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上書全國人大

建議死亡賠償提至三百萬

發表:2008-01-29 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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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雷曼律師事務所律師郝俊波日前正式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寄出公民建議書,建議中國公民死亡賠償標準應該從40萬元的限額提高到最低300萬元。韓國冷庫近日發生爆炸案,死亡的中國人均獲賠195萬元,而中國眾多死於礦難的礦工拿到最高補償不過20萬元。

《中國青年報》報導,郝俊波指出,目前的死亡賠償標準不僅缺乏人文關懷,而且非常不公平,以40萬元人民幣作為中國公民生命的最高限價,既不符合現實情況,也有悖正常的倫理道德。"

低標準貶低生命價值

目前,中國公民死亡賠償一般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確定金額。該司法解釋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郝俊波認為這一賠償標準嚴重貶低了生命的價值。

郝俊波說,很多時候,無價的生命往往要通過一定的方式定價,才能維護相關當事人的利益。"中國目前的死亡賠償數額太低,對責任人缺乏震懾。"山西洪洞礦難中,遇難者家屬獲得約二十萬元的賠償金額,但報導說礦主一年的利潤就高達一個億。"這兩個強烈的對比數據解釋了中國為什麼礦難事故頻頻發生,因為這點微末的賠償,根本無法引起責任人的重視。"

目前中國死亡賠償金過低還導致另外一個匪夷所思的現象:一些交通肇事的司機甚至故意把已經被撞傷的行人軋死。"這其實是一個人在經過一番‘成本比較'之後作出的選擇,因為司機選擇‘撞死'所付出的代價要遠遠少於‘撞傷',正是因為賠償法律中存在的缺陷,導致‘撞傷不如撞死'的事件在各地一再上演。"

郝俊波認為,應該首先考慮在航空、礦業等高利潤、高風險的行業提高公民死亡賠償金額,人均最低賠償標準不應低於300萬元。

300萬元是否可行

有人提出,300萬元的賠償是否太高了?是否會導致許多賠償主體無力負擔,最終導致此標準形同虛設?郝俊波認為這種擔心完全是不必要的。

"在一個完善的社會體系中,責任人完全可以通過購買責任險來轉移或降低這種風險。我們之所以建議從航空領域開始,是因為根據國際慣例和中國相關法規,航空公司都已經購買了航空責任險,對遇難乘客的賠償都由保險公司出,因此提高空難死亡賠償標準對航空界不會造成任何影響。"

國務院1995年頒布的《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明確規定:"重要企業、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和大型商場、遊樂園、賓館、飯店、影劇院、歌舞廳、娛樂休閑等公共場所都必須參加火災和公眾責任保險。"

但據瞭解,主動購買責任險的企業很少。郝俊波認為,很大程度上是由於死亡賠償標準低,很多企業沒有足夠的壓力去購買責任險。

目前,已有法規要求買車時必須購買責任險。如果提高了死亡賠償標準,公民只要在原來的基礎上多交些保險費就可以了,"撞傷不如撞死"的事件也不會再發生。

郝俊波說,現在有很多學者呼籲建立統一完善的企業責任險法。但他認為,但如果沒有巨額賠償的壓力,不管是企業還是個人,購買責任險的積極性都難以提高。"有了公平合理的賠償標準加上相輔相成的責任險,死亡賠償問題會依照程序和法律規定自行解決,無需把責任推給政府"。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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