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領導」案 到底是民憤還是官憤?

作者:小草民 發表:2007-05-20 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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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科級幹部舉報縣委書記而「激起民憤」。這是山西稷山縣人民法院副院長高裕民在4月9日接受《民主與法制時報》記者採訪時說的,高表示:被告人的行為「激起民憤」,本案的判決依據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刑法(分則)及配套規定新釋新解》的相關規定,判決為謗罪。

古往今來,人們對那些喪盡天良的人,都習慣用「十惡不赦」來形容。曾幾時,中國以「激起民憤」等同「社會影響極壞」的代名詞,與「不殺不足以平民憤」同構成了其執法的依據。

既然,舉報縣委書記會「激起民憤」,可見稷山縣委書記李潤山是位好清官,是多麼深得民心。那他為什麼這樣怕民眾舉報?

一封《眾口責問李潤山》的匿名信,責令警方投入全力偵破,又是對舉報人關押提審,又是戴著手銬在「全縣幹部警示教育大會」上鬥爭示眾。還不肯罷休,從2006年4月27日到2007年4月2日,楊秦玉、南回榮兩人以「誹謗領導」罪判刑;2007年5月15日,薛志敬被以「誹謗領導」罪起訴到法院。三幹部因文獲罪,成為彭水「誹謗領導」案之後,中國社會輿論的又一焦點話題。

稷山縣法院是以「激起民憤」作為判決誹謗罪依據,稷山縣檢察院是以「激起民憤」作為起訴誹謗罪依據,稷山縣公安局是以「激起民憤」作為偵破誹謗案依據。以「激起民憤」為盾牌,讓我們看的是「官憤」,而不是「民憤」。

正是因為三名科級幹部,敢於舉報、反映該縣委書記的腐敗。結果,就憑縣委書記一句話,這些權力機關立即聞風而動。縣裡各個政法機關,從公安到檢察院直至法院,步調驚人一致:公安部門「高度重視」,僅10天就「破了案」;檢察院在「受害者縣委書記」不自訴情況下,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不僅不採納辯護人的意見,而在罪名認定上缺乏足夠的法理邏輯時,仍然「依」法進行了宣判。這一切讓人看到的是公檢法己經淪為權力的奴隸,是在互相配合聽命權力。

這一切哪裡有,在法律上的相互制衡和執法上的獨立性?這一切那裡有一絲一毫法治社會的影子? 發生在中國大地上一連串的「誹謗領導」案,彷彿就像回到了中國封建帝王家天下的年代?!

重慶彭水縣教委幹部的秦中飛,用手機編首打油詩簡訊,諷刺縣委書記而被捕。在彭水縣委權貴的指令下,彭水縣動用了公安、國安、檢察等部門,秦中飛被公安、檢察以涉嫌「誹謗領導」罪刑事拘留、逮捕 ,送進看守所關了一個月多,此案株連近百人。

安徽五河縣教師李茂余和董國平,通過手機簡訊,針砭五河縣時弊的「順口溜」,表達對學校人事安排不滿。在五河縣委權貴的指令下,五河縣動用了公安、國安、監察局、人大常委會、縣教育局、電視臺等部門,公安警察搜家、通宵審訊,實施刑拘、降級、撤職,記大過處分,罰款500元。

福建莆田梧塘鎮黨委書記林國奮,向中央等有關部門舉報市委書記許開瑞、縣委書記鄭海雄的貪污腐敗等事實,附上反映其腐敗並廣為流傳的民謠順口溜,便成了特重大政治案件來查辦。市委書記許開瑞親自督辦,縣委書記鄭海雄導演指揮,政法委、國安局、公安局、檢察院、法院、紀委等部門領導直接參與,並組建重案專案組。張開大網,查流傳的民謠順口溜團夥,查寫舉報信嫌疑人、查筆跡、查向北京通電話記錄;組織全市排查、盯梢、跟蹤、監聽電話等。最後逮捕了林國奮 ,以「對現實不滿,用民謠順口溜誹謗縣、市領導」,強加上「貪污、受賄、擾亂社會秩序」等罪名,判刑6年。當時搞刑訊逼供、涉案了株連很多人。

河北鳴鹿服裝集團公司副總經理劉曉靈,向省委程維高書記舉報公司總經理吳硯田的違法違紀問題,結果吳硯田沒有受到查處,而劉曉靈反被政法部門治了個誣告陷害罪,判刑入獄4年。

