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 2007-11-20 09:38:30作者:
上海市民童國箐狀告公安部周永康案,在上海引起廣泛反響。公民越來越堅定自己維權反腐信心。
上海市民丁慧莉因私房被長寧區政府非法強遷,2007年7月12日去區政府信訪辦上訪反遭公安局行政拘留五天,丁慧莉不服,近日依法向長寧區人民法院狀告上海市公安局長寧分局和吳永誌局長。
丁慧莉的行政訴訟:
行 政 訴 狀
原告:丁慧莉 女 漢族 1953年5月2日出生
住所地:上海市臺灣路38號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長寧分局
法定代表人: 吳永誌 職務: 分局長
住所地:上海市威寧路201號
訴訟請求:
撤消被申請人2007年7月12日作出0109355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
事實與理由:
原告於2007年7月12日接被告作出行政拘留五日《行政處罰決定書》。原告不服向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2007年11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作出長府復(2007)第24號《行政復議決定書》。原告不服依法提出行政訴訟。
《行 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告執法程序錯誤,未告知原告有行政復議權利或繳納保證金之後可先不執行拘留措施。執法人員不穿警服,不出示警察 證,不告知姓名,拘留不通知家屬被處罰人羈押場所,不給家屬《行政處罰決定書》副本,使家屬和親友失去聘請律師的機會。被告在應訴中負有舉證責任,原告堅 決要求所有證人到庭接受當庭質證。
致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丁慧莉
2007年11月19日
一、寄訴狀兩份
二、身份證複印件
三、《行政處罰決定書》
四、《行政復議決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