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教師、國防部員工不得罷工

作者:洪素卿、施曉光、陳宣瑜、李錦奇 發表:2009-06-06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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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案",確定教師、學校勞工以及國防部及所屬機關(構)勞工不得罷工,並明定凡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的事業,勞資雙方必須完成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後,工會才有權宣告罷工。

未來勞工若因工資等爭議打官司,可先減收半數裁判費,擔保金也調降至請求標的金額一成以下。

但修正後的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案,對交通、電信、醫院、金融管理等產業罷工權多所設限,勞團不滿表示,簡直是"限制勞工罷工"、"限制勞工爭議"的法。政大法律系助理教授林佳和認為,簡直就是規定"打架前要先徵得對方同意"一樣,只要資方堅持不簽必要服務條款,勞工便不得行使罷工權,是非常奇怪的立法。

勞委會主委王如玄對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案通過八十年來最大幅度的修改,感到十分開心,但由於工會法昨日並未通過,未來若工會法順利於本會期前三讀通過,預計兩法可望在明年同步施行。

勞委會指出,本次修法的效益可減少社會成本,像是電信事業罷工應維持包括一一○、一一二、一一九等緊急救援電話服務不中斷,重大災害發生時,救災期間得禁止或限制罷工等規定。強制勞資進行調解時,雙方當事人均不得缺席,否則處兩千到兩萬元不等的罰鍰,解決現行制度下,惡意缺席調解的問題。

自主工聯執行長朱維立則認為,不管是哪種行業,罷工權的部分不該被剝奪。他表示,依臺灣目前勞動情勢,就算給予勞工實質罷工權,勞工也不會主張或發動,但法規卻多所設限,且若在爭議程序中,資方懲罰性辭退提起爭議的勞工,現有保護也明顯不足。

全教會理事長吳忠泰指出,工會法表面開放教師組工會,實際卻用各種技巧打壓限制教師的勞動人權;國際教育組織(Education International,EI)也出面聲援臺灣教師組工會,昨發文呼籲,立法院應讓教師享有完整的組織和參與工會的權利,且標準必須和國際勞工權利一致。

券商公會理事長黃敏助說,絕對不能影響股市,是一定要貫徹的大原則,民營證券業者因靠獎金獲利,相信很少營業員會想罷工,跟自己過不去。

来源:自由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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