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1995年發生在上海的一起朱永興雇凶殺人案,被判決執行死刑的殺人凶手"杜文生"的身份,卻讓人如墜霧裡,圍繞"杜文生"身份調查出現的事實證據和本案事實不清的諸多疑點,被二個凶犯合謀殺害的曹國良母親--已年屆75歲的唐伍妹苦苦奔走於滬、京之間,要求政法部門給予解釋和說法。在法院審判時看到過真凶"杜文生"的唐伍妹和女兒,對照已被執行槍決的非真凶本人的照片,淚眼問蒼天:真凶"杜文生"究竟在哪兒?被調包執行槍決者究竟是誰?為此,唐伍妹每年長駐北京數月,進京上訪80餘次,上海上訪幾百次,但都未得公檢法相關部門的任何說法。四級法院乃至檢察院對她的答覆,全部迴避了她提出的上述事實與疑點,僅僅圍繞、針對檢察院的公訴,作出原判決和裁定並無不當的裁定和信訪終結書,要求她息訴罷訪。然而,唐伍妹怎能接受如此疑點重重、真凶被調包的息訴要求呢?她說誓死也要將此情況搞個水落石出!
唐伍妹控告狀之一
唐伍妹在香港
唐伍妹在香港接受記者採訪
一、案件事發起因和審判、申訴過程
唐伍妹,1935年3月7日出生,住上海市寶山區廟行鎮康家村李家樓30號,生育三女二男。31歲時唐伍妹的丈夫病亡,時年最小的孩子6歲,最大的孩子14歲,她獨自含辛茹苦種地養大他們,其中的辛酸非常人能夠體驗。孩子們長大後,都非常的孝順,按理她可以含飴弄孫、安度晚年。但95年發生的一件慘案,卻徹底打亂了她平靜、安逸的生活,她非但遭受了老年喪子、司法不公的橫禍和厄運,還因此走上艱難的告狀之路。遺憾的是,雖然她堅信此案有疑,但由於她無法用文字、法律正確表述、維護自己的冤屈和權益,故更是比別人付出了艱辛、昂貴的代價。
1995年2月17日,同村村民朱永興毫無根據地懷疑唐伍妹年屆40歲的兒子曹國良與他妻子有染,買凶雇佣曾與他同監的獄友外地人"杜文生"潛入曹家行凶,杜見家中無人便竊取財物計一萬零八百餘元。18日晚六時許,杜文生再次攜帶匕首竄入曹家,對曹國良猛刺數刀,致其死亡。
此案經家屬和村民提供線索,公安迅速偵破並將凶殺案主謀朱永興和被雇者"杜文生"抓獲。
1995年8月22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杜文生"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朱永興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見附件六-1)
杜文生和朱永興均提起上訴,1995年10月27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下達維持原判的刑事裁定書(見附件六-2)。杜文生被執行死刑,朱永興則經多次減刑,於2004年4月刑滿釋放。
令人吃驚的是,檢察院審查階段就未告知被害者家屬在審查起訴階段所享有的提起附帶民事賠償、委託訴訟代理人等訴訟權利;95年4月10日第一次庭審凶犯時,法院竟然也不通知受害者曹國良家人,更未告知他們可提起附帶民事賠償。唐伍妹庭審當天無意中得知才與家人趕去旁聽,村支書和村辦廠廠長等都被允許旁聽,被告人朱永興家屬、杜文生的父母也進去了,卻不准受害者家屬進去;下午再次開庭,才准唐伍妹和家人進去旁聽。而曹國良妻子得到唐伍妹通知再趕到法院時,庭審已經結束。此事或許已為本案的重重迷霧打開了序幕。
判決後,唐伍妹向檢察院、法院、各級政法機關、各級人大就朱永興被以"故意傷害罪"輕判提起控告,並有400餘位村民聯名支持(見附件八)。唐伍妹說:朱永興是雇凶共同殺人而非"傷人",理由是:
第一、從南京到曹國良家中作客的丈母娘時桂英,案發後即就向調查此案的公安派出所所長指出:案發現場用刀指著她、讓她"不許動,回房間,否則也戳死你"並將她推進房間的男子不認識,長得矮墩墩、胖胖的、大包頭、穿青灰色西裝、翹嘴唇。此男子衣著、體征與朱永興相符。
