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虎斷指案給這個農家帶來的是四年夢魔
黃虎和他的母親至今不敢相信黃運財是爆炸凶手
黃虎失去了指頭,還將因此失去父親
一個農民,被指控炸死一個法官和炸傷兩個法官。法院,這個兩年內遭遇底層民眾兩度爆炸攻擊的系統是否能夠以爆炸案作為一個深刻反思的契機,謀求一些深刻改變,幫助法官和攻擊法官的人均避受傷害?
法院大院的爆炸聲
2006年7月10日,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黃運財爆炸罪成立,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05年2月25日15時許,湖南省永興縣法院內5號家屬樓二樓樓梯間發現了一個來歷不明的腦白金禮盒。一個姓羅的婦女發現該禮盒,提到家裡發現不像禮品,放回原處。5時許,羅的丈夫將其丟棄到樓下。晚7時許,好奇的羅家親屬下樓繼續查看該禮盒,終於發現禮盒的電源線,感覺不妙,就致電縣法院辦公室主任曹興虎,曹到現場立刻報告院長李開清。李正在該院執行局副局長兼執行二庭庭長曹華家裡吃飯,兩人一起到達現場。有人看見禮盒內的電線和銅絲,懷疑是一個炸藥包。李伸手從裡面摳出一些粉末,聞了一下說,這是硝胺炸藥,用水打濕就不會炸了。
曹華上樓提來一桶水澆淋禮盒,突然爆炸聲起,花壇被炸出一個深達70CM的坑,兩棟住宿樓的玻璃幾乎全被震碎、跌落。三個法官——曹華的腦袋被炸得粉碎,李開清的雙眼被炸傷,傷及右眼晶體;曹興虎腳被炸傷,右耳鼓膜穿孔。
記者獲悉,湖南警方迅速判斷這是一起有預謀、有準備、有較明確侵害目標的惡性報復案件。而炸藥包放在5棟二樓的樓梯間,該處住戶則是曹華和羅某。
羅某的丈夫是一個退休司機,警方分析有人正是試圖報復曹華,而曹在生活中是一個爽朗、義氣的男人,「能喝很多酒,頗有人緣」。警方判斷曹華遭遇報復極有可能緣自審案。警方開始聚焦和梳理曹華曾經審理過的案件。
一個叫黃運財的人進入偵查視野。黃是該縣湘陰渡鎮夾口村水塘組農民,他的兒子黃虎因為斷指被勞動仲裁獲賠30萬元,而曹華一審僅判其獲賠1.6萬餘元。而類似黃運財不服曹華的審判,提起上訴的竟有多起,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對此提及,警方將黃的這條線索和其他幾十條類似線索均列為一般線索。黃在接受警方的例行調查時,說他當天在鎮上擺攤,無作案時間。但一個叫黃壬貴的人向警方指認說,當天中午看見黃在縣城等車。
警方找到了另一個村民,證實黃曾去過縣城。警方認為黃隱瞞去縣城的過程,一定在掩飾什麼。警方進一步調查得知:今年43歲的黃運財做過木匠、會修手錶和電視機,還曾到山上炸過石頭蓋房子,具備製造爆炸案的能力。
超越想像的炸藥包
黃運財在後來的審訊過程中承認是他獨自一人秘密完成了爆炸案所有流程。與此同時,當地檢察機關提前介入警方的偵查活動,實施法律監督,他們對黃進行了補充訊問,並通過全程錄音錄像固定黃的供述的真實性和自願性。知情者向記者透露,黃運財在製造炸藥包過程中表現出來的機智和技巧超越了辦案民警的想像。
檢察機關指控說,黃一心要炸死曹華,但他知道他無法進入曹家,炸藥包只能放到曹家外面。而尋常的一次壓合觸動引爆,炸藥包可能就在曹家外面爆炸。他就想製造一個三次壓合觸動引爆炸藥包——需要提放三次才導致開關連接電源,實現引爆。黃設想的是曹華或曹家人將放在門口的禮盒拿進家裡,炸藥包再提放兩次即可引爆,造成曹在家裡玩炸藥引爆的假相。
2004年11月7日,黃在永興縣復和鄉一個煤礦打工時偷得炸藥二十筒,電雷管兩枚。後來在他母親家取回了一個腦白金禮盒,開始了他的冒險歷程。
判決書介紹了這個三次壓合觸動引爆炸藥包的製造過程,精細得令人眼花繚亂。但這個農民只可能得到一些諸如棒棒糖棍、一次性注射器、電池等材料。黃到村裡小賣店花5毛錢買了一支圓珠筆,將該筆上的彈簧按鈕取下,就成為他理想中的自動裝置。黃還盤算著如何增強炸藥殺傷力,最後他砸爛了一個棕色的農藥瓶,把碎片摻進炸藥。
2005年2月24日晚,黃將炸藥包藏在家外100多米的草叢裡。次日,黃將它帶到湘陰渡鎮集市。中午12時許,黃帶著炸藥包乘坐一臺摩托車來到縣城,將其放置於曹家門口,乘汽車回家。
