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26日,河南商丘市公安局派員到北京,他們明知我父親患有嚴重心臟病,有目的對他施加壓力。對其進行精神刺激不容分說從北京301醫院我父親的病床前,強行把我帶到商丘市看守所非法關押112天。我在監獄為偉大的祖國成功舉辦奧運會而感到驕傲和自豪。我真心祝願偉大的祖國繁榮昌盛。
2008年6月2日我和妻子帶著父母到北京301醫院住院治療,臨來我們給當地公安請了假,他們答應也知道了我們的去向。在北京陪護期間我和妻子到所駐地海淀區永定路派出所用真實姓名、身份證辦理了暫住證。7月底父親病好轉準備出院。7月21日我感到身體不適到阜外醫院就醫,經檢查大夫說還需住院治療,並給開出住院單,告知押金五萬元,25日我妻子回家籌錢。27日下午商丘市公安局一幫人到北京301醫院心內科36病床前當著父親的面把我帶走,說我是網上在逃犯!?當晚凌晨三點他們在沒我家人的狀況下搜我們租住的六平米小房,拿走我的住院單和大夫開的藥單及在京暫住證。
老人想不明白「法制和諧」、「安定」的今天,在天子腳下這樣肆無忌憚、目無法制的以公權力來整治手無寸鐵的弱者,本在301醫院已醫治好準備出院的父親,氣憤交加,病情復發導致血管爆裂!要人為的把大腿截掉。那是一種什麼樣的肉體和精神痛苦?
因商丘市公安局的無理行為導致患有心臟病的父親的病情惡化,但他知道我要開庭受審時、對此野蠻行為不解,臨終前竟把自己的舌頭咬掉死不瞑目,最終沒有能等到我開庭的那一天,就這樣為新中國建設貢獻一生的離休幹部悲憤的離開人世。他們竟然還能坦然的說、是為了工作不讓我知道父親的病故,不讓我參加葬禮,不讓我盡最後的孝道,這難道就是他們所謂的工作嗎?在律師的努力下於2008年11月14日辦理了取保候審(讓我妻子寫下不再上訪保證書)。父親慘死卻沒能使對方解恨、依然拒絕執行生效的法律文書,斷絕我9年的醫藥費和生活費來源,我拿著醫院開的住院單向公安局請假不予批准,公安侷限制我就醫,分明是要堅持置我於死地。
2007年10月12日下午3點鐘妻子正要上班5、6輛警車,20餘人,迅速包圍了我所住的師院二號院6號樓2單元樓口,,我妻子和他們理論,隨即有10餘人不由分說把她按倒在地"掏走"我家鑰匙和妻子手機,把她強行扔進警車帶到文化路派出所關押4小時。期間用搶走的鑰匙打開我家的門,強行把我我帶到看守所!當天晚上7點說我家有炸彈把我家翻了個底朝天!拿走電腦,上訪材料。作為被告的商丘市公安局,為遏制我向上級反映問題,對我強加莫須有罪名"尋釁滋事"非法關押我109天。因我心臟做過手術病情反覆發作,他們讓我妻子寫下不再上訪保證書於2008年1月28日,把我取保候審、為以後繼續迫害埋下伏筆。竟是什麼事情把我 一次又一次投入監牢?
