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新華社主辦的《瞭望》新聞週刊最新一期發表記者黃豁的文章稱,群眾"不明真相"暴露了一些官員對民意的漠視。出現群眾"不明真相"的情況,正是一些地方執政者的失職。
文章說,"一小撮別有用心的人"、"不明真相的群眾"、"黑惡勢力幕後指使策劃"......近些時候,一些較大的群體性事件發生之初,總能看到地方政府這樣匆忙定性的詞語。貴州"瓮安事件"、雲南"孟連事件",以及最近的甘肅"隴南事件",事發之初,都能看到這樣的" 定性怪圈"。
文章表示,"不明真相的群眾",似乎將群眾看成沒有獨立人格、自由思想的"愚民"和逆來順受的"順民",他們的不滿一定是因為受到了矇蔽、迷惑、挑唆和煽動。與之相對的,官員及其決策者則明白真相,掌握真理,難以犯錯。
這樣的定性,與這個時代完全脫節。有網民調侃"不明真相"說,這"不僅侮辱了群眾的人格,還侮辱了群眾的智商",他們揶揄總結說,群眾總是"不明真相"的,鬧事的總是"別有用心"的,黑惡勢力總是能"煽動群眾"的,死者家屬總是"情緒穩定"的......
群體性事件頻發有其深刻的社會背景。絕大多數群體性事件都是由於群眾切身利益受到侵犯,利益訴求長期被漠視而引發。
文章分析說,在衝突萌芽和聚集的初期,一些地方的基層黨委政府對社會矛盾普遍表現出"體制性遲鈍"──反應遲鈍,判斷失誤,處理失當,導致"小事拖大,大事拖炸",集中暴露出執政能力薄弱的軟肋。
為了給這樣的"體制性遲鈍"尋找遁詞,一些地方官員在應對群體性事件時,傾向於走極端,延續"尋找敵人"的專政思維,簡單粗暴地"扣帽子,揪辮子,打棍子"。
在"尋找敵人"的同時,一些官員還習慣於封鎖消息,控制輿論,製造出"不明真相的群眾"。
文章指出,"不明真相的群眾"暴露的是一些官員對民意的漠視,以及對"權力必須接受監督"這一法治理念的強烈反感。
在少數官員的腦袋裡,他們根子上就漠視公民的基本權利,更何況"公民知情權"。《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早已頒布實施,但是公眾最想知道、需要知道、應當知道的不少信息卻無法公開。
文章最後說,在構建和諧社會的歷史潮流下,為政者應當轉變思維,變社會控制為社會博弈,最終走向社會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