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輪功上訴歐洲人權法庭 推動起訴江澤民

發表:2003-12-21 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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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6日在比利時首都布魯塞爾的比利時最高法院內,著名人權律師喬治-亨利-博傑和在比利時起訴前中國國家主席江澤民的原告法輪功學員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博傑律師代理6名法輪功學員向歐洲人權法庭提出上訴,要求法庭根據歐洲人權公約,對在比利時起訴江澤民的可能性作出裁決。
2003年8月,喬治-亨利-博傑律師,代理6名法輪功學員,在比利時向聯邦檢查官以群體滅絕罪、反人類罪、酷刑罪,三大罪名對前中國國家主席江澤民及610頭子羅乾和李嵐清提起刑事訴訟,主要針對他們在發動鎮壓法輪功中所犯下的罪行。

該訴訟在幾週後被比利時聯邦檢察官駁回, 他認為原告中比利時公民和居民所遭受的迫害不足以構成嚴重人權侵犯。由於根據比利時新近更改的法律,一旦聯邦檢察官駁回起訴,在該國就不能提起上訴。目前博傑律師代理原告向位於法國斯特拉斯堡的歐洲人權法庭就此案提出上訴。

博傑律師說,「我們希望斯特拉斯堡的歐洲人權法庭能夠告訴我們,在一個民主國家,應允許公民有上訴的權利。」

「其實認為原告不是受害者,這不是檢察官的角色,法律並沒有給他說這話的權力。我們向法庭提供了詳實的證據,證明所有原告都是江澤民及其同夥610辦公室所發動的、旨在鏟除法輪功的這場鎮壓的受害者,我們認為,沒有大的受害者,小的受害者,只有受害者。這些人就是因為他們屬於法輪功群體,所以就遭到迫害。」

博傑律師表示,「我們對歐洲人權法庭抱有很大信心,一定要讓江澤民及其同夥在比利時受到審判,因為我們相信比利時是有能力像其它歐洲國家、民主國家一樣對群體滅絕罪的罪犯進行審判的。對於我們來說這是一個最基本的原則,一定要起訴那些不遵守國際法基本原則的人。」

原告之一, 比利時人電腦工程師馬提亞斯-斯拉提說「這是一場史無前例的大規模的人權迫害,無論在中國,還是在海外,所有的法輪功修煉者都受到牽連。」

另一名原告,澳洲公民戴志珍說,「今天我女兒和我來到這裡是因為兩年前我丈夫到北京去遞一封信,就遭到酷刑,在酷刑下死去。因為在中國有千千萬萬的法輪功學員像我丈夫一樣,我們在中國沒有人能受理法輪功的案子,所以我們希望能在海外的法庭能夠將江澤民繩之以法。」

12月17日下午,上訴案的幾名原告法輪功學員在歐洲人權法庭所在地法國斯特拉斯堡市的新聞俱樂部繼續舉行新聞發布會,向媒體公布此事。兩名歐洲議會議員在新聞發布會上發表講話, 支持法輪功用法律手段爭取權利。

這次上訴的法律依據是1950年在羅馬發布的歐洲人權公約。在這個公約的基礎上,於1959年在法國斯特拉斯堡市成立了歐洲人權法庭,旨在司法領域監督各簽約國對基本自由和權利的維護。作為歐洲人權公約的簽署國,比利時有義務服從歐洲人權法庭的裁決。

來自比利時,荷蘭,法國、德國、瑞士的法輪功修煉者整個下午直到夜幕降臨一直在歐洲人權法庭前煉功、靜坐聲援。

除比利時以外,江澤民在西班牙,德國已相繼被以群體滅絕罪、反人類罪、酷刑罪告上法庭,在瑞士,丹麥和愛爾蘭等國類似對江的起訴也正在準備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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