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奇:綁匪因人質可愛掏20元車費送其回家

發表:2007-05-26 22:16
手機版 简体 打賞 0個留言 列印 特大

綁架3名不滿10歲的男孩,贖人條件是15萬。正當孩子的家長著急萬分的時候,近20個小時後,孩子拿著綁匪給的20元車費平安回家了……

這是一起發生在呈貢縣的離奇綁架案。一綁匪說,「孩子非常可愛,他們在我肩上嬉鬧的時候,我竟禁想起了自己的孩子,因此我決定放孩子回家。……」一綁匪說。「本想自己親自把他們送到家裡,又擔心被警察抓,還怕被孩子的家人打。」

作案的是兩名因坐牢認識的男子,這對有前科的「難兄難弟」在6年前因坐牢而認識,出獄6年後因欠賭債而再次犯罪:綁架3名不滿10歲的男孩,向其父母勒索 15萬。近20個小時後,罪犯最終良心發現,給了3名孩子20元車費,並放其回家。儘管如此,法院昨日還是以綁架罪分別對2人進行當庭宣獲判刑。其中主犯張洪林因犯綁架罪獲有期徒刑10年零6個月,從犯余有獲有期徒刑6年。

謊稱買鞭炮綁架3男孩

「嘿!小朋友,帶我們到農貿市場就給你們10塊錢買鞭炮。」今年1月28日19時30分許,朱青(化名)和兩個小朋夥伴友正走在呈貢縣馬金鋪鄉白雲村小學附近的路上,突然聽到身旁一輛銀白色麵包車裡傳來男子的聲音,以買鞭炮為名把他們3人騙上了車。3名男孩上車後,車上的男子稱帶他們去一個地方買鞭炮,不想直到晚上他們也不能回家,而是隨車帶來到了一座山上過夜。

「他們把孩子騙上車後,將車開到了玉溪市區。」公訴機關在訴狀裡指控,將孩子騙上車後,犯罪嫌疑人張洪林在玉溪買了一張行動電話卡後,用該號碼給朱青的父親打電話,要稱其孩子在他們手裡,準備好錢贖人。之後,他和另一名犯罪嫌疑人余有一起又把孩子拉到了晉寧縣上蒜鄉牛戀村一座大山上。針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以上犯罪事實,2名罪犯均表示認可。

「到山上後,我怕孩子肚子餓,就把車上我們自己吃的餅乾拿給孩子他們吃。」余有告訴記者,3個孩子被拉到山上後才知道自己被騙,並且身旁的男子(罪犯)還以此向自己的父母要錢,但孩子們並不感覺害怕,而是繼續嬉鬧。「我們沒嚇唬他們,也沒打他們。」余有稱,到了晚上,他把孩子放到車上睡覺。擔心天冷凍壞孩子,他不僅把車內的暖氣打開,還把自己的衣服脫下來給為孩子蓋上。

「我們的目的就想要點錢,並不想傷害孩子。」余有說,孩子們騎在他的肩上、脖子上嬉鬧的時候,他看到孩子非常可愛,不禁想到起了自己的孩子,遂於是,他決定放孩子回家。「本想自己親自把他們送到家裡,又擔心被警察抓,還怕被孩子的家人打。」余有稱,最後他只好給了孩子們20元錢,讓他們自己坐公交車回家。

「雖然錢沒取到,但孩子放了好。」罪犯張洪林告訴記者,當時朱清的父親告訴稱他已把錢存到指定的帳戶裡後,他就把孩子交給余有,自己到山下銀行取錢。他回到山上來後,知道余有說孩子已被放了,他還擔心孩子跑丟,在得知余有花20元錢將孩子送上車後才放心。

勒索15萬隻為賠賭債

「不准報警,否則3個孩子就沒命。」公訴機關指控稱,2名罪犯將孩子拉到山上後,通過電話要挾朱清的父親,並不允許其報警,還要其把15萬元錢存到在農行指定的帳戶上,否則孩子就沒命。而張洪林卻當庭否認了這一指控事實:「我當時是說,‘如果報警,我們就把孩子放在山上不管了’,並沒有說‘孩子沒命’這樣的話。」張說,他自己也是有孩子的人,他控制孩子的目的是要錢,並不是傷害孩子。法院審理後,最終否定了公訴機關指控的這一事實。

「我想這樣掙錢來得快些。」張洪林交代,他因賭錢而欠了一筆債,而他自己不想因此連累自己的家人,無奈之下選擇了這種方式。「我知道這是犯法的,但我想只要不傷害孩子,拿到錢後就把他們放掉,應該犯不了多大的法。」而余有則稱,本來之前一天,張洪林是到他家邀約他一起外出打工的,當時自己也急需用錢,便和張一起離開家,不想半在路上張才說出想綁架孩子進行勒索,他當時就覺得這是犯法的事情,不能做,但張堅持說只要不傷害孩子,要要到錢後就放人,犯不了多大的法。「雖然如此,我的心裏還是很擔心。」余有說,從一開始他們就只想要錢,沒有傷害孩子的想法。「也正因如此,我後來才決定把孩子放了。」

