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燒國旗合法嗎?

發表:2007-07-27 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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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知道,國旗不僅是一個國家的象徵,而且牽動著人們的民族感情。但是,我們從電視新聞中卻常常看到有人通過焚燒國旗來表達他們的各種不滿情緒。在美國,焚燒國旗的情況偶爾也會發生。那麼,這種行為是否得到法律的允許呢?下面我要向各位介紹美國法庭在這個問題上是如何裁決的。

*美國國旗的來歷*

1777年7月14日,美國國會通過一項決議,確定了美國國旗。美國國旗由 13條紅白相間的橫條以及13顆以藍色襯底的白色五角星組成,因為美國建國之初只有13個州,後來才陸續有更多的州加入聯邦。現在的美國國旗已經從原來的 13顆星星增加到50顆,代表美國一共50個州。

2007年是美國國旗誕生230週年紀念日。很多美國人以國旗為榮,他們在各種場合和地點展示國旗,以表示他們的愛國之心。當你走在美國的大街小巷上,你會看到,很多政府辦公大樓、公立學校、私人企業和公司,以及老百姓的住宅上都飄揚著美國國旗。

*保護國旗引起爭議* 

儘管如此,有關國旗的保護問題在美國歷來引起爭議。中田納西州立大學的憲法學專家約翰.維萊(John Vile)表示,國旗為美國人所珍視,因此當出現褻瀆國旗的情況時,他們就會採取措施加以制止,因此,相關的訴訟也應運而生。

約翰.維萊教授說:「早期訴訟涉及的問題主要包括能否在國旗上附帶一個別的標誌,能否把國旗作為裝飾穿戴在衣服上,以及能否身穿印有國旗的衣服等。1907 年,有人因為把國旗貼在啤酒瓶上作為廣告的一部分而受到控告並定罪。控告的人提出,以這種方式象徵一個國家不妥當。我認為,這種行為在今天也許司空見慣,但是在當時卻是不允許的。」

美國首都華盛頓的一位律師羅伯特.科恩-裡維爾(Robert Corn-Revere)指出,美國法庭對這類訴訟的裁決是,憲法第一修正案的言論自由包括象徵性表達。他說:

「美國法庭把言論自由解釋為各種形式的言論表達,其中也包括‘象徵性表達’。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1930年代首次根據憲法第一修正案的言論自由權條款,維護了人們以揮舞國旗的方式進行抗議的權利。從那時開始,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就對象徵性言論和行為提出加以保護。」

*保護國旗的聯邦法律*

有關國旗保護的法律在美國經歷了一個逐步演變的過程。19世紀末期,美國人試圖通過法律手段保護國旗不被濫用和褻瀆,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時,有關法律略見端倪,越戰時期,保護國旗已經成為一個非常重要的議題。

但是,直到1968年,美國國會才通過聯邦法律,禁止褻瀆國旗。不過,還是有一些美國人無視國會的法律,以焚燒國旗來宣泄他們的不滿。20世紀80年代末期和90年代初期,兩起相關的訴訟上達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對禁止焚燒國旗的聯邦法律提出了挑戰。

*挑戰聯邦法律的兩起訴訟*

1984年,共和黨在德克薩斯州舉行全國代表大會,一些反對人士前去舉行抗議活動,其間一位名叫約翰遜的人點火焚燒了為慶祝共和黨代表大會而懸掛的國旗。約翰遜因此被判有罪。

但是,德克薩斯州刑事上訴法院推翻了對他的定罪,認定約翰遜焚燒國旗的行為屬於「象徵性言論」,受到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言論自由條款的保護。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規定:美國國會不得制定法律限制公民的言論自由。根據這個規定,任何政府機構都不能限制公民的言論自由。

*焚燒國旗的憲法性得到維護*

1989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以5比4的微弱多數就約翰遜一案做出裁決,維持了德克薩斯州刑事上訴法院的判決。但是,美國國會在一些利益團體的推動下,馬上通過《國旗保護法》,禁止以任何形式褻瀆國旗。

就在該法律生效的當天,一位名叫艾奇曼的人到國會門前焚燒國旗。1990年,聯邦最高法院再次以5比4的多數做出裁決,重申焚燒國旗的做法屬於憲法第一修正案言論自由條款的保護範疇之內。

*焚燒國旗被看作受保護的象徵性言論*

中田納西州立大學憲法學專家約翰.維萊分析了聯邦最高法院在上述兩起案子中的裁決。他說:

「多數法官指出,憲法第一修正案允許人們有言論表達的自由,包括象徵性言論表達的自由。他們說,這兩起案子涉及的正是象徵性言論,從某些方面看,象徵性言論是引起人們注意的有效方法。但是,少數法官反駁說,國旗是代表一個國家的特殊象徵,憲法第一修正案並沒有說政府不能採取措施維護國旗作為國家統一的象徵。」

維萊教授指出,雖然聯邦最高法院作出裁決,維護了焚燒國旗的權利,但是它沒有鼓勵人們都效法,去焚燒國旗。聯邦最高法院的裁決只是說,這個國家非常珍視人們的言論自由權,以至於它可以允許那些對政府的政策持批評態度的人們以焚燒國旗的方式來表達自己的觀點。

美國首都華盛頓律師科恩-裡維爾也同意這種分析。他指出,聯邦最高法院的裁決實際上是說,即使某些象徵性表達,例如焚燒國旗的做法,冒犯了很多愛國人士的感情,這種行為依然受到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護。

