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據中新社1月30日報導,36歲的肖洪波在1998年12月至2001年5月期間,利用職務之便,透過直接收取客戶現金不入賬,私下列印假的銀行對賬副本等手段,先後侵吞銀行公款金額高達413萬餘元。肖洪波瀋迷賭博還包養情婦,不到兩年,就輸掉上百萬元,他最多的時候包養了七個情人。
據瞭解,2001年6月,肖洪波感到事跡敗露,遂燒燬有關證據後潛逃到新疆,2001年7月被檢察干警抓獲歸案。2003年7月2日,肖洪波經一審以貪污罪被判處死刑。肖洪波不服此判決,向省高院提出上訴。2003年1月7日,省高院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原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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