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 2006-05-16 19:36:00作者:北方克
剛才在網上看看新聞,無意間又看到一個貪官落馬。看完就自然聯想到此前已經落馬或者正在貪還沒落馬以及即將落馬卻成功脫逃到國外的不知有多少的那些貪官們。這麼總起來從宏觀角度一想,這裡面就有個挺大的問題,我覺得沒有引起國人的足夠重視。這個問題是:如果類似的大、中、小貪官在一定的時間內又在總量上大到一定程度(給國家造成的損失,也是老百姓的血汗),那麼,導致這一後果的責任者在哪裡?也就是說宏觀上誰該為此負責?
無疑,責任者就是政府!政府是唯一的責任者!如果從嚴格意義上來講,我覺得這實際上是政府犯罪。我不知道法學上有沒有政府犯罪這一概念,但既然有個人犯罪、法人犯罪,我們就權且把它稱為政府犯罪。
《行政訴訟法》實施以前,中國老百姓可以說壓根兒沒有民告官這個概念,官本位嘛。行政訴訟通俗講就是民告官,問題是就算中國的老百姓現在有了民告官的法律意識,也偶爾見到過個別民告官告贏的官司出現在報端;但如果受害者不是個人或者法人,而是包括你我在內的芸芸眾生,誰去告政府呢?往往就沒了訴訟主體,上面提到的就是這樣的問題。報紙上曾說中國現在已逃往海外的貪官有四千多人,涉及犯罪金額達五十多億美元,也就是四百多億人民幣,我剛才用搜索引擎搜索了一下「海外在逃貪官」這個詞,搜出一大堆,連人名、單位都很具體,上面那兩個數字基本上是公認的,有的估計則更高,更驚人。作為一個公民,我們不禁要問,這麼多錢被捲走,管理上如此巨大的漏洞,幾乎就是一個漏鬥,有幾個人為此負過什麼樣的行政責任,就更別說坐牢了。
前段時間哈爾濱的停水事件中,關於停水原因,市政府先說管網需要維護,一夜之間又被迫改口說是吉林的爆炸引起的苯污染,像這樣的政府集體商量(為了所謂穩定,怕社會動盪)而後通過政府通知的形式對百姓撒謊,我們暫且不用類似欺詐這些難聽的詞,你說這些領導起碼該不該集體引咎辭職,或者是去坐牢呢。要知道這可是彌天大謊,欺騙的對象是廣大人民群眾呀。再往大裡說這是玩弄國際輿論。煤礦爆炸這兩年可謂接二百連三百,多少無辜的生命就這樣離開了人世。輿論、大眾,還有政府管理部門在譴責、制裁那些煤老闆的同時,有幾個官員因此坐牢呢?這麼長時間內這麼多的事故頻頻發生,更高一級的政府管理部門又該負怎樣的責任呢?還是也該與那些煤老闆一塊去蹲監獄呢?我沒發現這樣的報導,至少不多。
寫到這兒我又想起最近爆出的當年唐山地震時被隱秘的新聞。大意說那時其實震前有關預報臺網是發出過預警信號的,但領導當耳旁風,忙著抓革命。有一個縣的領導就把它當回事,並且作了及時的疏散和撤離這些工作,結果一個人也沒死。那你說死了幾十萬人的地區領導是不是該千刀萬剮以告慰那些亡靈呢?
還有一個現象,就是現在處理有關領導時特別有意思。一是為了應景被迫作出處理,但過段時間,風聲一過,或異地再官,或另謀高就;二是黨紀這種處理總給人怪怪的感覺,似乎黨紀處理了,政紀、法紀就不再處理了。那假如不是黨員呢(不過絕大部分都是)?黨紀成了官員「防身」的再保險一樣。照理說,中國的現行法律當中也有瀆職、行政不作為這樣的概念,但又有幾個官員因此獲罪呢?不要說行政不作為,就是行政亂作為也不是什麼新鮮事。總之,不管出了多大數量,多大規模的事兒,政府如果還汗毛不傷繼續「政府」的話,那這個社會是危險的。換句話說,那找個弱智做領導算了。
無疑,責任者就是政府!政府是唯一的責任者!如果從嚴格意義上來講,我覺得這實際上是政府犯罪。我不知道法學上有沒有政府犯罪這一概念,但既然有個人犯罪、法人犯罪,我們就權且把它稱為政府犯罪。
《行政訴訟法》實施以前,中國老百姓可以說壓根兒沒有民告官這個概念,官本位嘛。行政訴訟通俗講就是民告官,問題是就算中國的老百姓現在有了民告官的法律意識,也偶爾見到過個別民告官告贏的官司出現在報端;但如果受害者不是個人或者法人,而是包括你我在內的芸芸眾生,誰去告政府呢?往往就沒了訴訟主體,上面提到的就是這樣的問題。報紙上曾說中國現在已逃往海外的貪官有四千多人,涉及犯罪金額達五十多億美元,也就是四百多億人民幣,我剛才用搜索引擎搜索了一下「海外在逃貪官」這個詞,搜出一大堆,連人名、單位都很具體,上面那兩個數字基本上是公認的,有的估計則更高,更驚人。作為一個公民,我們不禁要問,這麼多錢被捲走,管理上如此巨大的漏洞,幾乎就是一個漏鬥,有幾個人為此負過什麼樣的行政責任,就更別說坐牢了。
前段時間哈爾濱的停水事件中,關於停水原因,市政府先說管網需要維護,一夜之間又被迫改口說是吉林的爆炸引起的苯污染,像這樣的政府集體商量(為了所謂穩定,怕社會動盪)而後通過政府通知的形式對百姓撒謊,我們暫且不用類似欺詐這些難聽的詞,你說這些領導起碼該不該集體引咎辭職,或者是去坐牢呢。要知道這可是彌天大謊,欺騙的對象是廣大人民群眾呀。再往大裡說這是玩弄國際輿論。煤礦爆炸這兩年可謂接二百連三百,多少無辜的生命就這樣離開了人世。輿論、大眾,還有政府管理部門在譴責、制裁那些煤老闆的同時,有幾個官員因此坐牢呢?這麼長時間內這麼多的事故頻頻發生,更高一級的政府管理部門又該負怎樣的責任呢?還是也該與那些煤老闆一塊去蹲監獄呢?我沒發現這樣的報導,至少不多。
寫到這兒我又想起最近爆出的當年唐山地震時被隱秘的新聞。大意說那時其實震前有關預報臺網是發出過預警信號的,但領導當耳旁風,忙著抓革命。有一個縣的領導就把它當回事,並且作了及時的疏散和撤離這些工作,結果一個人也沒死。那你說死了幾十萬人的地區領導是不是該千刀萬剮以告慰那些亡靈呢?
還有一個現象,就是現在處理有關領導時特別有意思。一是為了應景被迫作出處理,但過段時間,風聲一過,或異地再官,或另謀高就;二是黨紀這種處理總給人怪怪的感覺,似乎黨紀處理了,政紀、法紀就不再處理了。那假如不是黨員呢(不過絕大部分都是)?黨紀成了官員「防身」的再保險一樣。照理說,中國的現行法律當中也有瀆職、行政不作為這樣的概念,但又有幾個官員因此獲罪呢?不要說行政不作為,就是行政亂作為也不是什麼新鮮事。總之,不管出了多大數量,多大規模的事兒,政府如果還汗毛不傷繼續「政府」的話,那這個社會是危險的。換句話說,那找個弱智做領導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