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委的「筆」與法官的「拳」

發表:2006-06-08 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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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許可證上明明寫著拆遷「二緯路以北」,可時隔一年多後,天津市南開區建委再次發文卻說是「筆誤」,應是拆遷「二緯路以南」,並強行讓139戶居民實施拆遷。當這些居民向南開區法院起訴時,法官王學林不但不受理,還出拳打律師,事後他卻矢口否認。狀告無門的居民們只好四處上訪。
  
「南」與「北」兩個漢字,有天壤之別,無論是筆劃、結構,也無論你用鋼筆、毛筆,寫的是行書、草書,或者用五筆、拼音輸入,都不可能把它們拉郎配,「誤」到一塊去。既然出現這種情況,只有兩種解釋,要麼南開區建委是傻子——在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上把「南」弄成「北」,犯了常人不可能「完成」的錯誤,而且一錯經年;要麼就是南開區建委當老百姓是傻子!

如果考慮到這「北」改「南」,一字之差後面的巨大利益,我更傾向於相信後者——南開區建委把老百姓當傻子,用香港搞笑片的邏輯來糊弄百姓。

「一言既出,駟馬難道」、「言必行,行必果」,這是對一個人最起碼的誠信要求。作為政府部門,應該是誠信的典範,怎麼可以出爾反爾,隨便用一個拙劣的藉口,就否決掉自己以前所發出的正式文件呢?即使真的「有錯必糾」,那也應該是向善的方向糾,而不是越糾越錯,在侵害百姓權益的錯誤道路上越滑越遠啊!

如果說,建委的「筆誤」讓百姓的權益受到侵害,那麼法官的「拳誤」更是在百姓淌血的傷口再撕一道新口子。法庭是個說理的地方,應該是文明之所,南開區法院怎麼成了「角鬥場」?法官應該是正義的化身,是法律的誓死捍衛者,作為法官,你有權依照相關的法律來決定接受,還是拒絕受理某個訴訟請求,但你沒有權力用拳頭來「斷案」——毆打律師或者當事人。

當法官揮起的是拳頭而不是法槌時,正義的女神就已經死了——如果法官自己都不相信法律,還怎麼還社會以正義?對於這種崇尚「叢林法則」、有返祖行為的法官,我想問一句:當你揮起老拳時,你是否想起你頭上的國徽?

南開區建委的「筆」和南開法院的「拳」製造這起案子,向世人展示了時下常見的拆遷侵權路徑——政府部門惟利是圖,用手中的筆(公權)肆意侵害百姓的權益;法院官官相護,用拳(而不是用法)堵住百姓的依法維權之路,結果只能把絕望的百姓推上更為苦難的上訪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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