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河報」報導,條例草案在勞動合同、工資支付、社會保險、勞動用工等方面,對農民工的權利、用人單位的義務等都有明確規定,使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
過去很多農民工因為沒有和僱主簽約,最後拿不到工資,這項條例草案規定,只要建立勞動關係,就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未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進城務工就業人員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之日起成立。
條例草案也規定,勞動關係或合同有爭議時,偏向農民工一方,如果雙方對勞動合同的內容理解不一致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採納最有利於農民工的解釋。
對於包工頭拖欠農民工工資,條例草案規定由用人單位清償,用人單位應按約定,每月至少一次向農民工支付工資,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農民工工資。
草案還規定,用人單位要為農民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加班每日最多不得超過三小時,及農民工子女接受義務教育,享有與當地居民子女同等的權利等措施。(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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