,西班牙國家法院第二法庭開始取證工作,召集證人聽證,向各國司法機關,國際人權組織和機構,聯合國相關機構發出調查請求,要求這些機構提供中國政府迫害法輪功的證據。在收集了2年證據後,西班牙國家法庭於近日正式提出對江澤民等5人的刑事訴訟。

綜上所述,該案件的發展分為2個階段:第一階段是確定西班牙法庭對該案有沒有司法管轄權,這個階段從2004年起訴賈慶林開始到2007年西班牙憲法法庭正式裁決接受,持續了3年時間;第二階段是取證階段,就是判斷有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該訴狀可以起訴,這個階段從2007年開始到近日,西班牙國家法庭宣布經過取證證明,可以起訴江澤民等5人,一共持續了2年。

3. 關於"普遍管轄原則"在其他國家的情況

"普遍管轄原則"並非只在西班牙採用,在歐洲至少有8個國家,從不同程度上採用普遍管轄原則:如西班牙和英國採用這個統一原則,遣送皮諾切特回本國智利受審;查德前國家元首在比利時被起訴,後移至塞內加爾代為進行審判等。

上述案例也說明,"普遍管轄原則"主要是用於那些司法沒有獨立,目前還沒有條件在本國提起訴訟的國家,因為在這些國家,統治者的權威凌駕於司法之上,因此在本國也就不可能保證公正和公平,這就需要通過該原則在其他國家對本國犯有反人類罪、酷刑罪和群體滅絕罪的領導人進行起訴。

4. 關於該起訴案目前西班牙和中國兩國政府的反應

目前西班牙政府對該訴訟案已經作出反應,西班牙亞洲司媒體發言人表示:西班牙外交部對該司法起訴案沒有任何意見,因為這涉及司法體系許可權,按照西班牙法律,政府不會對司法體系做出任何干涉。而中國政府目前沒有對該訴訟案件做出公開反應。事件的後續發展我們將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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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看中國來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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