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彩條例三讀過關 打假球 最重判5年(圖)

作者:許明禮、曾韋禎 發表:2009-06-06 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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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重點

九成盈餘發展體育

"運動彩券發行條例"昨天在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未來九十%運彩盈餘將可專款專用於國內體育運動發展。另外,新法中對於以強暴、脅迫手段影響投注標的賽事者,將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一千萬以下罰金。

運動彩券去年五月二日依"公益彩券發行條例"倉卒上路,受限於法令規定,盈餘無法供作體育運動發展之用。未來運彩盈餘十%提供社福支出,其餘九十%供體育運動發展之用,並以基金或收支並列方式管理,對經費短缺的體育界將有"解渴"效果。

體委會估年約20億

體委會主委戴遐齡表示,長久以來,體育界一直苦於經費不足,未來在運彩盈餘挹注下,對國內運動發展將有莫大助益。體委會表示,至今年一月為止,運彩總銷售額約為新台幣六十億元,若依此進度,樂觀預估體育界每年可動用的盈餘約為二十億元。

有關運動彩券發行機構,行政院原規劃僅能由銀行發行、銷售,但新法中規定應由彩券專業發行機構辦理,不再限於金融機構。

不限金融機構發行

而為對抗地下賭盤高達九十五%的獎金支出比例,運彩獎金支出比率上限從現行七十五%提高為七十八%。管銷費用比率上限則為銷售總額的十%至十二%。另外,為保護青少年及兒童,新法也規範不得銷售彩券或支付獎金給未成年人,違反者將處以罰鍰。

條例中也明定"迴避條款",運彩發行機構員工不得購買或受讓運彩,納為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舉辦人員及相關隊職員,也不能購買其所舉辦或參與賽事之運彩。

賽事人員禁止籤注

國內職棒近年來多次發生球員遭黑道脅迫、利誘打放水球情事,運彩發行條例中也明定,以強暴、脅迫、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擁有球隊經營權的法人團體及所屬相關人員,也應主動配合檢調機關調查上述行為,若隱匿或抗拒經查證屬實,處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建仔出賽帶動投注

北富銀副總楊瑞東表示,目前運彩每個月平均銷售額約十三、四億元,今年希望能達到一百八十二億元營業目標。目前中華職棒每一場賽事投注金額約一百多萬元,王建民每次出賽也可吸引一千兩百萬元投注金,單場最高甚至達到一千五百萬元之譜。

来源:自由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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