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 2009-05-21 07:53:13作者:
有些非移民簽證允許有移民傾向,比如H-1B、L、O、P等簽證。有些則不允許有移民傾向,比如F和J。職是之故,處於H-1B、L、O、P身份的人提出移民申請,並不影響其合法的非移民身份。那麼,F和J身份的人提出移民申請,會不會影響其身份呢?如果有影響,會有哪些影響呢?本文根據相關法律條文以及移民局的說法和做法來回答這個問題。
一、相關法律
美國移民法明確規定,H-1B、L、O、P等簽證不受移民申請影響。換言之,即使H-1B、L、O、P等簽證的申請人已經提出移民申請,領事館不能因為有移民傾向而拒絕他們的簽證申請。已經處於H-1B、L、O、P身份的人,在提出移民申請後,不論移民申請是否被批准或拒絕,還是等待審理,均可以維持其合法的H-1B、L、O、P身份,而且在身份到期前還可以繼續延期。另外,處於其他非移民身份的人,在其他條件符合的情況下,即使已經提出了移民申請,不論移民申請是否被批准或拒絕,還是等待審理,仍然可以將身份轉換成H-1B、L、 O、P。
移民局在其規章中曾經把H-1B和L-1簽證稱為雙重意向(「dual intent」)簽證。所謂「雙重意向」無非是指「非移民意向」和「移民意向」。儘管移民局沒有明確將O和P歸入「雙重意向」簽證,但移民法對O和P不受移民申請影響有明文規定,其法律效力並不因移民局的疏漏而有所減損。
與H-1B、L、O、P不同,移民法明確規定F和J簽證不得有移民傾向。美國領事館可以因簽證申請人有移民傾向而拒絕其F或J簽證申請。對此,無論領事館、移民局,還是移民律師,都沒有爭議。不過,同樣是F或J,如果這兩種簽證的持有人已經進入美國,有效地維持自己的F或J身份,並提出了移民申請,他們是否還能繼續維持自己的F或J身份呢?換一個角度問,如果F和J身份的人提出移民申請,是否自己的F或J身份就自動終止了呢?這個問題不但在移民法中找不到明確的答案,而且移民局對此也沒有前後一致的說法。不過,我們可以在移民上訴委員會(Board of Immigration Appeals,簡稱BIA)的判例中找到關鍵線索。
二、上訴案例
移民申請對非移民身份的影響問題由來已久,可以追溯到BIA在1975判決的一個案例。本上訴案的事實大致如下:一位外國學生在美國提出移民申請,移民局認定其因移民傾向而自動終止了他的學生身份。因移民局的決定,這位外國學生在其移民申請被拒後,無法保持合法的學生身份,必須立即離境。
BIA在判決中回顧了移民法在這一問題上的演進。 1952年頒布的移民法明確規定,移民申請人一旦提出移民申請,其非移民身份立即終止。但是,1958年國會在修訂移民法時,專門刪除了這一條文。所以, 現在的移民法中並沒有條文規定,提出移民申請便自動終止申請人的非移民身份。由此,BIA斷定,國會在立法時有意允許非移民身份的申請人,包括學生身份的申請人,在提出移民申請後仍然保持其非移民身份。據此,BIA推翻了移民局的決定,判定外國學生在提出移民申請後可以繼續維持學生身份。按照移民 法,BIA的判決對移民局具有約束力。
三、移民局的做法
911之後,移民局為了加強對外國學生學者身份的監管,起用了SEVP系統。移民局的有關文件建議,外國學生和學者在遞交I-485後繼續遵守F-1或 J-1的相關法律規定,以便I-485被拒後能維持合法的非移民身份。而且,移民局指示美國各學校,即使外國學生和學者提出的I-485申請被拒,也不能以此為由在SEVP系統終止其學生和學者的F或J身份。同時,移民局明確指示,如果外國學生或學者的I-485申請已經被批准,相關學校則必須在SEVP系統終止其F或J身份。
四、移民局的說法
儘管移民局在實際操作中大多能夠遵守BIA的判決,並在處理SEVP系統時默認了外國學生和學者在提出移民申請後仍然可以維持合法的F和J身份,移民局卻對這一問題有著前後不一致的說法。
