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長春的殘疾人羅永忠純粹因為在論壇上張貼所謂「反動文章」,就被以「煽動顛覆」罪判刑。荒唐的是地方法院竟然大言不慚列出罪名全部是某年某月某日在某某論壇發表某某「反動文章」,竟然還是赤裸裸延續過去「反革命」罪的做法,一點遮掩都不要。
羅永忠的案子引起社會和國際人權組織的強烈憤慨,據有消息說,中共高層也有說法,甚至有傳說可能會重審。我想說的是,在中國類似羅永忠這樣的案例還很多,其荒唐不亞於羅永忠案的有的是,只不過缺少輿論呼籲,沒有引起足夠重視,冤情沒有大白於天下。
今天我就接到朋友發來河北省滄州市郭慶海的案例,不得不叫人怒髮衝冠,義憤填膺。郭慶海的案子雷同於羅永忠案,都是因為發表文章。不同的是,羅永忠還算是公開審判,郭慶海卻是被秘密審判,出庭的除了郭慶海本人,其他都是檢察院的公訴人和法院審判員及看守;羅永忠好歹在形式上是審判後宣判,而郭慶海卻是先宣判後開庭,程序上顛倒過來,判決書的日期是4月5日,審判是在4月6日,真是荒唐可笑至極;羅永忠的罪行判決書僅是列出「反動文章」標題,而郭慶海的判決書不僅列出「反動文章」的標題,而且還有「上綱上線」的分析,好像是文革時期的判決書;羅永忠的案子羅本人進行了上訴,法庭必須根據上訴材料再次開庭審理,而郭慶海的案子儘管也提出了上訴,卻石沉大海再無消息,更不見重審。
許多人置疑為甚麼同樣寫文章,有的就被判罪,有的卻暫且無事?我也百思不得其解。但肯定的一點是,共產黨地方公檢法對煽動顛覆罪認識上差異很大,在依法律程序辦事上,有的走形式,有的連形式都不走,赤裸裸的知法犯法。不得不承認這樣一個事實,有的地方公檢法官員素質太差,羅永忠和郭慶海的案子如果放到北京、廣州、深圳這些地方,可能不會出現如此的荒唐。
我們必須揭露類似羅永忠、郭慶海這樣的荒唐案例,必須鍥而不舍繼續呼籲中共當局釋放政治犯。雖然劉荻、李毅兵、吳一然已以「取保候審」名義釋放,但依然關押在監獄裡的政治犯還有很多。讓我們大家關注郭慶海的案子,呼籲重新審理,呼籲釋放無辜的所有政治犯。
2003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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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1滄刑初字第24號
公訴機關河北省滄州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郭慶海,筆名青松,男,1965年3月11日出生,漢族,中專文化,泊頭市農行營業部職員,民盟盟員,住泊頭市齊橋鎮劉站村。2000年9月15日因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被滄州市國家安全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現押滄縣看守所。
河北省滄州市人民檢察院以滄檢刑訴(2001)第1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郭慶海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於2001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滄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志峰、董曉苓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郭慶海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滄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慶海自1999年10月至2000年9月間,先後攥寫了《進退兩難的中共意識形態》、《現代「腹誹罪」》、《是陳水扁的勝利,更是華人社會的勝利》等27篇文章,通過網際網路發給境外的《民主論壇》、《中國之春》、《爭鳴》等刊物,在文章中被告人郭慶海肆意歪曲事實,蠱惑群眾,謾罵政府,攻擊社會主義制度,發泄對現行社會、政策的不滿,煽動顛覆國家政權。上訴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足以認定。
被告人郭慶海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主要提出:只抓文章其中的某一段落、某些語句來認定犯罪,缺乏對整篇內容的綜合分析。發表文章的目的是出於對政府的負責提出意見,沒有煽動和造謠的惡意,不構成犯罪。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郭慶海犯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2000年9月2日郭慶海以青松的筆名在美國民主亞洲基金會主辦的刊物《民主論壇》發表文章《道德之聲的高揚與法律之劍的鏽蝕》,歪曲事實,誣蔑中國實行的是「人治」,而在「人治」的社會中社會制度、意識形態、政府組成及運作方式是誘到人們走向人格墮落深淵的原因,號召顛覆「人治」的社會。
2000年8月3日,郭慶海以青松的筆名在《民主論壇》發表文章《做一個永遠的反對者》,倡導實行西方的民主,做一個現政權的堅定的反對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2000年5月11日,郭慶海以青松的筆名在《民主論壇》發表文章《進退兩難的中共意識形態》,攻擊共產黨政府是專制政府,是非法政府,歪曲事實造謠惑眾,攻擊國家現行政策,煽動對共產黨政權的仇恨。
2000年4月14日,郭慶海在《民主論壇》發表文章《從李肇星說開去》,捏造事實,誹謗黨和國家領導人及黨的外交部,誣蔑社會主義制度和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煽動群眾放棄現行的政治制度。
2000年4月12日,郭慶海在《民主論壇》發表文章《現代「腹誹罪」》,歪曲事實,謾罵政府和社會主義國家,為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犯罪份子鳴冤叫屈,蠱惑人心,發泄自己對黨和政府的憤恨。
2000年3月30日,郭慶海在《民主論壇》發表文章《是陳水扁的勝利,更是華人社會的勝利》,謾罵中共「厚顏無恥」,反對以共產主義為思想基礎的現行政治體制,倡導私有制,要求實行臺灣式的民主,煽動顛覆中國共產黨政權。
被告人郭慶海自1999年10月至2000年9月期間,先後攥寫了27篇文章,其主要內容歪曲事實,蠱惑群眾,謾罵政府,攻擊詆毀現行的人民民主專政和社會主義制度,發泄對現行社會、政策的不滿,煽動顛覆國家政權。部分文章發表在境外的《民主論壇》、《中國之春》、《爭鳴》等刊物上。
認定上訴犯罪事實的證據,有滄州市國家安全局在被告人郭慶海家中查獲的電腦中所存的《做一個永遠的反對者》、《是陳水扁的勝利,更是華人社會的勝利》等十篇文章。滄州市國家安全局、河北省安全廳在《民主論壇》、《中國之春》、《爭鳴》等境外刊物發現的,以郭慶海的筆名青松投寄的《內戰無英雄》、《中國大眾的悲哀》、《呼籲當局講一點人道主義》等17篇文章,並提取了境外媒體向郭慶海支付稿費的匯票,被告人郭慶海對起訴書的指控亦供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郭慶海目無國法,攥寫大量造謠,誹謗中國共產黨,煽動顛覆人民民主專政和社會主義制度的文章,並利用網際網路發送給境外刊物,其行為已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被告人郭慶海提出的起訴書只抓文章其中的某一段落、某些語句來認定犯罪,缺乏對整篇內容的綜合分析,發表文章的目的是出於對政府的負責提出意見,沒有煽動和造謠的惡意,不構成犯罪的證據不足,不予採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第五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羈押的,羈押一日低刑期一日,即自2000年9月15日起至2004年9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趙雨河
審判員 劉卓娜
代理審判員史明珠
二零零一年四月五日
書記員 王金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