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 2009-01-14 01:19:00作者:李國民
據12月4日《新京報》報導,12月3日,新華保險公司在北京人才市場海淀分部招聘時,意外地遇到了「就業歧視」的質疑。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蔡定劍認為,該公司規定的職位年齡限制(25歲到45歲)以及「黨員、軍轉、教師、律師優先」的條款,屬「就業歧視」。
「黨員優先」屬就業歧視———蔡定劍教授此言一出,立即引發了網民的熱議。而爭論的結果,不僅沒有辨明是非,反而導致了簡單問題的複雜化,有人甚至為了論證自己的觀點,不惜把問題抬到了「政治」的高度。筆者認為,「黨員優先」算不算就業歧視,與「軍轉、教師、律師優先」算不算就業歧視一樣,不過是一個普通的法律問題,完全沒必要人為地上綱上線。
從法律的角度看,就業歧視是對平等就業權的侵害。但不得不承認的是,絕對的「平等就業」只能是一個理想。在就業崗位不足、「僧多粥少」的現實情況之下,就業競爭不可避免;而只要存在競爭,就必然存在區別對待。因此,合理的區別對待並不構成就業歧視,「不公平的區別對待」才是就業歧視的真正含義。
那麼,「黨員優先」算是合理的區別對待呢,還是不公平的區別對待?我們先來看看新華保險公司有關負責人的辯解,她是這樣說的:其一,「這樣的規定並不排斥其他求職者,與‘就業歧視’無關」;其二,「保險業務員是一項比較辛苦的工作,不是每個人都能從事,需要有吃苦耐勞的精神,還需要很強的責任心,黨員、軍轉幹部、教師、律師具有明顯的優勢,公司優先選擇無可厚非」。
第一條理由顯然站不住腳。因為儘管新華保險公司沒有直接宣布排斥其他求職者,但聲明「黨員優先」,給黨員以優惠,事實上必然意味著非黨員會受到冷遇和一定程度的排斥。第二條理由是對「黨員優先」合理性的解釋,在筆者看來,它同樣難以服人。首先,「保險業務員需要有吃苦耐勞的精神,還需要很強的責任心」,這一點無可否認。但哪種職業不需要「吃苦耐勞精神」和「很強的責任心」呢?其次,在此邏輯起點上聲明「黨員優先」,其實等於事先做了這樣一種假設:黨員都具有「吃苦耐勞精神」和「很強的責任心」,我們不否認這種假設在多數情況下成立,但能否因此推定非黨員就不具有「吃苦耐勞精神」和「很強的責任心」呢?如此推定顯然不夠客觀也有失公平。如果其他用人單位也都按這種邏輯設定招聘條件,在競爭日趨激烈的條件下,非黨員就業可就要難上加難了。
當然,理由站不住腳、難以服人,並不意味著新華保險公司「黨員優先」的招聘條件就一定屬於就業歧視。是不是歧視,還要從其定義來考量。在眾多的關於就業歧視的界定中,最為權威的是1958年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的《就業和職業歧視公約》。該公約是這樣定義就業歧視的:「根據種族、膚色、性別、宗教、政治觀點、民族、血統或社會出身所作出的任何區別、排斥或優惠,其結果是取消或有損於在就業或職業上的機會均等或待遇平等。」200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已經批准我國加入該公約,也就是說,該公約在我國具有法律效力。從上述定義,我們不難判斷「黨員優先」算不算就業歧視。
也許還會有人拿出「用人自主權」來替新華保險公司辯護,但新華保險公司作為一家現代企業,除追求自身利潤最大化之外,還有責任保障和提升社會公益。從這個意義上看,其用人自主權不是一個毫無限制的權利,它還必須為反就業歧視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