比如,在2008年2月,移民局官員在一次與「美國移民律師協會」(AILA)的對談中稱,除了H-1B和L身份之外,申請人一旦遞交了I- 485申請,其非移民身份便自動終止。這一說法令筆者不禁瞠目,在移民律師界也引起不少波動。這種說法不但違背移民法中關於O和P簽證不受移民申請影響的條文,無視BIA有關遞交移民申請後仍然可維持學生身份的判例,而且也與移民局有關SEVP系統運作對各學校所作的指示相左。
2008年5月,在筆者參加的AILA與TSC官員的對話中,這一問題被再度提出。經移民律師的一再質詢,移民局官員收回了2008年2月的不當說法,轉而表示:擁有合法非移民身份的I-485申請人,如果在I-485申請被拒時其非移民身份仍然有效,則可以繼續維持其非移民身份,直到其非移民身份結束為止。雖然移民局的修正說法中沒有專門講F或J身份的問題,根據這一問題的語境、BIA的判例以及移民局此前有關SEVP系統的指示,我們有充分的理由相 信,移民局的修正說法適用於F和J等不允許有移民傾向的非移民身份。
五、律師的建議
從以上的分析中,我們可以基本上得出一個結論,即外國學生和學者在提出移民申請後,其F或J身份並不自動終止。即使其I-485申請被拒,如果在被拒時有合法的F或J身份,他們仍然可以維持自己的F或J身份。但是,這並不意味著F或J可以像H-1B、L、O、P等身份那樣無所顧及地提出移民申請。 我們建議,F和J身份在提出移民申請前至少要慎重考慮以下因素:
首先,F-1身份的移民申請人是否需要OPT?上面的結論只是說,F身份在提出移民申請後仍然可以「維持」F身份。但是,移民局可以因移民傾向拒絕F-1提出的OPT申請。所以,如果F-1學生需要用OPT工作,則最好在OPT批准後再提出移民申請。
其次,J-1身份的移民申請人是否需要延期? J-1身份在提出移民申請後,移民局可以因移民傾向拒絕其J-1的延期申請。所以,J-1身份在提出移民申請前,必須對回國兩年豁免(waiver)、延期或轉換成其他身份等問題計畫周密。
再次,F或J身份的移民申請人是否需要在申請期間離開美國? F或J身份在提出移民申請後,如果離開美國,則因移民傾向而無法再以F或J簽證的身份回到美國。所以,如果F或J身份的移民申請人需要在申請期間離開美國,則最好等回到美國後再提出移民申請,或先轉成其他允許有移民傾向的身份(比如H、L、O等)後,再提出移民申請。
一、相關法律
美國移民法明確規定,H-1B、L、O、P等簽證不受移民申請影響。換言之,即使H-1B、L、O、P等簽證的申請人已經提出移民申請,領事館不能因為有移民傾向而拒絕他們的簽證申請。已經處於H-1B、L、O、P身份的人,在提出移民申請後,不論移民申請是否被批准或拒絕,還是等待審理,均可以維持其合法的H-1B、L、O、P身份,而且在身份到期前還可以繼續延期。另外,處於其他非移民身份的人,在其他條件符合的情況下,即使已經提出了移民申請,不論移民申請是否被批准或拒絕,還是等待審理,仍然可以將身份轉換成H-1B、L、 O、P。
移民局在其規章中曾經把H-1B和L-1簽證稱為雙重意向(「dual intent」)簽證。所謂「雙重意向」無非是指「非移民意向」和「移民意向」。儘管移民局沒有明確將O和P歸入「雙重意向」簽證,但移民法對O和P不受移民申請影響有明文規定,其法律效力並不因移民局的疏漏而有所減損。
與H-1B、L、O、P不同,移民法明確規定F和J簽證不得有移民傾向。美國領事館可以因簽證申請人有移民傾向而拒絕其F或J簽證申請。對此,無論領事館、移民局,還是移民律師,都沒有爭議。不過,同樣是F或J,如果這兩種簽證的持有人已經進入美國,有效地維持自己的F或J身份,並提出了移民申請,他們是否還能繼續維持自己的F或J身份呢?換一個角度問,如果F和J身份的人提出移民申請,是否自己的F或J身份就自動終止了呢?這個問題不但在移民法中找不到明確的答案,而且移民局對此也沒有前後一致的說法。不過,我們可以在移民上訴委員會(Board of Immigration Appeals,簡稱BIA)的判例中找到關鍵線索。
二、上訴案例
