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 2006-12-06 14:39:39作者:維權網
維權網獲悉,12月3 日中午,陳光誠案關鍵證人陳光和家屬接到沂南警方的通知,稱依據《刑法》第六十一條,沂南警方自11月28日開始對陳光和實施刑事拘留。至此,真相終於露出,陳光誠案二審前被綁架失蹤的陳光和是被沂南警方便衣綁架的。
11月26日晚18時50分,陳光誠的辯護律師李方平在臨沂市陶然居酒店大門口準備會見證人陳光和,在相距僅幾米的地方,陳光和被無名不明身份的人綁架。現在知曉他們為沂南縣公安局刑警大隊 5名便衣警察。當陳光和被架上車之際,李方平律師衝上前去攔阻,未果。據悉,此次行動有沂南縣公安局副局長劉長傑指揮,刑警大隊尹傳東大隊長、胡維強副大隊長、高明中隊長負責具體實施。更高的指揮為臨沂市公安局局長劉傑。
陳光和為陳光誠先生的堂哥,在陳光誠案一審期間被警方羈押,受刑訊逼供,屈打成招,被迫承認自己有罪,並在警方的壓力下,指認受到陳光誠和袁偉靜的 "教唆煽動",後被判刑,緩期執行,釋放回家,卻每日生活在恐懼驚嚇之中。陳光誠二審開庭前夕,陳光合勇敢地提出書面證詞,揭露其在被羈押期間因遭刑訊逼供被屈打成招的事實。11月27日他本該作為證人出庭,果真如此,沂南 警方的非法行徑將被昭示天下。因此, 26日晚便遭到警方綁架,之後音訊皆無,家人心急如焚,直到收到拘留書才證實猜測陳光和被警方綁架。
我 們對此表示強烈抗議。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 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而陳光和的情況與上述 法律規定皆不合,卻被公安機關拘留,屬明顯非法。同時,陳光和在光天化日之下,被警方任意綁架,人身權受到侵犯。公安便衣把人抓走不出示證件、不告訴家人 拘留地點和原因,過了六天才通知家人,這明顯地違反了有關法規和國際人權準則。
我們強烈要求沂南公安機關立刻釋放陳光和,公開道歉,保證類似任意逮捕、任意拘留事件不再發生。對公安機關執法犯法的行為,我們呼籲社會各界和國際社會予以譴責,保持關注。我們認為,對執法犯法者應該予以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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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6日晚18時50分,陳光誠的辯護律師李方平在臨沂市陶然居酒店大門口準備會見證人陳光和,在相距僅幾米的地方,陳光和被無名不明身份的人綁架。現在知曉他們為沂南縣公安局刑警大隊 5名便衣警察。當陳光和被架上車之際,李方平律師衝上前去攔阻,未果。據悉,此次行動有沂南縣公安局副局長劉長傑指揮,刑警大隊尹傳東大隊長、胡維強副大隊長、高明中隊長負責具體實施。更高的指揮為臨沂市公安局局長劉傑。
陳光和為陳光誠先生的堂哥,在陳光誠案一審期間被警方羈押,受刑訊逼供,屈打成招,被迫承認自己有罪,並在警方的壓力下,指認受到陳光誠和袁偉靜的 "教唆煽動",後被判刑,緩期執行,釋放回家,卻每日生活在恐懼驚嚇之中。陳光誠二審開庭前夕,陳光合勇敢地提出書面證詞,揭露其在被羈押期間因遭刑訊逼供被屈打成招的事實。11月27日他本該作為證人出庭,果真如此,沂南 警方的非法行徑將被昭示天下。因此, 26日晚便遭到警方綁架,之後音訊皆無,家人心急如焚,直到收到拘留書才證實猜測陳光和被警方綁架。
我 們對此表示強烈抗議。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 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而陳光和的情況與上述 法律規定皆不合,卻被公安機關拘留,屬明顯非法。同時,陳光和在光天化日之下,被警方任意綁架,人身權受到侵犯。公安便衣把人抓走不出示證件、不告訴家人 拘留地點和原因,過了六天才通知家人,這明顯地違反了有關法規和國際人權準則。
我們強烈要求沂南公安機關立刻釋放陳光和,公開道歉,保證類似任意逮捕、任意拘留事件不再發生。對公安機關執法犯法的行為,我們呼籲社會各界和國際社會予以譴責,保持關注。我們認為,對執法犯法者應該予以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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