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法院法官德蒙狄尼裁定,同意賴昌星一家人所請,指移民部先前所做的遣返前風險評估,確實有考慮不盡週全處,應發還重做。其中賴昌星和曾明娜部分,移民部可在三十天內再提上訴,否則即需另行指派專員,為他們重做一次遣返前風險評估。
賴、曾兩人的三名子女,由於都已成年,也另案申請司法覆核他們的遣返前風險評估。法官雖不同意他們提出遣返後可能遭到報復、歧視,甚至判罪的論點,但也同意,他們如在父母之前被遣返,中國政府有可能以他們為餌,脅迫賴、曾兩人返國受審。法官也因此逕行要求移民部另派專員,為他們重做一次風險評估。
德蒙狄尼在長達八十一頁的裁決書中,同意原評估報告中的論點,認定中國將會踐履外交照會承諾,不會處決賴、曾兩人。但他也同意賴昌星律師的質疑,認為中方提出的不刑求保證,難以查證。
原評估報告中指稱,賴昌星的「負面名聲」及伴隨而來的國際媒體關注,反會形成一道保護機制,中方因此不致違反誠信。
法官則表示,目前國際間對於被遣返者是否遭到刑求缺乏有效監管機制,根據過去經驗,少數原本應受到監察保護的囚犯反而可能因此遭到更惡劣的待遇,而且擔心事後遭報復,在外人訪談中,也不願透露詳情。
法官也指出,原評估專員並未考慮到,多年後當賴昌星案淡出國際新聞媒體焦點時,屆時才遭刑求迫害的可能性。
根據加國法律制度,移民部可在三十天內,針對昨天這項法院裁決,向聯邦上訴法院提出上訴,無論結果如何,敗訴一方都還有機會再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
加國移民部發言人萊默兒表示,該部目前仍在研究法官的這項裁決,其他問題則不願置評。
賴昌星的律師梅特斯則表示,這項判決已為外交照會能否確實防堵國際難民遣返遭到刑求迫害的問題,創下重要判例。不過,他也推測移民部將會上訴。
梅特斯表示,如果移民部選擇上訴,屆時法庭聆訊即需針對「全案內容」重新來過,雙方也都還可再提出新證據,這一過程至少需要「十個月至一年」。如果賴昌星敗訴,需再申請延緩遣返,相關聆訊約需「四到五個月」,一旦上訴到最高法院,「又要再一年時間」。
如果移民部選擇不上訴,而是直接再指派專員為賴、曾兩人做一次遣返前風險評估,則可能出現兩種情況。一是認定他們遣返後確實有遭處決或迫害風險,則他們就可留在加國;如果評估結果對賴、曾不利,他們仍可再向聯邦法院申請司法覆核。
賴昌星是於一九九九年八月持香港護照抵達溫哥華,二千年向加拿大申請難民身份,經過多年纏訟,去年四月間遭駁回,移民部隨即依照程序,對賴昌星、曾明娜和三名子女展開遣返前風險評估,並做成「賴被遣返回中國後不會面臨生命危險」的結論。
梅特斯也透露,賴昌星、曾明娜都曾向加國政府申請工作許可,其中曾明娜早已獲得許可,但賴昌星部分始終沒有下文。賴昌星則表示,如果將來獲准留在加國,最想當個農夫,「因為最安全」。
来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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