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地警方「說你有罪你就有罪」的違規辨認程序下,他在監獄裡渡過了一年半的時光。
被取保候審出來的時候,他成了一個精神病人,「右側頸部、右腋後、腋下、雙股內側有多處皮下瘀血」,「胡言亂語,驚恐 不安」,病一發作就給人下跪,不斷的下跪……
更令人驚怖的是,在他獲准取保的前幾天,在看守所裡,他的龜頭被割掉了。
在當地檢察院、法院的一系列「運作」下,這個令其本人和親屬身心備受摧殘的案件,直到2003年7月,才因為臨近的河南鄲城縣檢察院「突然撤訴」,而贏得了「遲來的正義」。
李文獻在監獄裡受到了什麼「待遇」?為什麼生殖器的龜頭會被割掉?諸如此類問題,真相尚不得而知。
是誰,讓一個正常人,成為了一個精神病人,並且,喪失了生殖器官?
漫長的審判,殘酷的未來
1998年12月,在一起普通的打架鬥毆事件中,李文獻被人指認為打人凶手而被河南鹿邑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過一系列違規的辨認程序,1999年3月,李文獻被鹿邑縣檢察院正式逮捕並投入監獄。
在監獄裡被關了1年零3個多月後,1999年12月18日,鹿邑縣檢察院才提起公訴,法院判決他犯了「故意傷害」罪,判刑兩年。然而,這個判決很快被上級法院發回,要求重審。
然而,鹿邑縣法院就沒有了下文。直到一年半後,周口市中院在李文獻親屬的要求下,將此案案卷移交給鄰近的鄲城縣法院審理。
在周口市中院指定鄲城縣法院審理之後,時間又過了近一年半,直到2003年3月20日,鄲城縣檢察院才終於對李文獻提起公訴,罪名仍是故意傷害。然而,令人困惑的是,鄲城縣法院開庭後不久,鄲城縣檢察院突然撤訴,理由是「認為鹿邑縣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得到鄲城縣法院裁定准許。
2003年7月7日,周口中院駁回原告的上訴,維持鄲城縣法院的裁定。根據疑罪從無原則,李文獻終於得到了「遲來的正義」。
然而,雖然在將近5年的漫長的馬拉松訴訟之後,官司算是打贏了,「被證明是清白的」,但李文獻的家人卻無論如何高興不起來。
從1998年底李文獻被刑事拘留,到2000年5月李文獻被取保候審,李文獻在監獄裡呆了大概一年半。這一年半的時間,李文獻已經換了一個人。
2000年5月14日,李文獻父親李樹新接到看守所電話趕到醫院,看見兒子李文獻戴著腳鐐躺在病床上,渾身「青一塊紫一塊」,手上的手銬已解除,他的下身被紗布纏裹著。醫院大夫何延中回憶說,李文獻「胡言亂語,驚恐不安」,而且「右側頸部、右腋後、腋下、雙股內側有多處皮下瘀血」。
更令人驚怖的是,他的龜頭被割掉了。醫生診斷,李文獻「龜頭闕如,龜頭部位只剩下一點點皮肉」。事後,河北省廊坊市人民醫院對李所作的診斷是:「陰莖曾被刀割,無龜頭」。
此前的4月21日,商丘市精神疾病司法鑑定委員會對仍在監獄裡的李文獻進行了精神病鑑定,該所5月2日提供的鑑定結果顯示:李文獻「有明顯的被害妄想、關係妄想」,屬於「急性妄想發作」,「建議住院治療」。
說你有罪,你就有罪
那麼,李文獻是如何被判定有罪的呢? 李文獻與李鹿旗(原告)曾有「世仇」。1997年,李彬(李鹿旗之父)因毆打李樹新(李文獻之父),被當地公安機關拘留7天。此後,李彬多次揚言說他有親戚在縣政法機關,一定要把面子撈回來。
1998年12月25日晚9時許,李鹿旗父子倆和李鹿旗的4名同學晚自習後離開學校,走到縣化肥廠門口時,被蹲在路燈下的兩名青年扭住並打倒在地。凶手很快逃逸。
在向警方報案時,李鹿旗指認打人凶手是同村人李文獻。在經過一番有爭議的辨認之後,警方確認李文獻就是打人凶手。李文獻辨稱,案發時,他正在130多公里外的商水縣巴村鎮政府和幾個年輕同事一起過聖誕節。
1999年元月,鹿邑警方來到商水縣巴村鎮政府,找李文獻的同事曹玉林、範華、馬致遠取證,三位同事證實了李文獻的說法。隨後,巴村鎮政府辦出具了李文獻在1998年12月25日和26日沒有缺勤的證明。
然而,警方不依不饒,先後四次來到商水縣巴村鎮政府取證,採取了種種手段。最後一次,李文獻的同事曹玉林被戴上了手銬,理由是「前三次說法不一致,肯定作了偽證」。已調往商水縣另一個鄉工作的範華,在聽說曹玉林的事後,請了十多天假沒有上班。後來他主動來到鹿邑縣公安局,也改口說「時間長記不清了」。
而在此案的取證過程中,檢察院三次認為,鹿邑警方在巴村鎮得到的證據有所矛盾,退卷要求補充偵查。
2003年11月6日,另外一個證人馬致遠對記者回憶當時情景時說,因那天是聖誕節,記得是和曹玉林、範華在李文獻房間裡吃的米飯,然後還一起看了新聞聯播。範華點子多,還提議搞個什麼聖誕儀式什麼的。
一年後,漫長的取證才結束,1999年12月18日,鹿邑縣檢察院對李文獻提起公訴。1個月後,李被縣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2年,罪名是故意傷害。此時,從被拘到審判,李文獻已在押1年3個多月,遠遠超出羈押時限。李文獻的哥哥李文革也因「涉嫌包庇」,被鹿邑警方刑拘15天 。
李文獻的監獄生活
鹿邑縣公安局對此的結論是:在李文獻被關押期間,看守所民警沒有對他進行任何體罰和污辱行為。
鹿邑縣公安局副局長宋豐收提起李文獻在監獄中的表現的時候說,李文獻因涉嫌故意傷害被拘後,多次毆打同室人員,先後關過3個號,後來又調到4號,一個多星期後又多次打人,並割手腕自殘。看守所只好給他戴上刑具。所謂刑具,就是「腳戴腳鐐,手戴手銬,腳鐐、手銬間又有鐵鏈連著」。