事實上,「黨員優先」的條件限制,不僅僅出現在企業招聘的場合,在政府機關招收國家公務員時,類似限制更為普遍。當然,如果招聘崗位是從事黨務工作,作此限定無可厚非,但如果只是一般性的崗位,這種做法就有商榷的餘地。我國《就業促進法》給「各級人民政府」提出的要求是:「創造公平就業的環境,消除就業歧視」。政府機關應該以身作則,給企業帶個好頭。
「黨員優先」屬就業歧視———蔡定劍教授此言一出,立即引發了網民的熱議。而爭論的結果,不僅沒有辨明是非,反而導致了簡單問題的複雜化,有人甚至為了論證自己的觀點,不惜把問題抬到了「政治」的高度。筆者認為,「黨員優先」算不算就業歧視,與「軍轉、教師、律師優先」算不算就業歧視一樣,不過是一個普通的法律問題,完全沒必要人為地上綱上線。
從法律的角度看,就業歧視是對平等就業權的侵害。但不得不承認的是,絕對的「平等就業」只能是一個理想。在就業崗位不足、「僧多粥少」的現實情況之下,就業競爭不可避免;而只要存在競爭,就必然存在區別對待。因此,合理的區別對待並不構成就業歧視,「不公平的區別對待」才是就業歧視的真正含義。
那麼,「黨員優先」算是合理的區別對待呢,還是不公平的區別對待?我們先來看看新華保險公司有關負責人的辯解,她是這樣說的:其一,「這樣的規定並不排斥其他求職者,與‘就業歧視’無關」;其二,「保險業務員是一項比較辛苦的工作,不是每個人都能從事,需要有吃苦耐勞的精神,還需要很強的責任心,黨員、軍轉幹部、教師、律師具有明顯的優勢,公司優先選擇無可厚非」。
第一條理由顯然站不住腳。因為儘管新華保險公司沒有直接宣布排斥其他求職者,但聲明「黨員優先」,給黨員以優惠,事實上必然意味著非黨員會受到冷遇和一定程度的排斥。第二條理由是對「黨員優先」合理性的解釋,在筆者看來,它同樣難以服人。首先,「保險業務員需要有吃苦耐勞的精神,還需要很強的責任心」,這一點無可否認。但哪種職業不需要「吃苦耐勞精神」和「很強的責任心」呢?其次,在此邏輯起點上聲明「黨員優先」,其實等於事先做了這樣一種假設:黨員都具有「吃苦耐勞精神」和「很強的責任心」,我們不否認這種假設在多數情況下成立,但能否因此推定非黨員就不具有「吃苦耐勞精神」和「很強的責任心」呢?如此推定顯然不夠客觀也有失公平。如果其他用人單位也都按這種邏輯設定招聘條件,在競爭日趨激烈的條件下,非黨員就業可就要難上加難了。
當然,理由站不住腳、難以服人,並不意味著新華保險公司「黨員優先」的招聘條件就一定屬於就業歧視。是不是歧視,還要從其定義來考量。在眾多的關於就業歧視的界定中,最為權威的是1958年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的《就業和職業歧視公約》。該公約是這樣定義就業歧視的:「根據種族、膚色、性別、宗教、政治觀點、民族、血統或社會出身所作出的任何區別、排斥或優惠,其結果是取消或有損於在就業或職業上的機會均等或待遇平等。」200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已經批准我國加入該公約,也就是說,該公約在我國具有法律效力。從上述定義,我們不難判斷「黨員優先」算不算就業歧視。
也許還會有人拿出「用人自主權」來替新華保險公司辯護,但新華保險公司作為一家現代企業,除追求自身利潤最大化之外,還有責任保障和提升社會公益。從這個意義上看,其用人自主權不是一個毫無限制的權利,它還必須為反就業歧視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
事實上,「黨員優先」的條件限制,不僅僅出現在企業招聘的場合,在政府機關招收國家公務員時,類似限制更為普遍。當然,如果招聘崗位是從事黨務工作,作此限定無可厚非,但如果只是一般性的崗位,這種做法就有商榷的餘地。我國《就業促進法》給「各級人民政府」提出的要求是:「創造公平就業的環境,消除就業歧視」。政府機關應該以身作則,給企業帶個好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