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 2007-07-04 01:26:26作者:
10個月前,一位正值壯年的莊稼漢在臨床輸液中死亡,3個小時後,他的妻子因經受不住如此巨大的刺激,撒手人寰,隨他而去,年近8旬的老母,也因此患上半身不遂……這一切都發生在號稱「醫療證照齊全」 的黑龍江省綏化市北林區雙河鎮中心衛生院。而時至今日,死者家屬、維權代理律師為討一個說法,記者為瞭解事實真像,均費盡周折,可就是難見院方及主治醫師的相關資質。
有病去醫院,這是所有正常人都具備的思維;患者去醫院,將自己的性命交給與自己毫不相識的人,是對一所正規醫院和醫生的信任。然而,家住黑龍江省綏化市北林區雙河鎮的蔣艷祥,也許就是憑著這種想法,真的就把自己的性命「交代給了」雙河鎮的中心衛生院。
農民輸液突然死亡
蔣艷君,死者蔣艷祥的胞弟,家住綏化市北林區四方臺鎮七一村。他努力地克制著自己悲傷的情緒,斷斷續續地向記者講述了整個事件的來龍去脈。
2006年8月16日17時30分左右,蔣艷君突然接到家住雙河鎮的嫂子齊蘭英打來的電話,說自己的哥哥蔣艷祥在當天下午去雙河西南村電站釣魚時被人打了,讓他馬上過去看看。放下電話,蔣艷君立刻打車趕到了哥哥家,可是哥嫂卻都不在家。侄子告訴他,父母都去雙河鎮中心衛生院了。16時 30分左右,蔣艷君趕到中心衛生院,在一樓他看見嫂子手拿點滴藥,準備到二樓去找護士。蔣艷君在病房裡看到了受到皮外傷的哥哥正在等待治療。
大約過了10分鐘左右,嫂子帶著一名護士來給哥哥用藥。治療用藥過程共分為三組,前兩組藥用完時已是21點05分。致哥哥死亡的是在第三組用藥時。當「刺五加」 藥注射了僅幾分鐘後,哥哥突然對蔣艷君說:「這藥我不能用了……」緊接著蔣艷君就看見哥哥呼吸困難,大汗淋漓,見此情景蔣艷君大驚失色,急忙跑去找來護士。這時的蔣艷祥已是面色發紫。護士見狀急忙拔下點滴管,隨後蔣艷君聽哥哥用微弱的聲音說:「我不行了,快給我打氧氣吧。」護士急忙下樓去找醫生(事後瞭解到,護士大約用了10分鐘,才在醫院外的一家食雜店內找到醫生)。護士先行回來後對患者家屬說,只有醫生一個人,她自己又是位女同志,抬不動氧氣瓶;並說,即使是與蔣艷君兩個人,也抬不動那麼重的氧氣瓶。於是,護士便再次出去找人。又過了5分鐘左右,護士才與一名患者將氧氣瓶抬來開始給蔣艷祥吸氧。
這時的蔣艷祥已經奄奄一息。在吸氧幾分鐘仍不見效果後,護士問醫生(這時醫生已回到病房)用什麼藥進行搶救,醫生卻沒有回答,只是做胸部的按壓,按壓數次後均沒見到效果。又過了幾分鐘,護士給蔣艷祥肌肉注射用藥,而此時的蔣艷祥已經沒有了氣息。
就這樣,蔣艷祥從開始感到用藥的感覺不好,到臨床死亡僅僅過了20分鐘。天降的橫禍,巨大的打擊,如五雷轟頂,猛然向蔣艷祥的妻子、這位普通的農村婦女襲來,齊蘭英因承受不了如此巨大的刺激,先後兩次昏厥過去,雖幾經搶救,但還是在3個小時後撒手人寰,隨丈夫而去。蔣艷祥的8旬老母親,也因兒子、兒媳的雙雙離去,突發腦溢血而半身不遂,至今仍癱瘓在家裡,整日以淚洗面。最可憐的是,蔣艷祥夫婦離去後,留下了兩個苦命的孩子,他們無依無靠,度日如年。
死者家屬心中一團謎
對於蔣艷祥在雙河鎮中心衛生院的突然死亡,蔣艷君及其他死者家屬的心中始終有一團解不開的謎。
記者在採訪蔣艷君時,他向記者說出了自己心中諸多疑問:
我哥哥的死因到底是什麼?給我哥哥看病的陳景福醫生,到底是一個什麼樣的醫生?他到底懂不懂醫術?他為什麼在沒有為我哥哥做任何病理檢查,也沒有詢問是否有過敏史,只是從直觀上看了一看,就為我哥哥開方、用藥?當我哥哥出現危險的時候,陳景福醫生卻在醫院外的食雜店裡,這也是醫院允許的嗎?當陳景福回到病房時,是否錯過了最佳的搶救時機?搶救過程中是否存在搶救不及時、不得當的問題?對我哥哥進行搶救的時候,根本沒有做過人工呼吸(我就在現場),可為什麼陳景福醫生在「搶救病人記錄單」上,要填寫上「給予口對口呼吸」,他想掩飾什麼?我們不得不懷疑陳景福有沒有正當的行醫資格。假如陳景福沒有行醫資格,那他為什麼又能在雙河鎮中心衛生院裡行醫這麼多年?我們家屬委託律師到雙河鎮中心衛生院、北林區衛生局、綏化市衛生局調驗陳景福醫生的行醫資質,為什麼都被以各種各樣的理由所拒絕?這些部門,他們又要掩飾什麼?……
