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 2003-09-15 23:13:00作者:鋒利的刀
寫本文是因有感於一些律師的所為。本來--也許仍然--律師是個讓人尊敬的職業,因為「法律是正義之劍」,而律師便是持著劍柄的人之一。人們在敬畏法律的同時,順便把律師也敬畏了。故律師不僅被認為社會精英,而且還是「精英的主流」。
但最近我有些困惑。因為我發現有律師在某些案件中,以「專業」的名義故弄玄虛,以「法理」的名義故作高深,非要和常理擰著來。其胡攪蠻纏之狀,實在讓我等用「常識」判斷事情的小民們不好接受。
也許有律師會反駁:法律有獨特的語言系統,法言法語和其中的法律技巧普通人不好掌握,豈能用常識判斷了的?
用常識是否能判斷法律問題?我覺得是能的。這裡有個淺顯易懂的邏輯:法律是為保障正義而設的,其基石是普適的公理。因此法律一定是來自於常識的──也許法律原則不同於某些人的理解,但法律不能把多數人的常識都違背。原因很簡單,法律是保障秩序的,不是要和正常生活的人們故意「過不去」的。
從這個角度看最近一些律師的所為,其抵賴強辯之態,實在是讓人嘆為觀止。
比如就說瀋陽那位「為劫匪免費打官司」孫律師吧,我覺得這位律師就在故意迴避常識。以常識判斷,如果那位女司機在被歹徒持刀逼住時強硬反抗,定遭不測,因此滯後些將歹徒撞傷並抓獲,可稱是「智斗」──並且,她對歹徒施以「狠手」還有一個充足的理由,就是在歹徒被撞時,並不是已經「放下屠刀」,而是仍然攜帶著凶器。對這樣一個有作案事實,有作案工具,並仍有可能繼續作案的人,作為受害者的「的姐」難道沒有理由採取措施將其制服?
也許她確實下手過重了,確實應該為這過重的行為負責,但這能否成為律師在並沒有被委託的情況下,主動去為歹徒「免費」辯護的理由?顯然,這個律師的憤慨用的並不是地方,好心用的也不是地方。假如真如所說的「不是因為同情歹徒,而是為了尊重法律,因為疑犯也有人身權利,也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我再加一條,假如他也不是為了自己「出出風頭」的話──那他本可以有多種辦法來表達自己的看法的,比如寫文章等;或者,他等那「歹徒」來聘他,再去為其辯護也不遲。
之所以這樣說,是因為律師並不應是法律機器,律師還應該具有正氣,應該維護社會的公序良俗。律師準則有言:律師應當珍視和維護律師職業聲譽,模範遵守社會公德。但免費、主動去為一個惡棍辯護,與社會公德何干?甚至,算不算助紂為虐?
作為律師,當然有資格為任何人辯護。但律師職業道德和法律正義同時要求,任何違背程序或違背道義提供服務的做法都是不能被允許的。最近的某大案裡,一個律師就上下其手,四處活動,超越法律手段,又是尋求行政干預、又是組織專家論證,以至於判決結果一鳴驚人(讀8月28日《南方週末》可知),給全國人民開了個大大的玩笑。這樣的律師,個人目的達到了,委託人的目的也達到了,「名氣」也有了,效益可能也有了,但其它呢?曾記有言,「律師,神聖之門,又是地獄之門!」這地獄之門,底為誰開?
還有,今年4月,在北京馬燕飛等人打死不受「嗟來之食」的乞丐案審理過程中,馬的辯護律師就曾有一番「宏論」:「由於這起惡性案件的被害人是個乞丐,其身份導致馬燕飛等人的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因此請求法院對馬燕飛從輕處罰。」…… 舊時有稱律師為「訟棍」者,但於此觀之,此位大律師似乎連「訟棍」也不如!
