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是違背婦女意志,嚴重侵犯婦女身心健康的惡性刑事案件,特別是強姦14週歲以下幼女,更為人不齒,為法不容,法律也規定應該從重處罰。然而,到了冷水灘區法院某些法官的眼裡,重處卻變成了輕罰,就因為當事人使用了「文明」的強姦手段和「沒有長期強姦」!
什麼叫特定的師生關係?什麼叫未使用惡劣手段和殘忍的暴力行為?負責主審的法官啊,你能給我一個解釋嗎?強姦多少次才算後果嚴重呢,三次、五次,還是三十次、五十次?
法院的判決理由顯然不能令人信服,背後的原因是什麼?如果不能解開此案的懸疑,法律就會被某些人玩弄於股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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