死者家屬認為蔣艷祥臨床死亡的死因不明,隨後到北林區衛生局申請了醫療事故鑑定。2006年的8月22日,北林區衛生局組織了相關人員對蔣艷祥的遺體進行瞭解剖,將臟器送到了哈爾濱醫科大學法醫教研室進行病理鑑定。
2006年9月19日,哈爾濱醫科大學法醫教研室的專家對我哥哥的臟器做出了「法醫病理學診斷」:1、喉頭水腫; 2、肺、喉頭及氣管等組織內嗜酸性粒細胞浸潤; 3 、肺瘀血,肺水腫;4、肝、脾、腎瘀血;5、心肌肥大;6、腦水腫。
2006年9月26日,綏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出據的「刑事科學技術鑑定書」的結論是:(一)蔣艷祥的死因詳見哈爾濱醫科大學法醫教研室(鑑定C20625號)鑑定書。(二)蔣艷祥的傷是生前受鈍物外力作用形成,是輕微傷。
隨後,死者家屬又於2006年的9月26日,向綏化市醫學會提出申請,要求對蔣艷祥的死因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今年的1月8日,綏化市醫學會給出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綏化市醫鑒〔200701〕號)」。其中第六條「診治概要」中這樣寫道:「……當刺五加點至10分鐘左右患者突然出現呼吸困難、血壓下降、顏面、口唇發紺,立即停止刺五加組靜點,給予吸氧,並給予地塞米松、氨茶鹼、速尿、654—2、可拉明、洛貝林、並心內注射腎上腺素,同時進行人工呼吸和胸外心臟按壓,因搶救無效,臨床死亡。」其中第八條「專家組分析意見」中寫道:「(1)患者蔣艷祥入院診斷無誤,但外傷有活動性出血時應慎用刺五加。(2)搶救措施合理。(3)該患者既往有支氣管哮喘和青黴素過敏史,說明患者是過敏體質,靜點刺五加10分鐘左右患者出現的不良反應考慮為刺五加所致,因搶救無效臨床死亡。(4)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在醫療活動中由於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規定,此案例不屬於醫療事故。」
面對這些「複雜」的鑑定書,死者家屬表示有一些「讀不懂」,特別是綏化市醫學會出具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讓他們「特別不懂」。
蔣艷君介紹說,因搶救我哥哥時我在現場,只見到在停止靜點後給予了氧氣;在我哥哥已經沒有氣息的時候,護士才在我哥哥的臀部打了一針肌肉注射。為什麼「鑑定書」中一下子要冒出地塞米松等7種藥?難道這一針是7種藥物的混合體嗎?明明沒有做人工呼吸,醫學會為什麼不聽取我們家屬的陳述,而是硬要把無中生有的東西寫進「鑑定書」中?在「專家組分析意見」中,既然已指出「外傷有活動性出血時應慎用刺五加」、「患者出現的不良反應考慮為刺五加所致」,那又為什麼不敢承認是醫生的責任?為什麼不敢承認是醫療事故?為什麼承認我哥哥是過敏體質,只強調根據「在醫療活動中由於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規定,而不追究醫生為什麼不向患者詢問是否有過敏史?難道這也是患者的責任嗎?難道這不是構成醫療事故的因素嗎?我們家屬實在不能理解,綏化市醫學會組織的專家究竟在為誰服務?他們真的是把患者和醫生放在了一個天平上了嗎?!
