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峰專欄】中共流氓政權繼續在高智晟問題上煽自己的嘴和臉

作者:高峰 發表:2006-12-06 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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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15號,北京犬警奉命將高律師綁架,過了幾天裝模作樣的用中英文發布了帶走高智晟問話的消息,既然是問話,充其量算個法律上的「詢問」,詢問的時間是多長,繼續盤問的時間又是多長?中共的犬警們不可能不知道,但是犬警們不但不出具他們自己規定的任何手續,過了幾天竟口頭通知高夫人高智晟被逮捕了,中國的「法治」真是文明到家了。


至今天為止,高智晟已經被非法關押106天了,那麼根據中共流氓政權自己《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的羈押如果超過37天而不能逮捕或者移送起訴的話,那麼就應該無條件釋放,或者變更羈押措施。但是現在高律師既沒有收到檢察機關的起訴書,也沒有得到變更強制措施的通知。


沒有手續的羈押是非法的,當然也不是履行職務的行為。中共流氓對自己內部的成員有一個新的懲治辦法,「規定的時間,規定的地點交代問題」──簡稱「雙規」,那麼對高智晟是實行「雙規」嗎?非也,因為這一條只能在中共成員內部使用,而不適用高智晟,高智晟早在三月份就公開退黨了──那是他最自豪的一天。


那麼只有一種可能,中共流氓政權的爪牙在未來刑事上會構成非法拘禁罪或綁架罪,如果中共流氓拚命將自己的行為合法化,那麼根據近些年中共流氓旗幟下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的多個《防止和糾正超期羈押的若干規定》的司法解釋,「高智晟被羈押」可以算作一個超期羈押的典型案例了。


隨便摘抄中共流氓向人民的法律誓言:「各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適用逮捕等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依法全面、正確掌握逮捕條件,慎用逮捕措施,對確有逮捕必要的,才能適用逮捕措施。辦案人員應當樹立保障人權意識,提高辦案效率,依法快辦快結。對犯罪嫌疑人已經採取逮捕措施的案件,要在法定羈押期限內依法辦結。嚴禁違背法律規定的條件,通過濫用退回補充偵查、發現新罪、改變管轄等方式變相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對於在法定羈押期限內確實難以辦結的案件,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依法變更強制措施或者釋放犯罪嫌疑人。對於已經逮捕但經偵查或者審查,認定不構成犯罪、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應當及時、依法作出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的決定,釋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如果你認為中共是一個言行一致的人,那麼看了上面的司法解釋,簡直為中共的人權意識和法治意識感動的要哭泣,可是看看我們高大律師當下的遭遇,再看看上面的這個解釋,就只有噁心至嘔吐的份了。


但是對待這個死而不僵的流氓政權可行的辦法還是要用他們的破矛攻他們的爛盾。高律師的親屬和朋友可以做的事情有如下幾種;


1,通過特快專遞的方式(必須是中共郵局)向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檢察院,北京市中級法院)遞交取保候審申請書。(格式)見附件
2,如果以上單位沒有限期答覆,那麼直接拿著申請書和郵局的回執,向以上單位的所在地的法院以行政不作為的理由提起行政訴訟。
3,如果上述單位作出了不予取保候審的決定,那麼對這個決定可以向其上級機關進行復議。
4,如果一審法院不予受理,那麼拿著一審的材料直接到二審法院提起訴訟
5,保留採取以上行動的全部的材料,作為歷史的見證。
6,向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控告對高智晟超期羈押的事實。
7,如果中共繼續向世界吹噓他如何尊重人權、法治,就把這些材料向世界展示。


法律文件見附件: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於《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
2、公安機關適用繼續盤問規定
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在檢察工作中防止和糾正超期羈押的若干規定》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清理超期羈押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推行十項制度切實防止產生新的超期羈押》的通知
6、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於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關於對犯罪嫌疑人、被告羈押期限的規定堅決糾正超期羈押問題》的通知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切實糾防超期羈押》的通知
8、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進一步清理和糾正案件超期羈押問題》的通知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来源:看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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