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 2006-09-16 19:57:49作者:業主代表
對北京大興區建設管理委員會控告狀
控告人:清澄社區27#樓A座、C座業主
被控告人:北京大興區建設管理委員會
控告要求:
被控告人北京大興區建設管理委員會肆意放任北京龍熙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該公司的預售房許可證編號:京房售證字(2004)621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編號:2004規(大)建字0113號)在建造清澄社區27#樓的過程中做欺騙業主的宣傳,同時在明知北京龍熙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根本不具備住宅工程分戶驗收制度要求的情況下,讓不合格的27#樓取得竣工驗收,在得知北京龍熙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嚴重違反北京市建委《關於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管理規定》的情況下,縱容北京龍熙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的違法行為,不僅嚴重損害了業主的權益,並且嚴重踐踏了北京市建委《關於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導致廣大業主被迫走向街頭維護業主權益,對社會穩定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在大興區政府干預下,被控告人北京大興區建設委員會繼續縱容北京龍熙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拒絕向廣大業主交出建造清澄社區27#樓的施工建造圖紙和制定各項有損業主權益的施工行為的法律、法規文件,導致廣大業主難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控告方強烈要求被控告方糾正錯誤的政府行為和面對北京龍熙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違法亂紀行政不作為的現象,嚴格依法辦事,嚴肅執行北京市建委《關於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管理規定》等各項建築法律法規,依法追究被控告人與北京龍熙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的不當關係,切實維護清澄社區27#樓廣大業主的權益,減少由此引發的社會不穩定因素,依法承擔憲法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賦予的被控告人的法律責任和政治責任。
控告事由:
控告方於2005年3月至2005年12月期間陸續購買了北京龍熙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建造的清澄社區27#樓(開發商稱為清澄社區時代廣場)已經開盤的A座和C座。由於控告方購買的是期房,控告方沒有得到開發商提供的房屋建造圖紙,只是依據開發商提交的建造沙盤、開發建設的樣板房,以及開發商的售樓人員提供的介紹說明。在獲得開發商告知2006年6月1日竣工交鑰匙,可以進駐後,發現大量問題,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嚴重違反北京市建委《關於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管理規定》。
1、廣大業主被告知必須繳納了一年物業管理費、房屋契稅、各項房屋維修金後取得鑰匙,並準備裝修,繳納了裝修押金時,才可以取得《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表》。我們向大興區建委反映該問題時,大興區建委李主任告訴業主:這是大興區第一次實行分戶驗收制度,出現以上問題是難免的。控告方當即反駁被控告方,並強調:該制度於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頒布,並規定二○○六年一月一日實施,被控告方完全有責任落實該規定,並且完全有義務督促檢查各開發商是否嚴格遵循該行政法規的執行,而不是一味為北京龍熙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和自身推卸責任,損害控告方的權益。
2、控告方拿出開發商給業主的分戶驗收表,並指出該表根本沒有按照分戶驗收表的要求做檢查工作,更可笑的是業主取得的分戶驗收表與實際購買的商品房根本不符,就已經加蓋了建設、施工、監理單位質量驗收章,而且建設方根本就沒有驗收專用章。面對如此顯而易見的事實,被控告方李主任告訴業主:這是北京龍熙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一時的錯誤。當我們拿出多位業主存在相同的錯誤時,被控告方李主任告訴控告方:新制度實施要允許開發商犯錯誤。被控告方作為建設政府部門,不僅不對北京龍熙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這種違反行政法規的行為做糾正,做必要的調查和瞭解,卻作出如此荒唐的解釋,完全激怒了廣大業主,直接導致了事態的惡化。
二、被控告方沒有依法按照雙方協商的控告方要求,讓開發商履行協商和溝通的義務,而是以哀求的方式懇求有決定權的北京龍熙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代表參加協商,使大興區建委依法行政、依法維護人民群眾的形象完全喪失。
3、控告方按2006年6月10日的約定,向被控告方要求與具有決定權的北京龍熙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代表見面溝通解決,被控告方不僅沒有及時聯繫具有決定權的北京龍熙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代表,而且當著控告方的面用哀求的語氣懇求北京龍熙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能派人來。這一場景深深刺激了在場所有業主,讓控告方對作為地方建設的政府機關產生了嚴重的不信任,也迫使控告方走向街頭向大興區政府尋求幫助,從而造成了嚴重政治影響。
三、被控告方在明知開發商宣傳時存在欺騙業主的情況時,肆意縱容包庇開發商,喪失了一個地方建設主管政府應有的為人民服務的政治立場和依法辦事的行政原則。
4、被控告方面對控告方出具的開發商肆意的宣傳欺騙業主的事實(如在宣傳中把27#樓C座普通住宅稱為「國際商務辦公樓」,事實上C座業主根本無法在工商部門註冊;在宣傳中把27#樓A座的普通住宅稱為「國際時尚公寓」,事實上未經業主同意擅自變更一樓大堂、堵塞安全通道,導致根本無法按照國家安全規定入住等等),不僅沒有依法調研和處理,而是用「在大興地區普遍存在建築單位欺騙的現象,我們建委無法管理,只能怪你們為什麼上當呢?」等等諸如此類話語做解釋,被控告人完全喪失了一個共產黨員和人民政府官員應具備的起碼的為人民服務的政治立場和依法辦事的行政原則。該所謂的解釋在人民群眾中造成了極其惡劣的政治影響。
四、被控告方沒有依法要求開發商履行出示清澄社區27#樓的施工建造圖紙和制定各項有損業主權益的施工行為的法律、法規文件的義務,並且被控告方在協調控告方與開發商矛盾時向開發商提不當個人要求。
5、控告方按照2006年6月10日大興區副書記李永貴的指示,要求2006年6月17日(星期六)上午9:00按照控告方的要求,由被控告方負責要求開發商出具有爭議的建造清澄社區27#樓的施工建造圖紙和制定各項有損業主權益的施工行為的法律、法規文件,但被控告方不僅為開發商開脫責任,而且在控告方截止2006年6月17日下午6:00仍然沒有取得有爭議的建造清澄社區27#樓的施工建造圖紙和制定各項有損業主權益的施工行為的法律、法規文件。這讓控告方非常失望。被控告方不僅沒有讓控告方獲得證明控告方權益的圖紙和文件,而且在離開協商工作現場時,被控告方代表李主任居然提出由開發商派車送他回家的要求!!該行為讓控告方對被控告方完全失去了信心。
在控告方根本無法維護業主權益的情況下,不得不向北京市建設管理委員會提出控訴,要求北京市建設管理委員會依法維護控告方的合法權益,並依法追究被控告方的行政責任,被控告方必須對由此造成的一切政治後果負完全的法律責任。
附件:1、開發商出具的違反行政法規的《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表》;
2、欺騙性的樓盤宣傳資料;
3、建委答覆的現場錄音(6月13日9:00);
4、大興區信訪辦答覆現場錄音(6月13日12:00)
4、維護權益的部分業主親筆簽名名單
控告人代表
2006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