宋豐收還義正詞嚴地表示,對於李文獻龜頭被割這件事,「鹿邑縣公安局非常重視,經多次調查,最後認定此事件純屬李文獻個人行為。」他說,「送李文獻治療同時,民警在他的被窩裡發現了『豆粒大的玻璃片』。經反覆訊問,李文獻交代說,是上午醫生來打針時他在看守所的院子裡偷偷揀拾到的,然後蒙著被子自己把龜頭割了。」
對此,李文獻的父親回憶說,當天早晨,是他本人領著醫生到看守所為兒子打針的。但醫生很快就出來了,告訴他,李文獻不肯打針,說自己沒病。所以,「那天上午,醫生根本就沒有給他打針。」
李文獻的父親還有另一個疑問:「在手和腳都被銬住、行動非常困難的情況下,他能自己把自己弄出一身的傷痕?」
他回憶,當時醫生進入看守所後,看守所的看門人悄悄告訴他:你兒子又罵人了,這回罵了看守所的一位副所長。
超期羈押,生命不能承受之重
可以說,李文獻要是龜頭沒被割掉,不知道還要被羈押多久。
超期羈押,已成為影響我國社會公正性的一個大問題。
6月26日的《南方週末》報導,廣西玉林市興業縣高峰鄉人謝洪武於1974年6月24日遭當地公安機關拘留,作為一名典型的「無案宗、無罪名、無判決、無期限」的「四無案件」當事人,他在玉林第二看守所裡度過了28年。他的案宗裡,只有一張1974年6月24日由當時的縣公安局長簽發的拘留證。
去年10月30日,謝洪武被無罪釋放。
一紙拘留證,就將一個大活人活活關了28年,歷史和謝洪武開了一個嚴酷的玩笑。當初「總是笑瞇瞇」的34歲的壯年人,在監獄裡沒有緣由地呆了28年後,無罪釋放時,已變成了一個白髮駝背、口不能言、記憶喪失的耄耋老者。
28年啊,一個人的一生中,能有多少個28年?
還有6月12日的《南方週末》披露,河北省曲陽縣黨城鄉的楊志傑,1991年因為涉嫌一起爆炸案,受害者恰好是與楊志傑的岳父有糾紛的「世仇」,而被拘留。在被關了7年後,案件才開始在保定中院審理。
1999年4月,楊志傑犯爆炸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 身。楊不服,上訴至河北高院。在羅干、肖揚等領導同志做出批示後,2002年12月,保定市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書》,認為楊志傑涉嫌爆炸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在被羈押了12年後,去年6月6日,楊志傑終於重獲自由。
28年、12年……,這些被媒體披露出來的「大案要案」,是如此的讓人震撼。為什麼謝洪武被關在監獄中的28年,監獄的歷任領導不聞不 問?為什麼楊志傑被關了7年後,法院才開始審理?這7年中,法院為這個案件都做了些什麼?
超期羈押,責任人該當何罪?
7月2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趙登舉說:「超期羈押本質上就是非法拘禁。」
也就是說,超期羈押行為本身是一種違法行為,是對公民人身自由權利的犯罪。犯罪行為,必須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但是,謝洪武案也好,楊志傑案也好,李文獻案也好,有哪位責任人為此承擔了哪怕是行政上的處分?更甭提刑事責任的追究了。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曾提出一個原則:「有罪則判,無罪放人」。
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通知,要求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有罪依法追究,無罪堅決放人,切實糾防 超期羈押現象。通知指出,超期羈押現象目前在全國許多地方沒有得到有效遏制,「前清後超」、「邊清邊超」、「押而不決」等現象仍然不斷發生,人民群眾反應強烈。
通知還強調,今後(為什麼是今後?既往不咎?)凡故意違法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羈押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 任人員,將予以行政或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將以玩忽職守罪或濫用職權罪追究刑事責任。情節特別嚴重的,將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若此,那麼李文獻案中,相關責任人該當何罪?!廣大公眾有沒有權利知道這個案件(特別是李文獻在獄中的遭遇)的真相?!
編後語
「遲到的正義,就是沒有正義」,這句話被全球眾多法律界人士奉為圭臬。
在全國,還有多少被超期羈押的人?
上海市自今年6月開始展開超期羈押專項清理,短短兩個月內,就「糾正其他環節的超期羈押34人」。
由上海可見一斑。
自由無價。
我們相信,粗暴地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利的有關責任人,必將接受人民的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