記者就哈爾濱醫科大學法醫教研室出具的蔣艷祥臟器的「法醫病理學診斷」,電話採訪了教研室副主任、當時參加診斷的參與者之一、副教授靳佔峰。他告訴記者:因為沒有直接參加對屍體的解剖,所以在「鑑定書」中不能做「因藥物過敏死亡」的結論;但是,送來的臟器經過「法醫病理學診斷」,這 6種情況是屬於不正常的,也可以說此人是屬於非正常死亡。
相關資質難覓蹤跡
死者家屬經過多方辛苦的奔波後,終於從一位已離開雙河鎮中心衛生院的老醫生那裡瞭解到,陳景福醫生的父親曾經在雙河鎮中心衛生院當過多年的院長。陳景福雖然已在這裡行醫很多年,但從沒見到陳醫生上過醫學方面的學校。只是出了這個事件之後,才到市裡的某個醫院去進修。而據這位老醫生講,在雙河鎮中心衛生院的所有醫生中,也只有幾位醫生具有合格行醫資質,但是其中沒有陳景福醫生。
針對上述的情況,今年4月24日,記者在北林區衛生局見到了主抓業務的曲瑩副局長。她告訴記者:「陳景福醫生有相關的行醫資質,但是不能給你們看,你們沒有權力看,只有我們的上級部門才可以看。」 記者告訴她:「醫生持證上崗,這不應該是什麼秘密,哪怕是一位普通的公民也應該可以進行這樣的諮詢。」記者的一再堅持並未奏效,曲副局長始終未向記者提供有關陳景福醫生的相關資質。
次日上午,記者趕到雙河鎮中心衛生院。工作人員告訴記者,院長出去了,陳景福醫生目前在市裡進修。記者試圖電話採訪該院的於院長,但是被於院長十分粗暴地拒絕了。
記者瞭解到,死者家屬在事件發生時,就曾向北林分局治安大隊報警。記者在瞭解情況時,這個大隊的有關工作人員解釋說,接到過死者家屬的報案,但是經過瞭解後認為是醫療事故,應由醫療系統來解決。至於是否看過陳景福醫生的行醫資質,回答是「沒有」,並稱因為當時醫院的領導說陳景福有行醫資質,所以他們也就沒有再堅持。
在綏化市醫學會,記者沒有見到該學會的秘書長周曉軍,隨後記者通過電話與他取得了聯繫。他說:「醫學會在做醫療鑑定時,首先要確定相關醫療機構或行醫人員,必須要具備合法的手續,否則他們將不予鑑定。」記者可以理解為:既然他們做了鑑定,那麼就說明陳景福有行醫資質。當記者說請周曉軍將陳景福的資質證號傳真過來時,對方以只是通電話,沒有見到記者本人為由而拒絕了。並稱他很忙,以後再說。一星期後,記者再次電話聯繫周曉軍,並再次請他將陳景福的行醫資質傳真給記者,他的回答變成了:「不能隨便泄露醫生的資質,如果想瞭解,去找相關的衛生行政部門,或自己到網上去查(沒有《執業醫師證》號無法查找)。」
記者向有關人士進行了諮詢,若醫生沒有行醫資質,即構成非法行醫,出現事故根本不需進行醫療事故鑑定,可直接追究醫生的非法行醫罪,且要附帶民事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36條對非法行醫做出了界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規定,我國的醫師採取資格考試和醫師執業註冊制度(即縣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僅取得醫師資格而沒有取得醫師執業資格的人員,被取消醫師執業資格的人員,以及雖然取得執業資格,但沒有按照執業範圍從事醫療、預防、保健行為的均可以構成非法行醫罪。」
關於雙河鎮中心衛生院的陳景福醫生是否構成非法行醫,是醫療糾紛,還是醫療事故,死者的合法權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有關部門是否存在行政不作為?本刊將繼續予以關注。
