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 2003-11-21 22:20:00作者:
美國國內安全部公民及移民服務局 20 日表示,將來美國公民在海外領養的子女,可於進入美國 45 天之內自動獲取國民證(Cetificate of Citizen-ship) 。
世界日報記者林寶慶華盛頓報導,公民及移民服務局 20 日指出,該局即將實施簡化國外領養程序新辦法,使公民在海外領養的子女於進入美國 45天之內,由該局直接寄發國民證,領養者無須申請也不收費用。新辦法並將停止發放綠卡給被領養人。
該局指出,新辦法適用於 IR-3(immediate relative)簽證人士。美國的領養有 70% 屬於此類。
公民及移民服務局指出,新辦法是根據「孩童國民法」所制定的。
克林頓總統於 2000 年底簽署該法案,允許美國公民在海外領養的未成年子女自動成為美國國民。該法並可溯及既往。
該法規定可自動成為美國國民的被領養人須在 18 歲以下;養父母之一須為至少在美國居住五年以上的美國公民,而其中的兩年須在14歲以後。
美國公民在海外領養的子女有資格成為美國國民。但移民法原規定公民父母必須向移民局申請,領養的子女才能成為美國國民。實際上許多養父母並不知道該法規而未提出申請,導致後來的許多麻煩。美國國會 1996 年通過一項移民法,規定曾經觸法的外籍人士須遭遞解出境。該法遞解了許多違反交通規則的德州移民,甚至許多美國公民在海外領養的子女也遭遞解到陌生又言語不通、舉目無親的國度,或者被困在美國移民局的監獄中。
一位兩歲時被領養來美的泰國出生男子,即因 1996 年移民法而遭遞解到泰國。而有些國家拒收遭美國遞解的人,美國政府則將沒有國家願意收容者送進移民監獄中。
全美亞太裔法律聯盟讚揚新辦法的實施。對許多美國前往亞洲領養子女的父母,此項新辦法相當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