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來看一些事實。俗話說,事實勝於雄辯。
首先,在美國,父母不能隨便打孩子。在我們中國人眼裡,孩子是父母的私產,想打就打,想罵就罵,想怎麼處置怎麼處置,誰也管不著;打不打孩子,是每一位做父母的自由。這自由一到美國,沒了。你說它自由個什麼。
第二,在美國,很多州的法律不允許在公共場所喝酒。因此,你和幾個朋友在公園裡野餐,你只能帶些不含酒精的飲料,卻不能帶酒,帶酒--那是要惹麻煩的。想想吧,幾個朋友在公園裡一起野餐,卻不能飲酒,這叫什麼臭規定?
第三,在美國,如果你是老闆,準備招幾個僱員,那麼,你如果問應聘者身體是不是有殘疾,是違法的;問他的婚姻狀況,是違法的;問他的出生地,是違法的;問他有沒有孩子,是違法的;問他是否被逮捕過,是違法的,甚至問問對方的年齡,也是違法的。媽媽呀,我要在美國開公司,想招幾個雇工,還敢問什麼呀!在中國,一個人進一個新的工作單位,總被要求填一份列印好的表格,那表格上面通常有年齡,籍貫,性別,民族,家庭出身,本人成份,婚否,何時入團,何時入黨,何時何地受過何種獎勵和處分等等十分詳細的條款,這些條款,在美國大部分是違法的。這說明,在美國當老闆的自由也遠遠不及中國。
還有更荒唐的事情--
一個年輕人,週末和他的朋友在自己家的河裡划船釣魚玩。在不知不覺中,他們越出了自己的地界,由水路進入了公園的範圍,後被警察發現。警察宣告他們違反了當地的兩條法規,其中一條是沒有事先取得在公園釣魚的許可證。按當地法律,他們的行為已構成違法,符合拘留條件,結果兩位年輕人被送進了拘留所裡。在自己家的河裡划船,釣魚,無意間由水路進入了公園的範圍,又不是故意想做什麼損害公園利益的事情,又沒有給公園造成什麼重大的損失,結果卻被送進了拘留所裡關了起來。如此嚴厲地對待一個公民「小小過失」的國家,無論如何不能稱為是一個自由的國家。
美國的不自由不僅僅表現在對普通人日常行為的約束方面,還特別明顯地體現在對政府官員的管束和限制上。雖然美國社會很尊重個人的隱私權,但如果你是官員,社會各界都可以對你橫挑鼻子豎挑眼,在各種場合把你批個體無完膚。
有人說,在美國當官,一舉一動都在輿論和公眾的監督之下。這話不虛。
比如行政部門官員舉行政府公務會議時,往往必須事先預告,而且會議必須在對公眾開放的會場舉行。會議記錄大多數也都是立即公開的,以便公眾瞭解、監督和批評。
在美國,聯邦領導人一旦當選或受任,都必須提交自己財務情況的報告。在這些報告中,高級官員必須申明自己的財務資產的性質和規模,以保證同所任職務沒有利益衝突。
這樣看來,在美國做官,也沒有我們這邊自由多。
所以我說,美國根本不是什麼「自由社會」。那麼,美國是個什麼社會呢?
準確的說法應該是:美國,是個法治的社會。人人守法,總統百姓蓋莫能外。說它是自由世界,完全是誤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