有病去醫院,這是所有正常人都具備的思維;患者去醫院,將自己的性命交給與自己毫不相識的人,是對一所正規醫院和醫生的信任。然而,家住黑龍江省綏化市北林區雙河鎮的蔣艷祥,也許就是憑著這種想法,真的就把自己的性命「交代給了」雙河鎮的中心衛生院。
農民輸液突然死亡
蔣艷君,死者蔣艷祥的胞弟,家住綏化市北林區四方臺鎮七一村。他努力地克制著自己悲傷的情緒,斷斷續續地向記者講述了整個事件的來龍去脈。
2006年8月16日17時30分左右,蔣艷君突然接到家住雙河鎮的嫂子齊蘭英打來的電話,說自己的哥哥蔣艷祥在當天下午去雙河西南村電站釣魚時被人打了,讓他馬上過去看看。放下電話,蔣艷君立刻打車趕到了哥哥家,可是哥嫂卻都不在家。侄子告訴他,父母都去雙河鎮中心衛生院了。16時 30分左右,蔣艷君趕到中心衛生院,在一樓他看見嫂子手拿點滴藥,準備到二樓去找護士。蔣艷君在病房裡看到了受到皮外傷的哥哥正在等待治療。
大約過了10分鐘左右,嫂子帶著一名護士來給哥哥用藥。治療用藥過程共分為三組,前兩組藥用完時已是21點05分。致哥哥死亡的是在第三組用藥時。當「刺五加」 藥注射了僅幾分鐘後,哥哥突然對蔣艷君說:「這藥我不能用了……」緊接著蔣艷君就看見哥哥呼吸困難,大汗淋漓,見此情景蔣艷君大驚失色,急忙跑去找來護士。這時的蔣艷祥已是面色發紫。護士見狀急忙拔下點滴管,隨後蔣艷君聽哥哥用微弱的聲音說:「我不行了,快給我打氧氣吧。」護士急忙下樓去找醫生(事後瞭解到,護士大約用了10分鐘,才在醫院外的一家食雜店內找到醫生)。護士先行回來後對患者家屬說,只有醫生一個人,她自己又是位女同志,抬不動氧氣瓶;並說,即使是與蔣艷君兩個人,也抬不動那麼重的氧氣瓶。於是,護士便再次出去找人。又過了5分鐘左右,護士才與一名患者將氧氣瓶抬來開始給蔣艷祥吸氧。
這時的蔣艷祥已經奄奄一息。在吸氧幾分鐘仍不見效果後,護士問醫生(這時醫生已回到病房)用什麼藥進行搶救,醫生卻沒有回答,只是做胸部的按壓,按壓數次後均沒見到效果。又過了幾分鐘,護士給蔣艷祥肌肉注射用藥,而此時的蔣艷祥已經沒有了氣息。
就這樣,蔣艷祥從開始感到用藥的感覺不好,到臨床死亡僅僅過了20分鐘。天降的橫禍,巨大的打擊,如五雷轟頂,猛然向蔣艷祥的妻子、這位普通的農村婦女襲來,齊蘭英因承受不了如此巨大的刺激,先後兩次昏厥過去,雖幾經搶救,但還是在3個小時後撒手人寰,隨丈夫而去。蔣艷祥的8旬老母親,也因兒子、兒媳的雙雙離去,突發腦溢血而半身不遂,至今仍癱瘓在家裡,整日以淚洗面。最可憐的是,蔣艷祥夫婦離去後,留下了兩個苦命的孩子,他們無依無靠,度日如年。
死者家屬心中一團謎
對於蔣艷祥在雙河鎮中心衛生院的突然死亡,蔣艷君及其他死者家屬的心中始終有一團解不開的謎。
記者在採訪蔣艷君時,他向記者說出了自己心中諸多疑問:
我哥哥的死因到底是什麼?給我哥哥看病的陳景福醫生,到底是一個什麼樣的醫生?他到底懂不懂醫術?他為什麼在沒有為我哥哥做任何病理檢查,也沒有詢問是否有過敏史,只是從直觀上看了一看,就為我哥哥開方、用藥?當我哥哥出現危險的時候,陳景福醫生卻在醫院外的食雜店裡,這也是醫院允許的嗎?當陳景福回到病房時,是否錯過了最佳的搶救時機?搶救過程中是否存在搶救不及時、不得當的問題?對我哥哥進行搶救的時候,根本沒有做過人工呼吸(我就在現場),可為什麼陳景福醫生在「搶救病人記錄單」上,要填寫上「給予口對口呼吸」,他想掩飾什麼?我們不得不懷疑陳景福有沒有正當的行醫資格。假如陳景福沒有行醫資格,那他為什麼又能在雙河鎮中心衛生院裡行醫這麼多年?我們家屬委託律師到雙河鎮中心衛生院、北林區衛生局、綏化市衛生局調驗陳景福醫生的行醫資質,為什麼都被以各種各樣的理由所拒絕?這些部門,他們又要掩飾什麼?……
