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吳某漢以金錢為引誘,在自家屋內與林某發生性關係,事後給了林某1元錢。
2004年5月8日中午12時許,吳某才在本村的修車店後面遇見林某,便以金錢為引誘,在修車店後面的樹林內與林某發生性關係,後吳某才拿了3元錢給林某。十幾天後,吳某才以同樣的手段,在同樣的地點再次與林某發生性關係,致林某懷孕。
2004年8月到2005年1月,林某分別與其他的被告人發生性關係,被告人有的給她3元,有的給5元,有的給2.5元,有的甚至給了林某一個空的礦泉水瓶。
林某懷孕後,此事才被其家人知道,並報案。據瞭解,事發時林某未滿14週歲。經廈門市仙岳醫院司法精神醫學鑑定,林某屬於輕度精神發育遲滯及無性自衛能力。
最後,10名被告人被法院一審以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73歲的吳某河被判九年、73歲的吳某西被判六年、71歲的吳某都被判五年六個月、70歲的吳某興被判六年、55歲的吳某漢被判六年、54歲的吳某海被判五年六個月、51歲的吳某發被判六年六個月、50歲的吳某榮被判五年六個月、42歲的吳某福被判五年六個月、39歲的吳某才因導致被害人懷孕被判刑十一年。目前,尚有一人仍在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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