第二、村民(時任村聯防隊長)李永祥作證,朱永興被抓時,身穿青灰色西裝。此情節與時桂英的證言可相互印證。
第三、此案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後,又有公安預審處方XX、賴奧明和派出所曹XX再來調查。當時,賴奧明拿朱永興照片複印件讓曹國良丈母娘時桂英辯認,時桂英當即認出朱永興就是案發時拿刀指著她的穿青灰色西裝、翹嘴唇男子,時桂英還將案發當晚經過複述了一遍,但賴奧明讓她前後辯認了四次,多次在旁誘騙她講"認不出照片上的朱永興是案發現場持刀指著她的男子",時桂英為此憤怒指責了賴奧明。作筆錄時賴奧明有二句話寫錯,在旁的曹國良妻子陳秀萍要他修改(時桂英不識字),賴奧明發火,且他們叫不會簽字的時桂英在筆錄上劃十字,卻未摁手印,與法律規定相悖。此情況有當時也在場的村民姜宗芳、曹德興作證。但之後,賴奧明等人為時桂英作的筆錄卻被公安局"忽視"並造假。上訪後,唐伍妹到高院檔案室查看案卷時,筆錄已被篡改成時桂英"認不出"(女兒讀的),且時桂英劃的"十字"也沒有,筆錄簽名人只有公安。
第四、朱永興妻子的哥哥即大康村黨支部書記朱根榮和受朱根榮指使下的賭友李桂興(已亡)、朱富興等人作的朱永興案發時在朱根榮家吃飯的證詞系偽證。因為18日下午朱永興先在朱根榮家看別人搓麻將,但17:45時朱永興離開。然後大家吃晚飯,接著再搓麻將,四五副牌時間左右,朱永興回到朱根榮家。19時多,朱永興又離開了。此情況村支部副書記朱林興已向公安作證,並可與時桂英的證詞相印證。曹國良家離朱根榮家只有2分鐘的路程,曹國良完全有到達案發現場並協同殺人的時間,然朱林興的證詞也被公檢法"忽視"不理。
第五、曹國良臨終前說:當時正在樓上房間,聽到外面有人叫三寶(小名),就到陽台上去看,即被人從背後刺了十幾刀,曹強撐打電話,但電話線卻已都被拉掉,曹只好爬下樓。此情與時桂英在樓上西間聽到東間聲音相印證。等行凶者離開,時桂英再出去,曹已躺在樓下血汩中,且無搏鬥痕跡。曹身高1.80-米,如沒有人配合,矮小的杜文生一人是很難將他輕易殺害的。
第五、村民曹衛中作證,聽到朱永興妻子朱秀琴打電話,要求他人作案發時朱永興在朱根榮家吃晚飯的偽證。
第六、朱永興94年就多次放風要買凶報復,還公然威脅曹國良妻子,講已找好二個殺手;雖然曹國良向他表示與他妻決無"關係",但朱永興仍不放過,還曾雇佣摩托車手將曹國良撞傷。由於朱永興家勢大力大,當時曹家忍氣退讓。
第七、朱永興雇佣杜文生行凶,杜買刀給他看時,朱說"替我廢掉他一隻手、一隻腳",杜對朱說"一不做,二不休,乾脆弄掉算了。"朱永興默認,並多次帶杜文生踩點。這些情況是寶山區公安分局預審員金建良說給唐伍妹二個女兒聽的。(據寶山公安分局預審科王科長和金建良本人都說,金建良因頂住壓力依法辦案而被穿"小鞋",後辭職考律師。)。(此情況可找金建良核實)
第八、寶山區檢察院檢察長與村書記朱根榮關係相當密切,村民們都知道。......。
第九、朱永興吃喝嫖賭五毒俱全、品行惡劣,94年就曾因參與輪姦十六歲少女致死被公安拘押,後由妻兄村書記朱根榮擔保獲釋(02年村民聯名狀告朱根榮貪污,因區鎮政府官官相護擔保逃脫。2007年終因貪污罪被判三年。),朱永興無意中也漏出是花了近30萬元疏通關節,此事很多村民都知道。朱永興侍其靠山,為所欲為,不可一世。
(上述部分證據見附件七-1、2、3、4、5、6、7)
唐伍妹不識字、也不懂法律,她和同樣缺乏法律知識的村民們只是憑著最基本的常識和對朱永興的瞭解、對檢察院公訴、法院審判時與事實不符的瞭解,提出自己看法,表達此案對朱永興罪名"錯用"、"輕判"朱永興的不服。她乞望公檢法的公正和道義,對她和村民提出的上述疑點作出讓她們信服的明確答覆,否則她怎能息訴呢?
