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商務廳原副廳長蔡文龍(正廳級)因涉嫌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和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四項罪名近日被起訴。其中蔡文龍涉嫌貪污1400餘萬元、受賄300餘萬元、挪用公款2300萬元以及濫用職權造成3.35億余元的巨額虧損,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安徽省巢湖市檢察院在起訴書中指控稱,經依法審查查明蔡文龍涉嫌五起貪污犯罪 :1994年4月,經被告人蔡文龍(時任安徽安興聯合總公司副總經理兼海南分公司經理)介紹、聯繫,海南世益經營開發公司與海南中達置業發展有限公司簽訂了一份《聯營開發合同書》。雙方約定,世益公司出資1000萬元人民幣與中達公司聯合開發,中達公司除按合同約定給予世益公司年18%的收益回報外,還要在合同簽訂後再返還一定數額的現金給世益公司作為回報。中達公司按照約定通過轉帳支票交給世益公司60萬元作為合同外回報,之後又付給蔡文龍80萬元現金,蔡截留20萬元,謊稱中達公司只付60萬元。2001年4月,徽商集團基金管理處副處長周小瑩根據時任徽商集團董事長的被告人蔡文龍的要求,為蔡在原安徽省信託投資公司宿州路證券營業部以"段慶義"的名義開設了一個股票交易賬戶,賬號為12715,由蔡自己下指令,周小瑩幫助操作。開戶後,蔡先後向該賬戶投入資金20.9余萬元,並由周小瑩向該營業部透支50萬元,陸續購買"江蘇索普"股票33900股,後該股票股價大跌,虧損的26余萬元,被告人蔡文龍利用職務之便將虧損轉嫁給了徽商集團有限公司。1996年1月,被告人蔡文龍調任安興聯合總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後不久,安徽省政府和省財政廳研究決定,安徽世益經營開發公司交並給安興聯合總公司管理,在資產清理交接中,海南世益經營開發公司法人代表張秀英私自隱瞞截留了海南世益公司在廣東省惠州市荃灣半島的一塊土地,但尚未變更權屬。被告人蔡文龍之前也知道海南世益公司有該塊土地。2002年初,張秀英用該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建設規劃許可證》抵押借款430萬元,被告人蔡文龍夥同張秀英利用張秀英的職務之便,通過截留、轉讓世益公司的土地使用權,共同侵吞土地轉讓款130萬元。2003年初,時任徽商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的被告人蔡文龍決定,徽商集團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安興期貨經紀有限公司開設"柏堂平"賬戶炒作豆粕期貨,由於開倉數量加大和對行情判斷失誤,急需追加資金護倉,經過蔡文龍同意後,張秀英將房地產公司被截留在"柏堂平"賬戶上的206.7余萬元轉至"劉玉生"賬戶,供蔡護倉,後該款被全部虧損掉。因該款是賬外資金,被告人蔡文龍在使用該款時即沒有想歸還,直至案發,被告人蔡文龍也沒有歸還該款。2004年2月,因出現嚴重虧損,房地產公司又轉款200萬元至安興期貨公司,後該200萬元又全部虧損掉,而該款一直掛在房地產公司的應收款賬上。隨後根據蔡文龍的指示,偽造了處理投資損失的工作請示簽,並在張秀英協助下偽造了期貨交易結算單等,在城建公司財務帳上將此款沖銷。2004年初,時任徽商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的被告人蔡文龍決定由徽商集團下屬的華物期貨經紀有限責任公司提供交易賬戶供徽商集團有限公司炒作期銅。2004年4月,被告人蔡文龍決定其個人跟著集團公司大盤炒作期銅。因行情與蔡預測的相反,至 2005年3月,虧損嚴重,蔡決定全部平倉,計虧損836.9余萬元,被告人蔡文龍將其個人炒作期貨虧損的全部轉嫁給了徽商集團有限公司。
檢察機關指控蔡文龍涉嫌受賄罪有:原徽商集團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曹大全為感謝被告人蔡文龍對其工作調動、職務升遷的幫助,先後多次共計送給蔡文龍人民幣33.5萬元、美元1萬元,蔡均予以收受;原徽商創元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長畢勇華為感謝被告人蔡文龍對其工作調動、職務升遷和公司業務的關照、支持,多次送給蔡文龍錢款共計人民幣46萬元、美元7000元,蔡均予以收受,另被告人蔡文龍利用職務之便,以"借"為名,向畢勇華索取人民幣30萬元;原徽商集團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汪偉為了感謝被告人蔡文龍對其任職和工作的幫助、支持,多次送給蔡文龍錢款共計人民幣13萬元、美元6000元、英鎊2000元,蔡均予以收受;原徽商集團物業公司副總經理羅小環在主持物業公司工作期間,為了取得被告人蔡文龍對其工作的支持和關照,先後送給蔡人民幣3萬元、美元2000元、英鎊2000元,這些錢均由羅小環以會務費、維修費等名義在物業公司予以報銷;北京華潞信誠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副總裁謝群為了讓徽商集團能及時支付項目尾款,2003年底和2004年6月,謝群以蔡的女兒在英國讀書花費大為由,先後兩次到蔡文龍的辦公室均送給蔡10000英鎊,共計20000英鎊;證券投資商王巍通過自由職業人王文的介紹向被告人蔡文龍提出要與徽商集團合作炒作"江蘇索普"股票,為感謝蔡文龍對此次委託理財業務的支持、幫助,王巍通過王文將蔡文龍約至古井大酒店,由王文將一裝有80萬元人民幣的藍色旅行包交給了蔡文龍,蔡予以收受;個體經營者龔偉為了爭取徽商集團的一些經營業務及感謝蔡文龍對其業務的幫助、支持,先後送給蔡文龍人民幣50萬元、美元9000元、港幣2萬元及價值人民幣 