永興縣公安局一名不願透露姓名的幹部告訴記者,法院爆炸案影響巨大,警方全力以赴試圖辦成一個鐵案。他提供的一個細節是,警方甚至多處收集黃家的塵土,均找到炸藥的成分。
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72頁判決書,對黃的辯護人提出的七個辯護意見,逐一駁斥。郴州市中院認定郴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黃運財犯爆炸案的時間、地點、動機、目的、實施過程、具體情節、危害後果等方面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黃被判處死刑之外,還被判令附帶民事賠償曹華喪葬費6858元、死亡賠償金172349元、曹的孩子和母親的撫養費40000元,加上曹的一個被炸毀的手機3180元,共計222388元。
死傷法官都是黃家「仇人」
知情者告訴記者,爆炸案中的死傷法官都是黃運財的「仇人」,雙方因一場官司結怨。
2002年,黃運財15歲的獨子黃虎輟學。6月,黃家父子一同去了鎮上馬家三礦打工,黃虎負責礦上絞車運轉,一個工作日獲酬15元,由父親領取。10月18日晚,黃虎被一根木樁砸倒,其右手被絞進絞車,導致右手三、四指完全去除,二、五指部分去除,一隻手只剩下一塊手掌。郴州市法醫檢驗鑑定中心鑑定黃虎之傷為六級傷殘。
黃家與馬家三礦多次協調賠償未果。年底,永興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介入,鑑定黃虎之傷為六級傷殘。次年2月,該委員會裁定馬家三礦承擔黃的治療費用,並賠償黃伙食補助費、工傷津貼、傷殘補助金、傷殘撫恤金共計30餘萬元。
而永興縣勞動局相關人士向記者提供的裁定依據顯示,傷殘撫恤金是賠償中最主要的一部分,而傷殘等級為七級到十級的沒有傷殘撫恤金。黃虎傷殘等級是六級還是六級以上直接決定馬家三礦的賠償數額,成為雙方角力的一個關鍵點。
馬家三礦不服仲裁,指責黃家父母故意弄斷兒子手指想發財。礦主們起訴至永興縣法院,要求撤銷仲裁裁決書,確認對黃虎之傷不負責任,返還為黃虎墊付的醫療費和生活費,並賠償各種經濟損失30萬元。
2003年4月,黃虎收到鯉魚塘鎮法庭發來的傳票,該鎮距離湘陰渡鎮至少50公里以外。該庭庭長曹華成為黃虎斷指案的審判長,而曹興虎正是該案審判員。
黃運財發現曹華是湘陰渡鎮人,向法院書面提出曹華和馬家三礦礦主曹美東是親戚,且與其他五個礦主關係密切,要求曹華迴避該案審理。經院長李開清的同意,永興縣法院以「兩曹無任何親戚關係,曹與其他五礦主無任何往來」為由駁回。黃虎父母質疑該案應由縣法院民庭而不是一個邊遠派出法庭審理,法院稱交由哪個法庭審理是法院的權力。
礦主們要求重新鑑定,獲准,永興縣法院拒絕採信永興縣勞動鑑定委員會對黃虎之傷所做的六級傷殘鑑定,稱該鑑定是「黃虎方在自行委託且所依據的鑑定材料缺乏充分性、可靠性和真實性的情況下做出」。
2003年6月,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司法技術室出具《法醫學鑑定書》,認定黃虎之傷為七級傷殘。永興縣法院據此判令馬家三礦賠償黃虎工傷津貼、住院伙食補助、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共計16706元。黃虎的母親王小華曾經一個人闖進法院大廳哭罵「法官是昏官、貪官」,並與曹發生身體衝突。黃家不服判決,提請上訴。7月,永興縣法院向黃虎發出《催交上訴費通知書》,稱5日內須交13000元上訴費,如果到8月10日之前未足額交繳,便按撤訴處理。 黃家無力在短時間內籌集巨額上訴費,請求減免訴訟費,被拒絕。法院最後做出黃虎自動撤訴處理。
永興法院法官的「遺漏」
黃虎父母不得不四處上訪,他們的代理人突然發現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鑑定書上沒有體現兩份最重要的鑑定證據材料——X光片和附屬報告單。之前,黃虎在長沙鑑定傷情時,永興縣法院法官鄧甲生以長沙醫院服務態度不好為由,堅持要回永興縣照X光片,然後由他寄給省高院。但事實上,鄧沒有寄出附屬該X光片的報告單。