移民申請對非移民身份的影響問題由來已久,可以追溯到BIA在1975判決的一個案例。本上訴案的事實大致如下:一位外國學生在美國提出移民申請,移民局認定其因移民傾向而自動終止了他的學生身份。因移民局的決定,這位外國學生在其移民申請被拒後,無法保持合法的學生身份,必須立即離境。
BIA在判決中回顧了移民法在這一問題上的演進。 1952年頒布的移民法明確規定,移民申請人一旦提出移民申請,其非移民身份立即終止。但是,1958年國會在修訂移民法時,專門刪除了這一條文。所以, 現在的移民法中並沒有條文規定,提出移民申請便自動終止申請人的非移民身份。由此,BIA斷定,國會在立法時有意允許非移民身份的申請人,包括學生身份的申請人,在提出移民申請後仍然保持其非移民身份。據此,BIA推翻了移民局的決定,判定外國學生在提出移民申請後可以繼續維持學生身份。按照移民 法,BIA的判決對移民局具有約束力。
三、移民局的做法
911之後,移民局為了加強對外國學生學者身份的監管,起用了SEVP系統。移民局的有關文件建議,外國學生和學者在遞交I-485後繼續遵守F-1或 J-1的相關法律規定,以便I-485被拒後能維持合法的非移民身份。而且,移民局指示美國各學校,即使外國學生和學者提出的I-485申請被拒,也不能以此為由在SEVP系統終止其學生和學者的F或J身份。同時,移民局明確指示,如果外國學生或學者的I-485申請已經被批准,相關學校則必須在SEVP系統終止其F或J身份。
四、移民局的說法
儘管移民局在實際操作中大多能夠遵守BIA的判決,並在處理SEVP系統時默認了外國學生和學者在提出移民申請後仍然可以維持合法的F和J身份,移民局卻對這一問題有著前後不一致的說法。
比如,在2008年2月,移民局官員在一次與「美國移民律師協會」(AILA)的對談中稱,除了H-1B和L身份之外,申請人一旦遞交了I- 485申請,其非移民身份便自動終止。這一說法令筆者不禁瞠目,在移民律師界也引起不少波動。這種說法不但違背移民法中關於O和P簽證不受移民申請影響的條文,無視BIA有關遞交移民申請後仍然可維持學生身份的判例,而且也與移民局有關SEVP系統運作對各學校所作的指示相左。
2008年5月,在筆者參加的AILA與TSC官員的對話中,這一問題被再度提出。經移民律師的一再質詢,移民局官員收回了2008年2月的不當說法,轉而表示:擁有合法非移民身份的I-485申請人,如果在I-485申請被拒時其非移民身份仍然有效,則可以繼續維持其非移民身份,直到其非移民身份結束為止。雖然移民局的修正說法中沒有專門講F或J身份的問題,根據這一問題的語境、BIA的判例以及移民局此前有關SEVP系統的指示,我們有充分的理由相 信,移民局的修正說法適用於F和J等不允許有移民傾向的非移民身份。
五、律師的建議
從以上的分析中,我們可以基本上得出一個結論,即外國學生和學者在提出移民申請後,其F或J身份並不自動終止。即使其I-485申請被拒,如果在被拒時有合法的F或J身份,他們仍然可以維持自己的F或J身份。但是,這並不意味著F或J可以像H-1B、L、O、P等身份那樣無所顧及地提出移民申請。 我們建議,F和J身份在提出移民申請前至少要慎重考慮以下因素:
首先,F-1身份的移民申請人是否需要OPT?上面的結論只是說,F身份在提出移民申請後仍然可以「維持」F身份。但是,移民局可以因移民傾向拒絕F-1提出的OPT申請。所以,如果F-1學生需要用OPT工作,則最好在OPT批准後再提出移民申請。
其次,J-1身份的移民申請人是否需要延期? J-1身份在提出移民申請後,移民局可以因移民傾向拒絕其J-1的延期申請。所以,J-1身份在提出移民申請前,必須對回國兩年豁免(waiver)、延期或轉換成其他身份等問題計畫周密。
再次,F或J身份的移民申請人是否需要在申請期間離開美國? F或J身份在提出移民申請後,如果離開美國,則因移民傾向而無法再以F或J簽證的身份回到美國。所以,如果F或J身份的移民申請人需要在申請期間離開美國,則最好等回到美國後再提出移民申請,或先轉成其他允許有移民傾向的身份(比如H、L、O等)後,再提出移民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