兩名罪犯均有前科

「余有,男,小學文化,因犯搶劫、盜竊罪於1998年11月5日被晉寧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零6個月,2001年5月21日刑滿釋放。」昨日呈貢縣人民法院的庭審中,昨日,公訴機關指控稱,2名罪犯之前都有犯罪前科,本次已屬於累犯,應該從重處罰。記者在公訴機關的指控材料上看到,1998年10月20 日,張洪林就因犯強姦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2002年12月25日才刑滿釋放。而2名罪犯也告訴記者,他們就也是在服刑期間認識並開始交往。

昨日,公訴機關在指控張洪林犯綁架罪的同時,還指控他於犯合同詐騙罪。指控稱,2006年10月30日,張在某門市賒得輪胎3條,並於2007年1月3日付清輪胎款,以取得對方的信任。1月8日,張再次來到該門市,以自己車輪胎壞了為由,在門市賒了8條輪胎,之後進行銷髒。1月11日,又以朋友輪胎壞為由,到門市賒10條輪胎並銷髒。張先後2次欺騙某輪胎銷售對方門市,賒得的18條輪胎共獲銷髒款後得到32400元,所得贓款被他全部揮霍,而經價格認定, 18條輪胎的價值是35740,犯了合同欺詐罪元。針對該指控,張洪林和他的辯護人均未提出疑異議義。公訴方認為,張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與他人達成口頭協議後,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指綁架分別獲刑

昨日,呈貢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該案,最後,公訴機關指控張洪林犯綁架罪、合同詐騙罪,余有犯綁架罪。公訴方認為,張洪林、余有以勒索錢財為目的,綁架3名不滿10週歲的孩子,以要挾其家人支付15萬元人民幣,其行為已觸犯了我國相關法律,應該以綁架醉追究刑事責任。罪犯對孩子進行綁架後,雖然沒使用暴力傷害孩子,後來又主動把孩子放回家,但這兩人是實施綁架後發生的事情,說明罪犯有悔改的意識,請求法院在量刑時加以考慮,可以從輕處罰。

針對公訴方指控的罪名,2罪犯的辯護人認為,張、余2人犯罪的目的非常明確,即為了弄錢,所侵犯的應該是私人的財產權。他們雖然將孩子騙上車並帶到山上,但整個過程中並未對孩子實施暴力,未對孩子構成傷害,所以應該以敲詐勒索罪判處。同時,罪犯把孩子放回家,也沒取到錢,應該以犯罪未遂來論處。同時,張洪林在整個犯罪過程中起主要作用,應該是主犯,而余有則是起次要作用,應是從犯。

昨日12時許,法院經20分鐘的休庭合議後再次開庭,對2名罪犯進行當庭宣判。呈貢縣人民法院最經終審理認後定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並,並當庭宣判,張洪林以犯綁架罪、合同詐騙罪,數罪並罰,判處張洪林有期徒刑12年,決定執行11年,同並時處罰金6.5萬;。余有以犯綁架罪,判處余有有期徒刑6年,並,同時處罰金3萬元。

判決宣布後,2名罪犯均表示不提起上訴。「不管怎樣判,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我會好好接受改造……,同時,我想對我的親人說,我對不起你們,也希望大家不要像我這個法盲,多學點法律知識,不要像我這個法盲一樣走犯罪的道路。」聽到判決後,余有告對訴記者說。

来源:生活新報

短网址: 版權所有,任何形式轉載需本站授權許可。 嚴禁建立鏡像網站。



【誠徵榮譽會員】溪流能夠匯成大海,小善可以成就大愛。我們向全球華人誠意徵集萬名榮譽會員:每位榮譽會員每年只需支付一份訂閱費用,成為《看中國》網站的榮譽會員,就可以助力我們突破審查與封鎖,向至少10000位中國大陸同胞奉上獨立真實的關鍵資訊, 在危難時刻向他們發出預警,救他們於大瘟疫與其它社會危難之中。
榮譽會員

歡迎給您喜歡的作者捐助。您的愛心鼓勵就是對我們媒體的耕耘。 打賞
善举如烛《看中国》与您相约(图)

看完這篇文章您覺得

評論


加入看中國會員

捐助

看中國版權所有 Copyright © 2001 - Kanzhongguo.com All Rights Reserved.

blank
x
我們和我們的合作夥伴在我們的網站上使用Cookie等技術來個性化內容和廣告並分析我們的流量。點擊下方同意在網路上使用此技術。您要使用我們網站服務就需要接受此條款。 詳細隱私條款. 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