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 2003-10-23 18:41:00作者:
人治凌駕法治,正義何以伸張
中國大陸司法體系於文革期間破壞殆盡,直到一九七八年鄧小平上臺,才結束一連串的政治意識鬥爭,國家社會的各項制度才逐漸重新建立,但由於大陸社會長期處在連番政治運動中,大眾早已喪失獨立思想之自由。
臺灣人權促進會會長魏千峰指出,大陸當局雖於一九五四、一九七五、一九七八、一九八二年分別頒布四部憲法,並明文規定保障公民之基本權利,如平等權(卅三條)、選舉與被選舉權(卅四條)、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卅五條)、宗教自由(卅六條)、人身自由(卅七條)、人格尊嚴(卅八條)、居住自由(卅九條)、社會保障權(四十三條)等。
中國大陸司法體系於文革期間破壞殆盡,直到一九七八年鄧小平上臺,才結束一連串的政治意識鬥爭,國家社會的各項制度才逐漸重新建立,但由於大陸社會長期處在連番政治運動中,大眾早已喪失獨立思想之自由。
臺灣人權促進會會長魏千峰指出,大陸當局雖於一九五四、一九七五、一九七八、一九八二年分別頒布四部憲法,並明文規定保障公民之基本權利,如平等權(卅三條)、選舉與被選舉權(卅四條)、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卅五條)、宗教自由(卅六條)、人身自由(卅七條)、人格尊嚴(卅八條)、居住自由(卅九條)、社會保障權(四十三條)等。
然而在其憲法序言中又堅持「四個基本原則」之「中國各民族人民將繼續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在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指引下,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將共產黨領導地位凌駕於憲法賦予的人民權利之上,變相地鏟除公民的基本權利。
根據一九九一年中國所發表的「中國人權狀況白皮書」中陳訴,「中國憲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居民的人身自由,且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一九九六年的《中國人權事業進展白皮書》也稱一九九七年刑事訴訟法修正,確立無罪推定原則,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察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或控告,加強對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之保護。
但在《中國律師》二○○二年四月號的一篇文章中卻直陳,中國律師在面會當事人時,常因「事關國家機密」或無理由直接拒絕,即使可面會者,卻常需長時間靜候通知,或由中國派員監視兩方會面;也有律師在會面當事人後,遭檢查機關認定為「偽證罪」而遭拘禁、起訴或法院判刑等。使中國律師視接辦刑事案件為畏途。
魏千峰說,「直至二○○一年就有上千名律師遭拘禁、判刑,包括北京律師協會律師權益委員會主席。」「在面對國家全面性的開放,如果中國還講『四個堅持』,那麼其他都是空談。」據瞭解,目前世界人權保障程度分成五等,中國至今仍維持在最後一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