永興縣法院對幾次前來查詢的黃家父母拒絕回應,王小華又趕往湖南省高院要求查看永興縣法官到底有無寄去鑑定證據材料,也遭該院司法技術室法醫王某拒絕。次日晨,她又來到高院,在一個公用電話亭裡打通王某的電話。王小華顫抖著說,如果你是一個清官,那你就讓我看見你的鑑定檔案裡到底有什麼。省高院的法醫終於答應王小華的要求。一查,王果然發現永興法院未向省高院寄去X光片報告單——省高院法醫解釋說沒有報告單,他們光看片子也看不出什麼問題,也就定了個七級傷殘。王當時哭了。
湖南省高院司法技術室說他們將免費復檢黃虎傷情。2003年12月,湖南省高院出具《法醫學覆核鑑定書》,認定黃虎右手大部分功能喪失,構成六級傷殘。黃虎父母一年多的努力只是讓一切重新歸零。永興縣法院的法官寄出X光片,卻偏偏未寄出解釋X光片的報告單,已妨礙司法公正,但沒有人因之被處罰。一切看上去峰迴路轉——2003年12月,黃虎提請民事再審,以省高院鑑定書遺漏重要鑑定證據,誤定黃虎六級傷殘為七級傷殘,導致黃虎所獲賠償低於依法賠償數額為由,要求永興縣法院判令撤銷曹華所做一審判決,判令礦主賠償30萬餘元傷殘撫恤金,並承擔訴訟費。
礦主們拒絕認同湖南省高院司法技術室作出的覆核鑑定,說黃虎家人收買了省高院,要求到最高院繼續鑑定,再次獲准。黃虎的父母只得帶著黃虎上北京。2004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具《人民法院司法鑑定中心法醫學鑑定書》,再度確定黃虎右手損傷構成六級傷殘。
12月20日,永興縣法院終於確認黃虎傷情系六級傷殘,但更換了一套法律依據來判決該案:黃虎在馬家三礦工作時只有14週歲,未達到法定未成年工最低年齡,不具備勞動行為能力和勞動權利能力,不具備勞動關係主體資格。馬家三礦證照缺失,屬於非法經營,也不具備用人單位的主體資格,因此,馬家三礦和黃虎之間不是勞動關係,而是雇佣法律關係。黃虎的傷害是雇佣關係中的工傷,不屬於《勞動法》調整的範圍,只能適用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規定進行賠償。
法院稱,國家當時對雇工損害賠償無統一賠償標準,只能參照《湖南省交警總隊2002—2003年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有關賠償項目的標準》,最後判令撤銷一審判決,馬家三礦礦主共同賠償黃虎醫療費、護理費、伙食補助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共計65298元。
永興縣法院作出(2004)永民再字第4號民事判決,判令一審案件受理費11000元,其他訴訟費2000元,共計13000元,礦主6人承擔9100元,黃虎承擔3900元;鑑定費用14851元,礦主6人承擔10395元,黃虎承擔4455元。
此外,永興縣法官「漏寄」鑑定材料導致黃虎斷指案件再審,法院收取再審案件受理費8000元,礦主6人承擔2000元,黃虎則承擔6000元。經歷了一次仲裁、五次鑑定、兩次判決,連綿三年,18歲的黃虎最後從礦主處拿到了37000餘元現金。之後,黃家就再審結果再次上訴,又因無法繳納巨額上訴費被法院按撤訴處理,後向檢察院提起抗訴,亦未果。黃虎和他的父母遭到了礦主們的公開羞辱,一位礦主家屬在村裡洋洋得意:「原來就說給你們3萬多,現在累得像條狗一樣,還不是拿一樣多。」
斷指案,四年走回原點
永興法院爆炸案震驚中國法院系統高層,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決定複查黃虎斷指案。2005年4月,郴州中級人民法院決定提審該案。
黃虎斷指案由此出現全新變化。2006年3月6日,郴州中院作出序列號為(2005)郴民再終字第11號民事判決書,判令撤銷永興縣人民法院(2004)永民再字第4號民事判決和永興縣(2003)永民初字第4號民事判決。
郴州中院認定,馬家三礦在黃虎斷指期間具有合法的採礦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稅務登記證,一直在開採、生產經營,應為合法礦。黃虎在該礦勞動中因公負傷,引發的賠償糾紛應為勞動爭議中的工傷事故賠償糾紛,因此,永興縣法院再審認定黃虎和礦主雙方是雇佣法律關係,以及由此作出的民事侵權損害賠償判決是錯誤的,事實上幫助了礦主們減少賠償數額,應一併被撤銷。