2004年9月,唐伍妹艱辛努力下查到真凶"杜文生"身份有假和被槍決人非真凶的證據後,更堅定了她對此案公檢法有違法辦案、誤判並涉及重大刑事違法情況的判斷,她向公檢法等各相關部門都出示了相關證據。
但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仍罔顧事實,以她無新的事實、證據和理由的情況下提出申訴,不符合再審的受理條件,於02年、08年分別下達了駁回通知書;2005年6月上海市人民檢察院信訪答覆"......,認為原判認定朱永興故意傷害罪不當,要求追究朱永興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認為原判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希望你息訴罷訪。"都未對唐伍妹就此案提出的諸多疑點給予符合法律、事實的說明。(見附件六-3、4、5)
筆者沒有看到過公訴卷宗,也非專業刑事律師,當然無法全面判斷此案法院判決朱永興是"雇凶傷人"而非"雇凶殺人"是否如唐伍妹所說是誤判、包庇?但筆者可以肯定的是:一、法院拒絕將朱永興、"杜文生"凶殺案卷宗材料複製給被害人家屬、也不准唐伍妹聘請的律師閱卷的行為,違反法律規定並侵害唐伍妹的合法權利。二、基於唐伍妹和公、檢、法懸殊的弱、強地位和法律執行的不公,即便案卷中就有證據可證明朱永興是雇凶殺人,唐伍妹因無法取到,也就無法用有力的證據和法律來闡明朱永興被罪名錯定、輕判了。三、退一萬步說,假使法院、檢察院審查後對唐伍妹提出的疑點、證據有符合法理的、可令她信服的解釋,對此案的判決合理合法,不存在對朱永興輕判的問題,的確可以駁回。但如始終不對她道明、消除疑問,則應承擔老人多年上訪的責任。如無法道明,則說明此案存在問題。四、檢察院、法院不告知被害人家屬可委託訴訟代理人、提起附帶民事賠償、庭審日期等行為違反刑事訴訟程序,損害了被害者家人的合法權益;司法、信訪機制也未對老人實施起碼的申請民事賠償的法律援助和指點,責任、道義、良知盡失。罪犯朱永興釋放後在朱根榮的幫助下,"事業" 有成、生活滋潤;而唐伍妹家人卻未得到過絲毫民事賠償。四、唐伍妹遞交的真凶"杜文生"身份有假和被槍決者非真凶的證據,證明唐伍妹懷疑此案有假並非憑空枉斷、感情用事,公檢法部門理應就此嚴重問題複查、督查並立案,或者作出符合法理的解釋。但各級政法部門竟都毫不理睬,完全迴避老人提出的上述疑點。
二、真凶"杜文生"究竟是誰?被執行死刑的人又到底是誰?
1995年4月10日,唐伍妹和家人到二中院旁聽庭審時,親眼見過"杜文生"。先是上午在法院門外,看見他和朱永興銬在一起進入法庭;下午又在旁聽庭審時見到他。他比朱永興略瘦、矮二寸左右,臉孔是圓而扁平的。
由於唐伍妹家人與村民一直堅信此案有包庇、作假情況,2004年8月,為查清"杜文生"的情況,身體虛弱的唐伍妹由朋友陪同,根據二中院判決書上所寫的杜文生戶籍地址,到甘肅省蘭州市實地調查。蘭州市西固區臨洮街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證明:"最高人民法院:上海市寶山縣居民唐伍妹前來我臨洮街後街社區查找江蘇省銅山縣杜文生此人,根據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供杜文生現居住地:甘肅省蘭州市西固區臨洮後街一單元二百十棟4 號,經我蘭州市西固區臨洮街後街社區查核,本社區無此地址及杜文生本人。特此證明。2004年9月1日"(見附件四)
這彷彿一個驚雷,將唐伍妹震得渾身癱軟,卻也再次證實了此案存在的種種疑問和偽證的事實,"杜文生"究竟是何人?被執行槍決的究竟又是誰?
