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政府的法規部門
1978年12月,中共中央十一屆三中全會把工作重點轉移到現代化建設,要求健全民主和加強法制。1980年9月,在撥亂反正、百廢待興之初,趙紫陽以其在四川的政績就任國務院總理。
1981年初,趙紫陽總理授意,由國務院副秘書長顧明起草關於成立經濟法規研究諮詢機構的報告。4月10日,趙紫陽批示:"擬同意。請星垣同志佈置落實。建'立法研究中心'似更好些。"(杜星垣,國務院秘書長)隨後,成立了由顧明領導的國務院經濟法規研究中心,負責對各經濟部門制定、修訂經濟法規進行規劃、指導、組織和協調。
在趙紫陽總理的大力推進下,國務院經濟法規研究中心制定並實施1982至1986年經濟立法五年規劃並草擬了上百個法律法規,積極推動在中央各有關部門和各級政府逐步建立負責經濟與行政法規的部門,探索運用法律手段調控經濟及引進外資和依法行政,致力於推進普法、學科建設、理論研究等各方面從無到有全面發展。
在這個背景下,1982至1983年,溫家寶擔任地質礦產部政策法規研究室主任;1983至1984年,曾慶紅擔任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聯絡部副經理,負責經濟法規工作。
1984年我畢業後來到國務院經濟法規研究中心,開始了在中南海十年的立法生涯,親歷了我國法治建設從無到有的這一歷史性變革。
打開美國來華投資的大門
1984年10月,胡耀邦和趙紫陽主持中共中央十二屆三中全會通過《關於城市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這是繼農村改革取得成效,開始城市經濟體制改革的探索。改革開放,引進外資,在各大城市形成發展勢頭。
當時,美國經濟存在著一千億美元的龐大外貿赤字,實業界急需到海外尋求新的投資市場。他們注意到我國的改革開放將成為理想的投資市場。我國為美國的大規模投資打開大門,必將促進日本、歐洲國家來華競爭,以形成有利於我國的買方市場。
1984年11月,國際投資法律研討會在大連、北京、上海三地系列召開。由美國前國務卿萬斯和前副國務卿克里斯多夫(後為克林頓政府的國務卿)率領擁有五千億美元的二十一家跨國公司、八家國際財團、三家律師事務所的企業家、銀行家、律師等百餘人,來我國考察投資環境。
美國實業界人士對來華投資存在種種疑慮。他們提出,在華投資盈利的可能性究竟有多大,如何得到法律保障,以及管理體制、勞資關係、價格體系、外匯平衡、利潤匯出、減稅讓利等一系列十分複雜的具體問題如何處理,這需要我國政府對長期以來的經濟政策作大規模調整和立法。他們與我國有關的部長和省長,十四個沿海開放城市的市長、企業家、專家學者三百人,探討如何具體改善我國引進外資的環境,並就我國急需引進外資的重大項目,簽訂了上百個意向性協議,達數百億美元。
會議期間,我執筆向趙紫陽匯報情況並為其代擬講話稿。面對這麼多對經濟和法律專家都十分棘手的敏感要害問題,總理是否都能應對自如,我真為其捏把汗。會見一開始,趙紫陽就熱情洋溢,侃侃而談了一個多小時。他對各種問題瞭如指掌並高瞻遠矚。他最後還風趣地說,你們提出的問題我都回答了,你們沒有提出來的問題我也回答了,還有什麼問題嗎?在研討會上與我方討價還價咄咄逼人的那些政客、律師、老闆們,全都啞然。他們被趙紫陽的風采和對改革開放的決心及必勝信念所折服,百餘外賓報以長時間的熱烈掌聲。
這次會議,使美方消除了顧慮,增強了來華投資的信心。萬斯回國後,向政界和財界指出:"中國在改善投資環境和加快經濟立法的努力,增加了外商在華投資的可預見性,這對投資者作出決策極為重要。"
運用法律手段搞活城市經濟
1985年2月,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召開全國城市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會議。當時趙紫陽總理兼任體改委主任。各地的省長、市長,中央有關部門負責人二百餘人到會。會議要求大家對《會議紀要草案》提出修改意見。我對其中"要運用行政手段、經濟手段輔之以必要的法律手段管理經濟"的說法提出質疑,要求把" 法律手段"放在第一位,"行政手段"放在最後。
會議採納了我的建議,改寫為:"要運用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輔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管理經濟"。"法律手段"放在第二位,"行政手段"放在最後。《會議紀要》由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全國。
1986年3月,趙紫陽在六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關於第七個五年計畫的報告》中採用了這個提法,進而成為一個新的專用名語,逐漸被各方面廣泛接受和採納至今。
會議以後,十多個改革試點城市,積極探索運用法律手段搞活城市經濟。武漢市長吳官正和瀋陽市長李長春,分別在本市政府力排眾議,主持制定並實施"反不正當競爭法"、"企業破產法"等等。從而,在依法搞活城市經濟的探索中取得政績,我參與了其中的工作。多年後,全國人大制定了這兩個法律。