郴州中院還指出永興縣法院違反《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五條第七項的規定多收訴訟費20500元,應予退還。至此,永興縣法院在黃虎斷指一案中發生的事實認定、法律依據和收取訴訟費等錯誤和不當,一一被暴露出來。 法院最後判決,馬家三礦股東們應向黃虎支付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工傷津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撫恤金合計314690元。
「基本上和我們第一次做的仲裁是一樣的,讓我們百感交集。」永興縣勞動仲裁委員會一名幹部告訴記者,他們在法院的判決書裡注意到了法院依據的正是《禁止使用童工規定》、《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
所有的事情經歷四年起伏後卻回到原點。
記者獲悉,黃運財在看守所裡得知這個判決後,嘶吼咆哮,淚流滿面,令觀者動容。知情者說,如果黃真是凶手,那整個事情具有一種不可思議的戲劇性——炸藥包陰差陽錯最後殺傷了黃仇恨的幾個法官。
更弔詭的是,黃運財被警方重視的一個突破性線索竟然緣自馬家三礦的股東黃壬貴。黃壬貴是黃運財的親姨夫,因為利益變成仇人。他稱爆炸案當天中午看見黃在法院附近等車,他原本以為黃不服法院的再審,繼續在法院上訪,還曾電話詢問其他股東。
什麼引爆炸彈?
黃運財在庭審期間,堅稱自己無罪,所做有罪供述是警方設圈套逼其交代,並拒絕民事賠償。2006年7月19日,黃運財不服郴州中院判決,上訴到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黃的辯護人提供了四條上訴理由,其中主要一條是檢察機關確認其引爆電源開關的原理是利用盒內炸藥等物的重量來壓合筆頭開關,炸藥包提放1次,開關就被按1次,提放炸藥包3次,開關就連接電源引爆。而事實上該炸藥包被人提放數次,最後是被澆淋引爆,屬於證據不足,應宣告黃無罪釋放。
黃運財到底是不是永興法院爆炸案的凶手,有待法院的進一步認定。但一個無法迴避的問題是,如黃是凶手,又是怎樣的一種力量促使他製造該案。
郴州中院作出的判決書稱,對人民法院的判決不服,可依法行使其訴訟權利提出上訴、申訴,通過合法的途徑解決,而不能因為判決結果未滿其意即不計後果地在司法機關工作人員集中居住地製造爆炸事件,危害公共安全。
黃的辯護人告訴記者,黃雖是農民,家境貧困,但他堅持花錢請律師,近四年以來一直都是「依照法律途徑行事,竭盡所能地走完了所有的法律程序,但誰聽他的吶?」
而在認定黃為爆炸案製造者方面,判決書這樣展現了黃在製造爆炸案過程中的猶豫和徘徊:2004年3月,永興法院對黃虎斷指案再審後,遲遲不宣判,相反兩度節外生枝。黃其時取得炸藥,想等到再審結果出來後決定是否實施爆炸。如果判決結果令其滿意,就不炸;如果判決不公,就炸。
永興法院的再審顯然讓黃不服,他由此提出上訴。他還曾想,如果上訴成功,就不炸;如上訴不成功,就炸。最後,黃家實際得到的3萬多元多用於對黃虎的繼續治療和支付律師費用,無法交納上訴費,上訴再遭失敗,黃於是決意炸死曹華。夾口村的村民們告訴記者,黃運財是一個溫和、拘謹的男人,很樂意幫助別人。 黃昏的村莊裡,村民們可能再也看不到那個低著頭挑著擔子、一臉黑汗匆匆奔忙的男人。
曹華和永興法院在黃虎斷指一案中的表現,導致民間質疑四起,死傷法官和他們的家人生活在另外一種陰影中。永興縣政法界一名幹部說,該案展現了法官一起錯誤判決製造的傷害是如何慘烈,驚悸人心。
後記:
2006年1月6日9時20分,一個叫錢文昭的農民衝進甘肅省張掖市民樂縣人民法院四樓會議室,引爆爆炸物,將正在召開年終考核會議的一名縣委副書記、縣人民法院院長、縣直機關工委副書記、縣法院辦公室兩名副主任炸死,另致5人重傷,17人輕傷。
公開的消息是,錢的兒子在法院司法拘留中死亡,法院對其遺產的處置讓錢不滿。
一個追問是,中國基層法院兩年連續遭遇底層民眾的爆炸攻擊,這個系統是否能夠以爆炸案作為一個深刻反思的契機,謀求一些深刻改變,幫助法官和攻擊法官的人都避受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