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青年報報導,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分析了2002年以來審理過的國家工作人員涉嫌貪污犯罪案件,發現,國有企業高層管理人員和財務人員犯罪現象突出,佔被告人總數的76%,涉案金額達678萬餘元,佔涉案總額的91.8%。
研究發現,用直接手段貪污的佔案件總數的94.7%。財會人員一般採取收入不記賬、虛開發票平賬等赤裸裸的方法;高層管理人員則私自作主,任意截留公款據為己有;其他業務人員或倉庫保管員則利用職務之便,倒賣公共財物。
比如,北京市豐臺區某中學校長姜某,利用負責該校的全面工作及本學校的裝修工程的職務之便,在經手該校校舍裝修並負責結算工程款的過程中,採取用假髮票平賬的手段,將本單位工程款人民幣20萬元據為己有。
研究人員分析其原因在於,國有企業權力集中在以經理階層為代表的經營管理者手中,形成大權獨攬,企業重大事務包括企業財務缺乏監督, 形成了長官意志,各單位財務人員的去留全憑領導一句話,導致了企業高層管理人員貪污犯罪的猖獗和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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