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聲明稱,在啟動法律程序依法確認奶粉受害者的損害賠償債權之前,三鹿集團並不具備《破產法》所規定的債務人提出破產清算申請的法定要件。如果法院堅持進行三鹿集團的破產程序,廣大奶粉受害者是三鹿集團的未決債權人,必須嚴格依法保護其正當權益。
聲明稱,無論三鹿集團是否繼續破產程序都應當立即接受受害者已經提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程序,並最終在政府的統籌主導下建立全國性的奶粉受害者賠償援助公募基金,逐步解決本次奶粉受害者賠償及善後事宜,以恢復消費者信心,重建政府公信,回歸法治,維護穩定,實現和諧。
法律聲明如下:
一、考慮到廣大嬰幼兒受害者的長久善後及複雜漫長的賠償程序,結合三鹿集團強大的產能和市場渠道優勢等重組再造潛力,我們反對以破產清算消滅賠償義務主體的方式對三鹿集團進行重組,而應保留賠償義務主體以股權收購的方式對三鹿集團進行重組。
數據顯示,2007年底三鹿集團總資產16.19億元,總負債3.95億元,淨資產12.24億元,在啟動法律程序依法確認奶粉受害者的損害賠償債權之前,三鹿集團並不具備《破產法》所規定的債務人提出破產清算申請的法定要件。
二、如果法院堅持進行三鹿集團的破產程序,廣大奶粉受害者是三鹿集團的未決債權人,必須嚴格依法保護其正當權益。
2008年11月24日,我們已向三鹿集團及張振嶺董事長本人送達《關於解決三鹿"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賠償事宜的律師函》及《賠償方案律師建議書》; 12月8日,我們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了集體民事訴訟,並向石家莊市人民檢察院提出了參加三鹿集團制售有毒食品犯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的請求。政府和法院等相關部門承諾,正在主持研究受害者賠償方案和訴訟程序,廣大受害者對政府和法院的信任、期盼與等待,並不表明受害者放棄索賠權利,也更不表明免除三鹿集團及其他責任主體的賠償義務。
1、三鹿集團的經銷商、供應商,同屬三鹿奶粉的銷售者或生產者,依法應當與三鹿集團一起承擔對受害者的連帶賠償責任。因此,經銷商債權、供應商債權均不得享有受害者債權同等位階,不能在三鹿公司的破產程序中與奶粉受害者同順序受償。相對於奶粉消費者,經銷商、供應商是三鹿奶粉產銷關係中的內部債權人,不具有對抗消費者債權的法律效力。另外,本次食品安全事故中,國家質檢總局及其他相關政府部門負有重大行政責任,應當對受害者承擔國家賠償責任,三鹿集團欠繳的國家稅費不能對抗受害者債權而獲得同等順序破產清償。因此,三鹿集團欠繳的國家稅費以及三鹿集團欠付的經銷商、供應商貨款等債權,在廣大受害者的賠償債權未獲足額清償前,無權獲得破產清償。
2、依據《破產法》,石家莊中級法院受理三鹿集團破產清算申請前一年以內的下列行為均屬無效或可撤銷行為,包括:隱匿轉移財產、虛構債務、以不合理價格進行交易、提前清償未到期的銀行債務或其他債務等等。因此損害奶粉受害者利益的,奶粉受害者有權提起司法救濟。奶粉受害者的合法權益必須得到保障。
3、破產管理人接管三鹿集團財產後,所有受害者索賠訴訟程序應當繼續進行。債權未經確認的奶粉受害者,可以請求法院臨時確定債權額並據此參加債權人會議,依法行使表決權。破產財產分配時,對於訴訟或仲裁未決的受害者債權,三鹿集團破產管理人應當在破產財產中提存相應份額,以保障實現受害者債權。
4、《刑法修正案(六)》之六規定,嚴厲禁止以虛假破產形式逃廢債務,損害他人利益,任何通過拆分核心企業、剝離優質資產、隱匿轉移財產等方式進行虛假破產或並購重組,逃廢賠償義務侵犯受害者權益的行為均屬非法,甚至涉嫌虛假破產刑事犯罪。三鹿集團的破產程序,必須嚴格遵守《刑法》及《破產法》的相關規定,我們將與廣大奶粉受害者一道密切關注破產程序,並對調查發現的一切涉嫌虛假破產罪侵害廣大奶粉受害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進行刑事控告直至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無論三鹿集團是否繼續破產程序,我們呼籲,應當立即接受我們已經提起的受害者損害賠償訴訟程序,並最終在政府的統籌主導下建立全國性的奶粉受害者賠償援助公募基金,逐步解決本次奶粉受害者賠償及善後事宜,以恢復消費者信心,重建政府公信,回歸法治,維護穩定,實現和諧。
特此聲明。
來自24個省市的87名三鹿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
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法律援助團志願律師:黎雄兵、蘭志學、李靜林、張興奎、楊景林、張凱、劉雲雷、周世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