1.75萬元的翡翠挂件一個;原徽商集團化輕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張強鳴為感謝被告人蔡文龍對其工作的支持、關照,在2003年9月份蔡文龍女兒蔡青出國留學前的一天,將2000美元送給了蔡青,後蔡青將此款交給了蔡文龍,蔡予以收受。
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蔡文龍在任徽商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期間,違反國務院《嚴禁國有企業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規定》,未經主管部門和董事會的批准,於2001年初,應安徽省同邦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股東王巍的要求,擅自決定徽商集團大規模投資證券市場,參與股票炒作。在隨後的股票炒作中,被告人蔡文龍未經董事會批准,又擅自決定增加資金投入和解除同邦公司提供質押的"江蘇索普"股票,導致徽商集團此次委託理財最終虧損1.553 億元,而被告人蔡文龍卻在此次委託理財業務中收受了王巍80萬元人民幣的感謝費。另自2001年起,被告人蔡文龍違反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期貨市場監管工作的請示》的規定,未經主管部門和董事會批准,擅自決定徽商集團大規模投機期貨交易,在徽商集團內部調用大量資金先後在安徽、上海、雲南等多家期貨經紀公司進行銅、大豆、豆粕等期貨交易。截至2006年底,累計導致徽商集團虧損1.799億元。蔡文龍涉嫌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此外,蔡文龍還涉嫌挪用公款罪,他在擔任安徽省物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和安徽省徽商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期間,與他人共同挪用公款1200萬元申請註冊安徽天泰城市建設裝飾有限公司一次;利用其職務之便,單獨挪用公款600萬元、500萬元分別為他人註冊增資和註冊驗資,共計挪用公款2300萬元進行營利活動。
檢察機關指控認為,被告人蔡文龍身為國有公司管理人員,於1994年至2006年間,或在受其他國有公司委託經營國有財產之際,或勾結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取欺騙、截留、將其個人投資損失轉嫁給國有公司等手段,單獨或夥同他人非法侵吞公款人民幣 1419.7萬元;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幣255.5萬元、美元3.6萬元、英鎊2.4萬元、港幣2萬元及價值人民幣 1.75萬元的翡翠挂件一枚;多次挪用公款共計2300萬元給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情節嚴重;在經營、管理國有財產中,違反規定,未經主管部門和董事會批准,擅自決定投入巨資炒作股票和期貨且由其個人掌控,造成3.352億元的巨額虧損,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應當以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今年55歲的蔡文龍,曾任安徽世益經營開發公司總經理、安徽安興聯合總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安徽省物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徽商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2007年1月,蔡文龍任安徽省商務廳副廳長。2007年11月,根據安徽省檢察院的指定,巢湖市檢察院對蔡文龍涉嫌職務犯罪案件進行立案偵查,並於今年2月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今年4月,巢湖市公安局對蔡文龍涉嫌濫用職權一案偵查終結並移送審查起訴。由於案件重大、複雜,此案經退回補充偵查後,於今年7月再次移送審查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