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 2009-02-06 21:17:00作者:
中國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今天公布「香港澳門記者在內地採訪辦法」規定,從即日起,港澳記者赴中國大陸採訪需領取採訪證,並要徵得被訪單位或個人同意。
綜合香港電子媒體報導,國務院有關規定指出,港澳記者赴大陸各地採訪,需向中國政府駐香港聯絡辦公室或中國政府駐澳門聯絡辦公室,領取由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制發的港澳記者採訪證。
港澳記者在大陸採訪,需徵得被採訪單位和個人的同意,採訪時應當攜帶並出示港澳新聞機構常駐大陸記者證或港澳記者採訪證。
根據規定,港澳記者通過有關部門指定的服務單位,可以聘用大陸居民從事輔助工作。
港澳記者因採訪報導需要,在依法履行報批手續後,可以臨時進口丶設置和使用無線電通信設備。
上世紀90年代開始,中國政府規定港澳記者赴大陸採訪,都須事先申請及徵得受訪對象的同意。
2006年底大陸公布「北京奧運會及其籌備期間港澳記者在內地採訪辦法」,放寬港澳記者採取限制,訂明港澳記者在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0月17日期間,在大陸採訪無須再向有關部門申請,只要徵得受訪者同意即可。
不過,這次港澳辦公布的新辦法,則要求港澳記者領取採訪證才可赴大陸採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