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要義,不僅要求法律平等地保護所有人的合法權利,而且要求任何人違法都必須接受法律的制裁,但執法者必須遵守公開和公正的程序正義原則,才能做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執法者的辦案和處罰都是黑箱操作,就很難有司法公正可言,很可能是對無辜者的構陷。所以,深圳警方能否證明自己不是「構陷」而是依法辦案的前提,只能是向社會公開辦案程序、相關證據和適用法條,方能忠實於法、取信於民。否則的話,就是缺乏基本司法公正的黑箱操作,而所有司法上的黑箱操作都逃不脫構陷之嫌。
現在,劉水被「收容教育一年」已成事實,而外界能夠得到的所有信息都來自司法機關之外的知情人,卻沒有從深圳警方那裡得到任何相關的公開信息:沒有案發的時間和地點,沒有偵察和抓捕的過程,沒有相關的證人、證據和口供,沒有適用的程序和法條的解釋,更沒有劉水本人或律師的辯護,而完全是在黑箱操作中就剝奪了劉水的人身自由,有違中國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同時,基於劉水本人曾三次遭遇政治迫害、兩次被判刑的經歷,也基於劉水一直堅持直率地發表政治異見,更基於中共司法機關經常借「刑事罪名」進行政治迫害和製造文字獄,在得不到相關的公開信息的情況下,外界有理由懷疑:劉水的第四次被捕,被以嫖娼罪判處收容教育一年,是深圳公安機關精心設計的陰毒圈套,以達到一劍數雕的目的:1,使打壓異見和迫害人權的行為在道義上合法化;2,封住劉水和其他異見者的嘴巴,讓他們有口難辨;3,封住外界的嘴巴,讓同情劉水和譴責文字獄的輿論無從著力。4,對於良心犯名譽來說,「嫖娼」或「腐敗」等指控,無疑是極為惡劣的褻瀆。
以「嫖娼罪」拘捕劉水,不能不讓想起另一樁受到國內外的廣泛關注的「冤案」:此前不久,廣東省地方當局為了整肅具有新聞良知的《南方都市報》,就以「貪污」、「行賄」、「受賄」等罪名,逮捕該報總編輯程益中,分別判處該報總經理俞華峰12年、該報老領導李民英11年的重刑,而他們三人都是大陸新聞界公認的優秀報人,不但具有辦報才能和新聞良知,而且在報社內部具有廉潔的清譽。
同樣,劉水先生也是近年來活躍於網路的知名作家,特別是他敢於抨擊獨裁體制對人權的踐踏,為六四亡靈大聲疾呼,前不久還為身陷文字獄的「新青年學會」鳴冤。他矢志不渝地追求言論自由,即便屢遭政治迫害,即便現在的生活頗為窘迫,也無怨無悔。
如果說,一個人真的有刑事犯罪行為,無論此人的身份如何,哪怕是追求自由、民主、人權的民間人士,都不能構成法律豁免的理由的話,那麼,嫖娼、腐敗等刑事罪名,也決不能作為打擊異見、封殺媒體等迫害人權的法律藉口。事實上,在中國的現行體制下,人們看到的「法制常態」是後者而非前者,高官和大款逃避法律追究的事例比比皆是,而民間異見者則經常陷於「欲加之罪、何患無辭」的迫害之中。而且,從對社會危害的角度講,前者是個人行為,很容易得到法律的懲罰,而後者是政府行為,很難得到司法追究。中國政府長期實施政治迫害和製造文字獄,是典型的國家性的違法亂紀,對人權的侵害最嚴重,對社會穩定的破壞力也最大。
儘管,「依法治國」已經成為現政權的口號,前不久,中共政權又把「尊重和保障人權」寫進了憲法,但劉水案和南都案所呈現的現實卻是:權力恐懼依舊,敵視民意依舊,為了維護獨裁秩序的穩定和特權階層的利益,封殺異見言論和整肅敢言報刊等踐踏基本人權的行為,仍然是這個制度的統治常態。所以,創辦了在民間享有盛譽的優秀報紙的優秀報人,敢言的優秀網路作家(前有杜導斌、後有劉水等),肯定不見容於壟斷新聞和壓制言論的獨裁體制,用「腐敗」、「嫖娼」之名,行打擊異見、封殺媒體、迫害人權之實,是典型的「惡法治國」。
即便在官方刻意營造的歌舞昇平和玫瑰色小康之下,也決不能低估獨裁統治的陰毒和狡猾,不低估敵視自由和戕害人權的政府行為,在對人性和社會的根基構成巨大殺傷力的同時,也對民間維權運動和異見人士的信譽造成損害。所以,民間維權運動,不僅要在面對強權壓力時堅守尊嚴和保持勇氣,也應該盡量保持自身的清明理性和道德自律。
2004年5月7日於北京家中
(大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