死者家屬認為蔣艷祥臨床死亡的死因不明,隨後到北林區衛生局申請了醫療事故鑑定。2006年的8月22日,北林區衛生局組織了相關人員對蔣艷祥的遺體進行瞭解剖,將臟器送到了哈爾濱醫科大學法醫教研室進行病理鑑定。
2006年9月19日,哈爾濱醫科大學法醫教研室的專家對我哥哥的臟器做出了「法醫病理學診斷」:1、喉頭水腫; 2、肺、喉頭及氣管等組織內嗜酸性粒細胞浸潤; 3 、肺瘀血,肺水腫;4、肝、脾、腎瘀血;5、心肌肥大;6、腦水腫。
2006年9月26日,綏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出據的「刑事科學技術鑑定書」的結論是:(一)蔣艷祥的死因詳見哈爾濱醫科大學法醫教研室(鑑定C20625號)鑑定書。(二)蔣艷祥的傷是生前受鈍物外力作用形成,是輕微傷。
隨後,死者家屬又於2006年的9月26日,向綏化市醫學會提出申請,要求對蔣艷祥的死因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今年的1月8日,綏化市醫學會給出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綏化市醫鑒〔200701〕號)」。其中第六條「診治概要」中這樣寫道:「……當刺五加點至10分鐘左右患者突然出現呼吸困難、血壓下降、顏面、口唇發紺,立即停止刺五加組靜點,給予吸氧,並給予地塞米松、氨茶鹼、速尿、654—2、可拉明、洛貝林、並心內注射腎上腺素,同時進行人工呼吸和胸外心臟按壓,因搶救無效,臨床死亡。」其中第八條「專家組分析意見」中寫道:「(1)患者蔣艷祥入院診斷無誤,但外傷有活動性出血時應慎用刺五加。(2)搶救措施合理。(3)該患者既往有支氣管哮喘和青黴素過敏史,說明患者是過敏體質,靜點刺五加10分鐘左右患者出現的不良反應考慮為刺五加所致,因搶救無效臨床死亡。(4)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在醫療活動中由於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規定,此案例不屬於醫療事故。」
面對這些「複雜」的鑑定書,死者家屬表示有一些「讀不懂」,特別是綏化市醫學會出具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讓他們「特別不懂」。
蔣艷君介紹說,因搶救我哥哥時我在現場,只見到在停止靜點後給予了氧氣;在我哥哥已經沒有氣息的時候,護士才在我哥哥的臀部打了一針肌肉注射。為什麼「鑑定書」中一下子要冒出地塞米松等7種藥?難道這一針是7種藥物的混合體嗎?明明沒有做人工呼吸,醫學會為什麼不聽取我們家屬的陳述,而是硬要把無中生有的東西寫進「鑑定書」中?在「專家組分析意見」中,既然已指出「外傷有活動性出血時應慎用刺五加」、「患者出現的不良反應考慮為刺五加所致」,那又為什麼不敢承認是醫生的責任?為什麼不敢承認是醫療事故?為什麼承認我哥哥是過敏體質,只強調根據「在醫療活動中由於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規定,而不追究醫生為什麼不向患者詢問是否有過敏史?難道這也是患者的責任嗎?難道這不是構成醫療事故的因素嗎?我們家屬實在不能理解,綏化市醫學會組織的專家究竟在為誰服務?他們真的是把患者和醫生放在了一個天平上了嗎?!