回上海後,她即將此情況反映給公檢法相關部門,但遭遇的依然是公檢法部門的扯皮。
2004年拿到蘭州市的街道證明後,唐伍妹立即將此證明出示給上海高院立案庭周令發法官,他一聲不吭,要她找二中院。但她到二中院找立案庭趙庭長後,他拿去證明複印件,也無任何說法。過了一段時間,二中院羅副院長與麥菊法官二人找她談話,要她將該證明原件交給他們,被她拒絕並要求說法(以前她不懂,都將原件交給相關部門,告狀過程中才懂得應保存原件)。羅副院長答應會到寶山公安分局調查檔案。之後,羅院長出示了二份蘭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出具的杜文生身份證號碼,唐伍妹指出一個人怎會有二個身份證號碼的、且照片為何沒有?羅院長說他講不清楚。老人就天天到相關部門要求調查,並找到上海高院立案庭焦國強庭長,在她的再三請求下,焦國強庭長出示了"杜文生"身份證照片複印件,她更是驚呆了,因為此照片上的人與庭審時的"杜文生"完全是二個人。為此她立即向焦庭長指出,焦庭長答應會叫二中院調查。
期間,二中院立案庭趙庭長、麥菊和汪勇華法官在唐伍妹的再三懇請下,也出示了檔案中的"杜文生"生活照複印件,與焦國強法官出示的身份證複印件系同一人,但決非庭審時的"杜文生"。
令人悲憤的是,此重大情況竟仍未引起法院的重視或故意不理,仍在老人跑穿鞋底、堅持不懈的追查下,二中院才總算書面向蘭州核實。
2005年8月22日,羅院長與麥菊經唐伍妹和女兒的軟磨硬泡,總算同意讓她們將蘭州市西固區臨洮街街道辦事處出具給法院的三份證明抄下,並敲上"二中院信訪業務章和"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章。(見附件五-1、2、3)
此三份證明,其中1995年由蘭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出具的二份證明提供了相同的杜文生戶籍資料,但身份證號碼不一致,分別是:620104680827113.和620104680827131,末三位數不一樣,這顯然與身份證法相悖。2005年6月8日蘭州市西固區臨洮街街道出具的便函證明,與唐伍妹調查的情況完全一致,此證明寫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貴處公函所需內容:1、2004、9、1後街社區所出證明屬實(即西固區臨洮街道出具給唐伍妹的證明)。2、身份證號為我轄區範圍使用。但經戶籍檔案查閱,無杜文生此人。3、後街社區210-4號無此編號。落款:蘭州市西固區臨洮街街道辦事處(章)2005年6月8日"
該雇凶殺人案存在事實不清、偽證的情況已顯露無疑,被槍決人也非庭審時的"杜文生"。
其後數年,唐伍妹始終就此情況向上海、中央各級相關部門反映,向檢察院、法院控告,但都只是勸說她讓一步,給她些補助,讓她息訴罷訪,完全迴避"杜文生"和被執行槍決者是誰的情況,更不理她對朱永興是"雇凶共同殺人"而非"傷人"的指控。
2008但4月15日,市檢察院吳處長等兩人到寶山檢察院找唐伍妹,告訴她"杜文生"已被處決,並把"杜文生"的照片複印件拿給她看,要她息訴罷訪。她再次指出此人不是庭審時的真凶"杜文生"。嗣後,她還將吳處長給的照片複印件發給見過庭審時"杜文生"的多人辯認,大隊副書記朱林興、鎮政府金成元、包括直接參與捉拿"杜文生"的寶山區廟行派出所民警張志平、王克明、王惠祥、俞兵等,他們都說不是庭審時的真凶"杜文生"。(見附件一)
2008年6月,年老體邁的唐伍妹找到寶山區公安分局信訪辦主任郁玲,要求查看當時辦案材料中的杜文生照片。按公檢法辦案規則,向檢察院、法院提供材料時,理應都有備檔。但郁玲卻說分局找不到,材料在二中院;她又到二中院找立案庭庭長麥菊,麥推說材料在寶山公安分局,但寶山公安分局仍回絕沒有,又叫她找二中院;二中院還是推到寶山公安分局。她無奈,自己到第一看守所要求查閱曾關押在此的"杜文生"案卷和照片;被告知材料在市公安局檔案處,但市公安局檔案處根本不接受她的查閱。總算求到寶山公安分局郁玲前去查閱,據郁玲講,那裡的警官說材料已被二中院借去了。他們相互推諉,老人悲憤欲絕。