河南舞鋼市呂淨一副鎮長,因揭露市委書記李長河的貪污受賄問題,被政法部門以「貪污罪」逮捕入獄,判刑1年。瀋陽市離休幹部周偉,因揭露大貪官慕緩新、馬向東的犯罪行為,反而被司法機關安了個罪名,送去勞教了700多天,其中5顆牙齒被「勞教」掉。河北省幹部郭光允因舉報省委書記程維高而被勞教八年。

上述發生在中國各地的「誹謗領導」案件事實,無非是發幾條簡訊,寫幾封舉報信,傳幾首民謠順口溜,諷刺和反映了黑暗與腐敗的現實。結果,遭到製造黑暗和腐敗的權貴以光明正大的名義,進行無情地報復。

出現這種顛倒黑白的地區,原因是現實政治生活中的權大於法,地方上的一把手說了算所致。加上一些權力機關的「媚態」,起到推波助浪作用。在許多地區寧願得罪法,也不得罪權貴,才有「以權亂法」的現象。再者是缺乏有力的監督,互相監督的公、檢、法,變成幾乎沒有監督與制約,僅憑幾封舉報信,甚至幾句話,一個順口溜,就可以用涉嫌「誹謗罪」,把人關押進看守所,甚至判刑。在中國,莊嚴的法律成了權貴以售其姦的工具。問責機制形同虛設,這些負有司法律之責、頭頂國徽的公職人員,完全背棄了忠於法律乃為最高職責的理念,從客觀上成了許多「土皇帝」的家丁和幫凶、打手。

事實再三表明:所謂因舉報、反映腐敗,造成 「議論紛紛、人心惶惶」局面,更為確切地說,是民眾「議論紛紛」其官員的腐敗,是官員「人心惶惶」怕其腐敗曝光露底。

類似「激起民憤」論調,早就重複多少次了。記得,河北幹部郭光允檢舉省委書記程維高,被以「誹謗罪」押進看守所飽受折磨,歷經九死一生;莆田梧塘鎮書記林國奮舉報市、縣委書記貪污腐敗,以「對現實不滿,用民謠順口溜誹謗縣、市領導」,並強加上「貪污、受賄、擾亂社會秩序」等罪名,判刑6年;重慶彭水縣教委幹部的秦中飛,被以「誹謗罪」押進看守所飽受折磨五十多天;安徽五河縣教師李茂余和董國平,以「誹謗罪」搜家、通宵審訊,實施刑拘、降級、撤職,記大過處分,罰款;山西稷山縣楊秦玉、南回榮、薛志敬三幹部,以「誹謗罪」 判刑;海口張志堅揭發國家藥監局局長鄭筱萸權錢交易,被公安逮捕、檢察起訴。這些案件中的主角,都是以「誹謗領導」 罪,被當地政法機關拘捕、定罪。相似罪行都冠以「激起民憤」、「社會影響極壞」的詞語。好在河北的程維高、藥監局的鄭筱萸倒臺,莆田的許開瑞被中紀委劉麗英查處免職,鄭海雄棄職全家離莆等,以及全國報刊、網站、社會輿論一致聲援因舉報、反映腐敗被打擊迫害者,才讓全國民眾都知道,到底究竟是誰激起了民憤?!

黑格爾說過:「治人者自由,治於人者為奴。」這些自以為有自由處置權的治人者,知道權力來自上司,而不是老百姓,對上司為奴作僕、百般恭順,對下級平民有恃無恐、肆意欺壓。黑格爾的話證明了發生的事實:為什麼現在許多地方,真正 「激起民憤」的腐敗權貴,從來沒有見到過司法機關主動介入,辦理權貴案?相反,從中國法典尋找不到按「民憤」大小裁量罪責輕重,反而成為地方司法辦案的依據?

這是地方權貴和地方司法借「民」之名,來蠱惑社會輿論,來故意攪渾水?來躲避民眾監督?不要說「激起民憤」詞語,是不具有司法解釋意義,再加上延伸「社會影響極壞」層面,也不能作為定罪依據。恰恰暴露現行中國司法依附於權貴的現狀,最大弱點是不具有獨立性。地方上權貴死抱著「黨大於法」和「權大於法」的框框不放,反映地方司法「彈性執法」的社會現實。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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