記者就哈爾濱醫科大學法醫教研室出具的蔣艷祥臟器的「法醫病理學診斷」,電話採訪了教研室副主任、當時參加診斷的參與者之一、副教授靳佔峰。他告訴記者:因為沒有直接參加對屍體的解剖,所以在「鑑定書」中不能做「因藥物過敏死亡」的結論;但是,送來的臟器經過「法醫病理學診斷」,這 6種情況是屬於不正常的,也可以說此人是屬於非正常死亡。
相關資質難覓蹤跡
死者家屬經過多方辛苦的奔波後,終於從一位已離開雙河鎮中心衛生院的老醫生那裡瞭解到,陳景福醫生的父親曾經在雙河鎮中心衛生院當過多年的院長。陳景福雖然已在這裡行醫很多年,但從沒見到陳醫生上過醫學方面的學校。只是出了這個事件之後,才到市裡的某個醫院去進修。而據這位老醫生講,在雙河鎮中心衛生院的所有醫生中,也只有幾位醫生具有合格行醫資質,但是其中沒有陳景福醫生。
針對上述的情況,今年4月24日,記者在北林區衛生局見到了主抓業務的曲瑩副局長。她告訴記者:「陳景福醫生有相關的行醫資質,但是不能給你們看,你們沒有權力看,只有我們的上級部門才可以看。」 記者告訴她:「醫生持證上崗,這不應該是什麼秘密,哪怕是一位普通的公民也應該可以進行這樣的諮詢。」記者的一再堅持並未奏效,曲副局長始終未向記者提供有關陳景福醫生的相關資質。
次日上午,記者趕到雙河鎮中心衛生院。工作人員告訴記者,院長出去了,陳景福醫生目前在市裡進修。記者試圖電話採訪該院的於院長,但是被於院長十分粗暴地拒絕了。
記者瞭解到,死者家屬在事件發生時,就曾向北林分局治安大隊報警。記者在瞭解情況時,這個大隊的有關工作人員解釋說,接到過死者家屬的報案,但是經過瞭解後認為是醫療事故,應由醫療系統來解決。至於是否看過陳景福醫生的行醫資質,回答是「沒有」,並稱因為當時醫院的領導說陳景福有行醫資質,所以他們也就沒有再堅持。
在綏化市醫學會,記者沒有見到該學會的秘書長周曉軍,隨後記者通過電話與他取得了聯繫。他說:「醫學會在做醫療鑑定時,首先要確定相關醫療機構或行醫人員,必須要具備合法的手續,否則他們將不予鑑定。」記者可以理解為:既然他們做了鑑定,那麼就說明陳景福有行醫資質。當記者說請周曉軍將陳景福的資質證號傳真過來時,對方以只是通電話,沒有見到記者本人為由而拒絕了。並稱他很忙,以後再說。一星期後,記者再次電話聯繫周曉軍,並再次請他將陳景福的行醫資質傳真給記者,他的回答變成了:「不能隨便泄露醫生的資質,如果想瞭解,去找相關的衛生行政部門,或自己到網上去查(沒有《執業醫師證》號無法查找)。」
記者向有關人士進行了諮詢,若醫生沒有行醫資質,即構成非法行醫,出現事故根本不需進行醫療事故鑑定,可直接追究醫生的非法行醫罪,且要附帶民事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36條對非法行醫做出了界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規定,我國的醫師採取資格考試和醫師執業註冊制度(即縣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僅取得醫師資格而沒有取得醫師執業資格的人員,被取消醫師執業資格的人員,以及雖然取得執業資格,但沒有按照執業範圍從事醫療、預防、保健行為的均可以構成非法行醫罪。」
關於雙河鎮中心衛生院的陳景福醫生是否構成非法行醫,是醫療糾紛,還是醫療事故,死者的合法權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有關部門是否存在行政不作為?本刊將繼續予以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