1986年春,三角債問題開始成為城市經濟發展的障礙。3月,趙紫陽在一個會議上說到,當前一些大中型企業之間竟然發生數百上千萬元的三角債現象。他對此十分憂慮,要求各方面盡快設法解決。一週以後,我在《世界經濟導報》上看到張偉國撰文反映,上海金山石化總廠陷入逾億元的三角債務之中。這個問題更為嚴重了,我即去該廠瞭解情況並請了兩位上海金融界學兄一同前往,寫成《必須盡快把大企業從經濟困境中解救出來》的報告,提出由銀行注入巨額啟動資金,在銀行信貸系統依法為所有的企業解開一環套著一環的層層債務鏈的對策性建議。報告呈送趙紫陽和國務院秘書長陳俊生,由陳俊生、白美清、閻穎(後兩位為國務院副秘書長)立即批示並委派中國工商銀行行長張肖前往上海,用幾十億元銀行資金啟動,在華東地區大規模地清理大型企業的三角債務,一個月就全面解決了問題。
擴大國務院的立法權
在打開國門和搞活城市經濟的同時,我國加快立法。1985年1月,彭真委員長多次召見顧明,聽取國務院經濟立法工作情況的全面匯報。彭真說:"隨著改革轉向城市,不少新的問題亟待用法律加以規範和調控,急需制定一系列經濟法律。但是,不少重大問題涉及面很廣,情況複雜,缺乏經驗,一時難以立法,這又使改革開放難以順利進行。為此,近來一直十分焦慮,多次與胡耀邦和趙紫陽反覆磋商,甚至半夜裡還在電話中與趙紫陽商討。其結果是,能否授權國務院先行制定條例,再由全國人大制定法律。"3月,彭真主持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九次會議,專題討論經濟立法問題。
4月,六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關於授權國務院在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方面可以制定暫行的規定或者條例的決定》。從而,擴大國務院的立法許可權,加快立法。
加快立法成立五人小組
趙紫陽與彭真互動而大力推進立法。1985年3月,趙紫陽在國務院常務會議上多次要求加快立法。他指出:"經濟立法是個大問題,必須下很大力量。立法在改革中具有獨特功能,是其他經濟管理手段所不能代替或比擬的,立法是在集中集體智慧,充分調查研究後制定的,具有質和量的界限。過去我們總是靠領會精神辦事,今天一個精神,明天一個精神,沒有一個確定的東西,往往造成'一個時候一個精神'的現象,有些本來很好的'精神'也常常被一些人做了任意解釋。現在,我們要糾正新的不正之風,但是什麼叫'買空賣空'?什麼叫'皮包公司'?什麼叫'投機倒把'?應該給出一個明確的、具有法律意義的概念,劃清合法與非法的界限。經濟逐漸搞活以後,非要靠立法不行。"
4月初,趙紫陽召集有關部門負責人,研究立法問題。他指出:"必須有計畫、有步驟地制定一大批經濟法規,以保障改革的順利進行。立法不要求全,針對改革中出現的某個問題,有幾條就規定幾條。有些還可以採取發布一號、二號、三號單項政令的形式,經過試行,再清理合併,制定成為較系統的條例。這也是為今後全國人大的立法作準備。"
趙紫陽提議,由顧明、李灝(國務院副秘書長)、安志文(國家體改委副主任)、馬洪(國務院經濟研究中心主任)、張彥寧(國家經委副主任)成立經濟立法五人小組,把當前改革急需制定的二十來個法規,作為緊急立法任務,在年內完成。我擔任了五人小組的聯絡員。由這幾位跨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參與具體的立法工作,大大提高了立法的速度和質量。
二十年來,國務院發布的各種法規數以千計,對推進依法管理經濟,依法行政,促進全國人大的立法工作等等,發揮了很大作用。現已到應該把立法權收回全國人大的時候了。議會、行政、司法,三權分立是現代文明社會的必由之路。
促進經濟法治建設全面發展
1985年7月初,趙紫陽主持"中共中央關於制定七五計畫建議座談會",二百餘各部門負責人和專家學者參加座談。我執筆草擬《為七五計畫配套的七五立法規劃》,並向與會者徵求意見。反饋回來的各種立法要求多達四百餘項,僅時任國家經委副主任朱鎔基就提出二十來項。我從中歸納出三百項,編成第二稿,正式上報。8月2日,趙紫陽批示:"原則同意,可徵求有關方面意見,報國務院。"這一規劃稿我們又幾上幾下,幾易其稿。
《趙紫陽與中國改革──紀念趙紫陽》由明鏡出版社出版。該書是一批中國80年代最有影響的改革派官員、知識份子和異議人士紀念趙紫陽而作,一部分為祝賀趙紫陽先生85歲壽誕,集會美國哥倫比亞大學的即席和書面發言彙編;一部分是趙去世後的懷念和哀悼的文章。這些在1980年代有不同背景、職業、思想和作為的中國人,從各個角度回顧和評議了趙紫陽的政治與經濟改革理念、個人品性、領導才能和傑出貢獻。還探討了80年代的中國政治和國情、各種勢力之間的鬥爭、80年代的領袖及之間的關係、和趙紫陽在這個時代的意義。
1985年9月,中共中央十二屆四中全會《關於制定七五計畫的建議》中,進一步提出:"力爭在七五期間建立起比較完備的經濟法規體系。"這一更高的要求。
1986年3月,我執筆《國務院經濟法規研究中心成立六年來的工作匯報》。趙紫陽批示:"隨著直接控制轉向間接控制,經濟法規工作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