2002年11月30日下午,我所在的交警隊駕管科召開廉政會議,讓大家暢所欲言,提出"如何從根本上堵住漏洞,杜絕分發人情駕照以及受賄現象、達到廉政"的好辦法。我當時提出"要廉政就得透明,在駕駛員考試中實行流水作業,每個關口要有兩人簽字,以加強內部監督機制,增強透明度"的建議,領導沒有一人表態,其他人見此情況也沒再敢提建議。接著我就被調離原工作崗位,我對此提出異議。2003年1月21日因人員調整一週後我仍在原崗位工作,局裡更以 "尋釁滋事"為由,讓商丘市睢陽區新城派出所把我從工作崗位強制帶到睢陽區看守所非法關押。一路用高喑喇叭高呼打擊犯罪,刑拘期間,指使看守所幹警呂偉對我進行侮辱和體罰、我帶著重鐐被打倒在地拳打腳踢20餘分鐘,邊打邊說:"讓你一個老鼠壞一鍋湯"帶著重鐐被非法拘禁10天後才放了出來,商丘市公安局對此沒有做出任何解釋。之後我一直找市公安局和有關部門要求恢復我的工作,但市局始終不給我安排工作。
2004年9月20日上午9時,市公安局政治部副主任劉連生和郭千龍對我說:"按照市局領導的安排,向你宣布維持99年辭退決定(有劉連生親筆作的談話記錄)"。此後我多次到各級人事、公安、信訪、公安部、國家信訪局、全國人大上訪。後經市仲裁委依法受理認為,商丘市公安局作出對我的辭退建議,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不當。2005年4月14日,作出決定:一、撤銷商丘市公安局對申請人辭退的決定;二、由商丘市公安局恢復申請人公職,並妥善安排工作;三、鑒於申請人患有嚴重疾病的實際困難,由商丘市公安局對以前簽發申請人的工資給予補發。商丘市公安局接到裁決書後,向仲裁委提出復議申請,仲裁委維持了原裁定。又向商丘市睢陽區法院提起訴訟,經審理,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市公安局不服,上訴至商丘市中院2005年6月15日經中院審理"駁回商丘市公安局的上訴,維持原裁定"的終審裁定。商丘市公安局不顧信訪條例40條和全國人大等責令執行生效的法律文書。以各種理由拒不履行,致使我走上了8年多的上訪之路。期間為了遏制上訪3次被非法關押230天。商丘市公安局的殘暴思維與弘揚奧林克精神的人文和諧與發展的理念背道而馳。
根據當時使用的法律、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75條"辭退國家公務員,由所在機關提出建議,按管理許可權報任免機關審批,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暫行規定第11條"辭退國家公務員按下列程序辦理:(一)所在單位核准事實的基礎上,經領導集體研究提出建議,填寫《辭退國家公務員審批表》,按管理許可權報任免機關審批。(二)任免機關人事部門審核。(三)任免機關審批。做出辭退決定的以書面形式通知呈報單位和被辭退的公務員。"任免機關 {事部門)從來沒有作出批准對我辭退的決定,因此我仍應該是公務員身份,應當享受公務員待遇和工作的權利。可公安局強行斷流我公務員待遇是違法行為。也將依法證明我的民警身份和待遇一天都沒斷流,但卻到商丘市公安局,被截流換位冒名頂替。
按照我國的社會主義制度,任何政府部門和權力機構都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為迫害一芥草民,公安局、公安廳、河南省信訪覆核委員會。諸多政府權力部門異口同聲、宣布人事仲裁無效,可見人事仲裁受案範圍,不是仲裁特法所規定,是政府部門規定。不是仲裁機構審定,是政府的權力機構審定。們不受法律規定約束。如此把權力凌駕於法律之上,無情地破壞法律,踐踏法律,不但是舉國少有,恐怕也是舉世罕見。
從北京強行帶回商丘關押至08年11月16日睢陽區檢察院到庭對我以"尋釁滋事"罪公訴。根據本案的事實與信訪條例40條的規定,公訴人搞錯了公訴對象! "尋釁滋事"案的被告應當是商丘市公安局而不是孫明!"信訪條例第40條規定:因列情形之一導致信訪事項發生,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超越或者濫用職權,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的;2行政機關應當作為而不作為,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的;3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的;4拒不執行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作出的支持信訪請求意見"
孔雀的羽毛很美麗,這是為強佔美麗的羽毛而進行的宰殺。通過庭審和控辯,使每一個善良人都能清楚的看到,作為被告的商丘市公安局利用騙術,騙取檢察機關的逮捕、公訴。強加莫須有罪名,使不應該受到刑罰處罰的人而受到刑罰處罰。其目的是抗拒執行生效的法律文書。他們清楚的知道、兩個人不能同時擁有一個人事關係。為了遏制上訪、不擇手段剝奪法律賦予公民的神聖權利,所採取的扼殺。是追求假和諧,欺上瞞下、保護集團利益,借用奧運為名、踐踏法律侵犯人權。天哪我痛哭流涕、淚流滿面!但說不出是驕傲的淚!還是悲傷的淚!為奧運的成功舉辦而流下了自豪驕傲的淚!為一次又一次的非法投進監牢與父親的不幸遭遇流下了悲傷的淚!也為公安機關踐踏法律的野蠻殘暴行為流下了無奈而失望的淚!
河南省商丘市公安局干:孫明 三月十日星期二
来源:看中國來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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