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國山東省章丘法院違法辦案向 領導反應情況

發表:2004-03-05 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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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領導:
您好,
關於章丘市人民法院執行局違法辦案一事,現將詳細情況作如下說明:

山東省章丘市退休職工王正有與章丘市第一建築工程公司因借款糾紛於2001年訴致章丘市人民法院,判決生效後章丘市人民法院執行局於2002年8月將案件執結完畢。

2002年8月13日執行局李萬章法官找到我商量,34047元的執行款只過付28000元,並一再提示「給你的最多,別人還拿不到60%」。我無奈之下只好同意先領取28000元其餘的以後再說,但當我到財務辦手續時,財務上開出了一張25000元的支票並要求我在收到條中註明「今收到法院現金34047元正,餘款不再追究,此案執結」。執行局的焦守業法官說:「你同意就拿走,不同意就算,這就已經很照顧你了!」之後,我找到法院的燕院長,燕院長說:「你拿多少就打多少錢的收條」。這樣,又找到焦守業法官,焦法官說:「你告了我,錢沒有了,你等著吧!」。

期間我多次向法院領導反映過問題,2002年11月19日執行局李萬章法官打電話通知我到執行局5號辦公室處理,李法官提出兩個條件:一、「 25000元一次付清,但必須在收到條上註明『收到法院現金34047元,餘款自動放棄不要,今後不再追究,此案執結』」。二、「錢全數過付,但要按14%分期過付,但是公司已經沒有什麼財產可執行了。你願意選擇哪條路隨便!」(有法律常識的人都知道,此時執行局已經全部執結案件,但為什麼又會提出第二個條件?難道我要是選擇第二條路,法院會再把錢給債務人退回去不成?等過段時間再告訴我債務人無履行債務能力,案件執行中止?)。無奈之下我按照李法官給指的第一條路領取了25000元。

事後想想借出去的錢七八年了,按照3.4萬元向人民法院交納的案件受理費、執行費,最後竟在人民法院的「特別照顧」之下才拿到了25000元。法律何在?這太不公平了。我費勁周折多次找院領導反映,最後在執行局顏成傑局長的「照顧」下又給了我3000元,並強調:「好了,餘下的那部分就別再來要了。」試問,剩下的6000多元到哪裡去了?全國法院系統全年有多少經濟案件,如果法院系統都這樣「照顧」當事人的話那誰還敢打官司?誰還來維持嚴肅的法制秩序和日益繁榮的經濟發展環境?

此事我到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章丘市人大、章丘市紀委等部門都反映過,經調查也都承認章丘市人民法院執行局違法辦案事實的存在,但最後都已種種理由拖了下來.....

懇請各位領導在百忙中調查關注此事。

此致
敬禮
王正有
2004年3月5日
附:聯繫電話:0533-2189548
聯繫地址:淄博市張店區商場東路6號綜合服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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