科恩-裡維爾律師說:「你環顧全球會發現,在有反美抗議的地方,常常會有焚燒美國國旗的情況發生,抗議者以此來表達他們對美國的輕慢和藐視。在抗議活動中,不只是美國國旗被焚燒,各種其它的旗幟或象徵也被焚燒。這類抗議示威若發生在言論自由得不到憲法保護的國家裡,一般都會遭到禁止。

「但是,在美國,雖然大多數人覺得焚燒國旗是一件很不光彩的事,但是,在美國的法律體制下,即使是冒犯性言論依然可以受到憲法的保護。」

*燒國旗被看作褻瀆愛國人士* 

但是,「美國兵團」愛國教育和青少年分部的主任馬蒂.賈斯蒂斯(Marty Justis)指出,焚燒國旗的做法和憲法第一修正案的言論自由毫無關係。他說:

「我們把這種焚燒國旗,更恰當地說是褻瀆國旗的做法,看作是一個行動或行為,它可以被看作是人群中發出的一聲呼喊或尖叫,而不是人與人之間正常的通訊方式。我們認為,憲法第一修正案不是用來保護行動自由的,而是用來保護言論自由的,焚燒國旗絕不能被看作是一種言論表達。」

賈斯蒂斯指出,國旗表達了對那些效忠國家,為國捐軀的人士的敬意。這些愛國人士為國家做出了巨大的犧牲。褻瀆國旗,也就褻瀆了這些愛國人士的尊嚴以及對他們的懷念之情。

密西根州保守派法律組織「托馬斯摩爾法律中心」的律師兼發言人布萊恩.魯尼(Brian Rooney)是一位退伍軍人。他指出,美國是一個自由的國家,也是一個法制的國家。國旗是這個國家的象徵,代表了希望、真理和正義。

布萊恩.魯尼律師說:「允許人們焚燒國旗,並把這種行為視為某種受到保護的言論,這是‘托馬斯摩爾法律中心’以及很多退伍軍人所不能接受的。我們認為,國旗永遠都不能被褻瀆。它不僅是一個國家的象徵,也是這個國家優良傳統、希望以及夢想來到這片土地上的人們的象徵。人們有很多其它的方法來表達自己的觀點。最好的方法就是進行辯論,而不是焚燒國旗。」

*《美國旗典》規定妥善處理國旗*

上面我們談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1989年和1990年連續做出兩項判決,把焚燒國旗作為「象徵性言論」列入受到憲法言論自由保護的範疇之內。需要指出的是,在美國,即使是焚燒國旗也有一定之規。《美國旗典》明確說明瞭妥善使用和處理國旗的規定。

「美國兵團」愛國教育和青少年分部主任賈斯蒂斯解釋說,《美國旗典》是一部從1920年代中開始生效的公共法。它提出了公民應該如何妥善管理和展示國旗的一些規定。賈斯蒂斯說:

「《美國旗典》專門談到應該如何妥善處理破舊的、不能再使用的國旗。旗典明確規定,要以有尊嚴的方式銷毀不能再使用的國旗,通常情況是由退伍軍人或童子軍代表的愛國組織,在一個莊嚴肅穆的焚燒儀式上將國旗焚燒。任何褻瀆國旗的行為,例如將國旗扔到地上、踩在腳下或者在上面吐口水的做法都是不允許的。」

美國首都華盛頓律師科恩-裡維爾指出,焚燒國旗既可以被看作是褻瀆行為,也可以被看作是神聖之舉,需要法律明確的界定。他說:

「事實上,《美國旗典》規定了人們應該如何對國旗表示尊重,而且還規定,如果國旗破舊、污穢,或者無法修補,妥善的處理方法就是將其燒燬。因此,焚燒國旗也可以被視為是一件神聖的事。但是,某個行為究竟是不是在褻瀆國旗,完全在乎個人的看法以及焚燒國旗者的動機。」

*保護國旗修正案*

在聯邦最高法院的裁決維護焚燒國旗的憲法權利之後,包括退伍軍人在內的愛國組織和利益團體積極推動美國國會提出國旗修正案,徹底改變聯邦最高法院判決帶來的後果。美國國會幾次試圖通過國旗修正案,把以焚燒來褻瀆國旗的行為規定為非法。

中田納西州立大學憲法學專家維萊介紹了國旗修正案提案的主要內容。他說:

「國旗修正案提案規定,國會有權禁止褻瀆美國國旗的行為,褻瀆這個詞的範圍很廣,它不僅包括焚燒國旗,而且也包括踐踏國旗、在國旗上吐吐沫等各種輕蔑國旗的做法。但是,人們對如何解釋這個修正案有過爭議。一個人是以輕蔑的態度焚燒國旗,還是因國旗無法再使用才將其銷毀,這兩者之間究竟屬於哪一種情況很難區分。」

*通過修正案難度大*

但是,國旗修正案提案每次在眾議院通過後,一到參議院投票就受到攔阻。因此始終未能得到提出。

在美國,要在憲法上加上一條修正案極為困難。美國憲法第5條規定,在參議院和眾議院各有三分之二的議員認為必要的情況下,國會就可以提出憲法修正案,或者如果有三分之二的州議會提出請求,也可以召集制憲會議提出修正案,無論以哪一種方式提出修正案,必須得到四分之三的州議會或者四分之三的州制憲會議的批准,修正案才能成為憲法的一部分而發生效力。

憲法的制定者有意使修憲的過程緩慢和艱難,是因為他們不希望看到有人隨心所欲地修改憲法,使憲法失去其作為國家最高法律的地位。

儘管如此,包括退伍軍人在內的一些愛國組織和利益團體依然沒有放棄修憲的努力。在他們看來,美國國旗如此神聖,任何有損於國旗形象的行動都應該通過法律手段加以制止。


来源:VO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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