由於各級公檢法的強力阻撓和推托,唐伍妹根本無法查閱案卷,故也無法取到庭審時的真凶"杜文生"照片,以用事實證據來證明檢察院吳處長和法院提供的被執行槍決人非真凶"杜文生"。唐伍妹和女兒都堅信自己沒有看錯,二個"杜文生"完全是二人,且已由其他人證實。但鑒於人們能夠理解的原因,那些人顯然不可能、也不敢書面作證。唐伍妹和家人、村民們估計,目前即使中央有關部門重視後再去調看卷宗,看到的可能也已是被調包後的照片,否則此案就會牽扯出一個腐敗黑洞,會如多米諾骨牌一樣倒下一幫人,故也是各級政法部門堅不理睬的主因。
但即使她調不出卷宗或卷宗中的照片也已被調包,現有的蘭州市西固區臨洮街街道辦事處證明和二個不同的身份證號碼也已能說明本案存在的嚴重刑事問題。相關部門顯然應該就此問題給予唐伍妹明確答覆,然而各級部門卻全都違反有錯必究的法律規定,拒不受理、複審、督察此案。
2008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下達通知書"你的申訴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的重新審判條件,本院決定不對該案提起再審。"(見附件六-5)
三、艱難的控告,白髮蒼蒼的唐伍妹老人還能盼來真正的法治和柳暗花明的公道嗎?
最高法院通知書下達後,唐伍妹一度臥病不起,但艱苦環境造就的堅韌個性和為兒子討公道的決心、以及"杜文生"的種種疑點,又促使她再度站起來。
2008年10月30日,唐伍妹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級法院的聽證會通知,她彷彿又看到了一絲希望。11月6日出席聽證會的人員有:上海市人大代表2人、上海三級法院的法官、政法委部門人員、市府信訪接待員213等人,聽證會由律師崔世弟主持(手機: 13901740658)。(見附件六-6)
但她卻再次失望並極度憤怒,政法部門違反聽證程序規定,非但不許已75歲高齡、不識字的她委託代理人,還拒絕民眾們旁聽。聽證會上,這些人老調重彈,都只一味要求她讓一步,承諾給她些補助,但對她提出的此案明顯疑點和牽扯重大刑事違法犯罪情節,全都迴避。唐伍妹堅持依法辦案,要求查明真相。11月14日上午宣布聽證程序結束,唐伍妹要求複印聽證會筆錄,又被違法拒絕。
2008年11月28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下達涉法涉訴信訪案件終結決定書:"你為杜文生、朱永興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盜竊一案信訪事項,經我院審查認為,原判決和裁定並無不當。現該事項的信訪程序已終結,根據國家《信訪條例》第三十五條之規定,本市將不再受理基於同一事實和理由的重複信訪,並在必要時,採取適當方式向社會公示信訪終結事項,希望你能自願息訴息訪,若違反法律法規非正常信訪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她指出的朱永興是凶殺案共犯和"杜文生"身份不明、槍決者非庭審時"杜文生"的問題,依然隻字不提。(見附件六-7)
針對最高法院的通知和檢察院、人大等各相關部門的不理、聽證會的違法結果,2008年12月6日,走投無路的唐伍妹強撐病體前往香港,向駐港聯合國人權機構提出申訴,向各媒體控訴了公檢法枉法不公和自己上訪告狀卻被無數次非法看管、軟禁甚至65歲高齡被拘留十天等遭遇,回上海後,她與其它進京訪民一樣,被公安局吊銷了港澳通行證。(見附件二、三)。
但老人說:"我決不會因此停下申冤的腳步,我雖然年紀大,但腦筋還是清楚的,這或許是老天爺對我的憐憫,是我兒冥冥中對我的保護。我決不會無緣無故地去懷疑真凶被調包、朱永興被利用關係網"輕判"。我也想安享晚年,但面對不公、不義,我不能愧對我的兒子,我不能愧對自己十多年來查核事件真相的巨大付出,我更不能放過真凶。金錢當然可以改善我的生活、補償我多年來的苦難,但決代替不了親情和社會正義!我要真相!我要公正!我要法治!我要公道!為此,我將一如既往的走下去,走下去,走下去......!"
