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從來沒有!
三年多來,我接到許多認識的、不認識的朋友來信,有些信函,我回覆了;更多信函,因較為匆忙,未能一一作答。在此,我向所有給我來信、給我支持的朋友,表示深深感謝!
在許多來信中,有位朋友這樣寫道:「老方,雖然我對自上而下的反腐敗,不抱很大希望,但我認為,布衣百姓,並不應該就此放棄反腐努力。你們做記者的,更不應該停止對能夠發現的腐敗的聲討,總之,不應該姑息腐敗或者讓腐敗分子活得太自在,儘管他們中的有些人可能會逍遙法外相當一段時間。
「例如,參加十五大,我曾親眼看到有人把揭發王雪冰(原中國銀行行長)的材料,交給了中央領導,然後,我又眼看著那位揭發者苦苦等候五年,直到十六大召開前夕,才傳出王雪冰終被處理的消息。沒有嚴格的制度和公開的監督,任何部門、任何領域,都不可能有所謂的「淨土」。與其自欺欺人,真不如早點把針對徐永光的審計,早點公布出來……「
全篇結尾,我還想為那位倒霉的「貪污犯」兼「揭發者」--易曉--說兩句。2002年,我曾專門辟出一章說到易曉的冤案,今天,我想再次為他的冤案說上幾句:「易曉貪污200萬元」案子,亟待重審。理由是:
(1)易曉貪污案,發生在1991年。易曉貪污的,據說就是希望工程的200萬「捐款」,可是,從90年代初案發,到2002年徐永光大喊「遭到恐怖襲擊」,再到2006年的今天,徐永光從未對外「詳細介紹」易曉貪污的「罪惡行徑」,請問:這是為什麼?
(2)此案審理,跌宕起伏,北京中院曾幾次以「事實不清」為由,將案卷退回,要求「補充偵查」。先「死刑」,後「死緩」,最後是在「領導批示」之下,經歷6年時間,才勉強結案的,問題是:那位做出「批示」、現已退休的中央領導,是不是真的瞭解案件實情?
(3)易曉「貪污」的200萬,案發後,是從國有企業的公開賬戶上「被起獲」的,依照法理推斷:就算易曉有貪污之「心」,其貪污過程也沒能最後完成。根據某人貪污「企圖」予以嚴厲懲處,是不是有點「不合法」?
(4)經查,1990-1991年,易曉只是徐永光手下「臨時聘用人員」,其工作、工資關係,均未正式調入青基會,試問:一名臨時應聘者,倘若沒有會計、出納配合,叫他如何貪污?此案只有易曉一人被認定「貪污」(不是盜竊),豈非咄咄怪事?
(5)審理易曉案,徐竟然兩次出庭,一次證明易貪污200萬,一次證明易收賄5萬,結果,5萬受賄款也是從第三者手中「起獲」的!問題是:天下竟有如此愚蠢的「貪污犯」、「受賄犯」?總計205萬元的「涉案贓款」,居然全都沒有放在自己「手邊」?而且從兩級法院的判決書中看,易曉竟然連「一分錢的揮霍」都沒有!
(6)易曉案共有3位關鍵證人,除徐永光外,還有2位,其中一人從徐永光手裡「借走」800萬(至今沒能歸還);一人「直接領走」50萬。相關證據,已由柳楊送到美國放在親戚家裡,記者手頭的複印件,徐永光應該不會否認吧?
(7)易曉發起「恐怖襲擊」前,早已辦妥「保外就醫」手續,獲得間接「自由」。一名貪污犯,如果真的貪污了「捐款」,何必還要帶頭「鬧事」?易曉偏偏不服,這才引發柳楊蒐集證據,2人「合夥」找到傳媒揭發,導致「恐怖襲擊」在2002年發生(徐永光語)!可是,反向思考,這樣奇怪的「恐怖份子」兼「貪污犯」,難道不該重新「審視」?
(8)有知情人說,此案的背景是:1991年,易曉幫徐永光「搞」到價值超過1億元的物品捐贈,這是迄今為止,中國青基會收到的最大一筆實物捐贈。那一年,剛剛開始做希望工程的老徐,曾在事前答應:一旦「勸募」到位,徐願意撥付2%的「工作經費」,約合200萬元人民幣。孰料,勸募工作完成後,因為易曉頗得上級領導賞識,在工作中又常常「頂撞」老徐,於是老徐「火」了……?
(9)2002年3月,黨中央並沒有因為柳楊揭發、方進玉試圖報導,就下令逮捕我們這些「恐怖份子」,但是,易曉卻因為上述「貪污」舊案,被全國通緝,押回大牢。每年兩會召開,雅安監獄都會讓他「蹲禁閉」,理由是:「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為防止兩會期間易曉再度「鬧事」,所以「禁閉關押」通常要等兩會結束……今年兩會,即將召開,真不知獄中易曉,是否又遭「無端禁閉」?
(10)柳楊尚未發現癌症時就曾告我:為幫助易曉平反,她曾四處奔走,甚至找到最高法院的副院長。副院長的答覆是:易曉一案,按理應予重審。無奈,徐永光能量很大,平反此案有阻力……
嗚呼!透過徐永光「投資過億、平安無事;招搖過市,大放厥詞」,人們或許已經對他的這種「活動能量」有所領教?徐永光的「屁股」摸不得?對不起,偏要摸!
2002年底,我就公開說過:涉嫌貪污的,恐怕不是易曉,恰恰是徐永光!今日羅列「易曉貪污案」之十大疑點,仍要大聲疾呼:易曉一案,應當盡快進入審判監督程序。因為這個「襲擊希望工程的貪污犯」,可能就是中國法制進程中的又一個「佘祥林」!
200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