然在老人有生之年,此案迷霧能得以解開嗎?她狀告的問題能大白於天下嗎?她能在生命的終結心無所憾地與另一世界的親人團聚並給她屈亡的兒子一個交代嗎?望著為人善良、仗義、正直卻飽經蒼桑、一生坎坷的老人,筆者無語勸慰,只感深深地擔憂與揪心!
現以文字記錄老人的冤屈,傾情請求、呼籲社會各界、尤其是法律工作者的關注和幫助!
強烈請求中央政府、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中央政法委、公安部、全國人大等各級部門、領導就本案存在的問題給予唐伍妹老人真正的、符合法律的公正審判和信訪答覆!
中華人民共和國,請你善待民眾、善待法律吧!
說明:本文資料來源唐伍妹,所寫公檢法工作人員的姓名,皆取讀音。
唐伍妹聯繫地址:上海市寶山區廟行鎮康家村李家樓30號,電話:021-56435984,手機:13162392973
附件:
一、上海市檢察院吳處長出具的非庭審時真凶"杜文生"且已被執行槍決人的照片複印件;
二、2008年12月6日唐伍妹到香港尋找國際人權機構和媒體幫助的照片。
三、1999年5月14日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區分局滬公()第Ⅳ0019541號治安管理處罰裁決書;
四、2004年9月1日甘肅省蘭州市西固區臨洮街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出具給唐伍妹的便函證明;
五、唐伍妹與女兒於2005年8月22日在二中院抄下並由二中院信訪章證明的三份證明:
1、2005年6月8日甘肅省蘭州市西固區臨洮街街道辦事處致上海市二中院便函;
2、1995年3月2日甘肅省蘭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出具的杜文生身份證信息證明,身份號碼
是620104680827131.
3、甘肅省蘭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出具的杜文生身份證信息證明,身份號碼:620104680827113
六、法院、檢察院司法文書
1、1995年8月22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1995)滬中刑初字第161號刑事判決書;
2、1995年10月27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1995)滬高刑終字第144號;
3、2002年4月9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通知書:
4、2005年6月3日上海市人民檢察院信訪答覆;
5、2008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06)刑監字第200-1號"立案庭通知書;
6、2008年10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聽證會通知書;
7、2008年11月28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08)滬高法信終字第15號涉法涉訴信訪案件終結決定書;
七、時桂英和村民寫給唐伍妹家人的證詞記錄
1、1995年6月7日時桂英、姜宗芳、曹德興證明:95年6月6日公安出示朱永興照片複印件調查時,時桂英指認朱永興就是案發現場用刀指著她的穿青灰色西裝、翹嘴唇男子;
2、1995年12月5日時桂英證明:案發後,向公安局調查人員過講述案發現場情況,並指出用刀指著她的男子的體貌特徵和穿著;
3、1995年3月7日村支部副書記朱林興證明:朱永興案發當晚17:30時左右曾離開朱根榮家;
4、1995年11月26日村民(時任聯防隊隊長)李永祥證明,晚上陪公安抓捕朱永興時,朱穿青灰色西服;
5、1995年5月6日村民曹衛中證明:聽到朱永興妻子朱秀琴打電話,要他人作案發時朱永興在朱根榮家的偽證。
6、1995年10月30日村民劉金根證明:94年8月曹國良告訴他:朱永興懷疑曹與朱妻有不正當關係,揚言要擺平曹。曹對朱說與他妻決無此事,但朱仍講不會放他太平。
7、1995年2月20日旅館老闆曹文寶證詞:證明外地人"杜文生"身高1.60∼1.68米左右。
八、400餘村民聯名控告信及簽名單
(結束)
本控狀呈遞:中共中央領導人胡錦濤、溫家寶和中央各相關部門、政法機構人士;上海政府領導和各級政法機構;社會各界、法律界人士、新聞媒體。
馬亞蓮
2009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