最近田文昌大律師更是炙手可熱,不說也罷。
律師究竟應為法律還是利益服務?在保障法律原則的正確體現和僱主利益最大化兩者發生衝突時怎麼辦?看來有些律師還真是沒有能夠端正立場。
曾有人說:某些律師被勢力強姦,被金錢誘姦,還和委託人(甚至和司法)通姦,本以為是笑話,但於今觀之,似也有一定出處。
但最近我有些困惑。因為我發現有律師在某些案件中,以「專業」的名義故弄玄虛,以「法理」的名義故作高深,非要和常理擰著來。其胡攪蠻纏之狀,實在讓我等用「常識」判斷事情的小民們不好接受。
也許有律師會反駁:法律有獨特的語言系統,法言法語和其中的法律技巧普通人不好掌握,豈能用常識判斷了的?
用常識是否能判斷法律問題?我覺得是能的。這裡有個淺顯易懂的邏輯:法律是為保障正義而設的,其基石是普適的公理。因此法律一定是來自於常識的──也許法律原則不同於某些人的理解,但法律不能把多數人的常識都違背。原因很簡單,法律是保障秩序的,不是要和正常生活的人們故意「過不去」的。
從這個角度看最近一些律師的所為,其抵賴強辯之態,實在是讓人嘆為觀止。
比如就說瀋陽那位「為劫匪免費打官司」孫律師吧,我覺得這位律師就在故意迴避常識。以常識判斷,如果那位女司機在被歹徒持刀逼住時強硬反抗,定遭不測,因此滯後些將歹徒撞傷並抓獲,可稱是「智斗」──並且,她對歹徒施以「狠手」還有一個充足的理由,就是在歹徒被撞時,並不是已經「放下屠刀」,而是仍然攜帶著凶器。對這樣一個有作案事實,有作案工具,並仍有可能繼續作案的人,作為受害者的「的姐」難道沒有理由採取措施將其制服?
也許她確實下手過重了,確實應該為這過重的行為負責,但這能否成為律師在並沒有被委託的情況下,主動去為歹徒「免費」辯護的理由?顯然,這個律師的憤慨用的並不是地方,好心用的也不是地方。假如真如所說的「不是因為同情歹徒,而是為了尊重法律,因為疑犯也有人身權利,也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我再加一條,假如他也不是為了自己「出出風頭」的話──那他本可以有多種辦法來表達自己的看法的,比如寫文章等;或者,他等那「歹徒」來聘他,再去為其辯護也不遲。
之所以這樣說,是因為律師並不應是法律機器,律師還應該具有正氣,應該維護社會的公序良俗。律師準則有言:律師應當珍視和維護律師職業聲譽,模範遵守社會公德。但免費、主動去為一個惡棍辯護,與社會公德何干?甚至,算不算助紂為虐?
作為律師,當然有資格為任何人辯護。但律師職業道德和法律正義同時要求,任何違背程序或違背道義提供服務的做法都是不能被允許的。最近的某大案裡,一個律師就上下其手,四處活動,超越法律手段,又是尋求行政干預、又是組織專家論證,以至於判決結果一鳴驚人(讀8月28日《南方週末》可知),給全國人民開了個大大的玩笑。這樣的律師,個人目的達到了,委託人的目的也達到了,「名氣」也有了,效益可能也有了,但其它呢?曾記有言,「律師,神聖之門,又是地獄之門!」這地獄之門,底為誰開?
還有,今年4月,在北京馬燕飛等人打死不受「嗟來之食」的乞丐案審理過程中,馬的辯護律師就曾有一番「宏論」:「由於這起惡性案件的被害人是個乞丐,其身份導致馬燕飛等人的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因此請求法院對馬燕飛從輕處罰。」…… 舊時有稱律師為「訟棍」者,但於此觀之,此位大律師似乎連「訟棍」也不如!
最近田文昌大律師更是炙手可熱,不說也罷。
律師究竟應為法律還是利益服務?在保障法律原則的正確體現和僱主利益最大化兩者發生衝突時怎麼辦?看來有些律師還真是沒有能夠端正立場。
曾有人說:某些律師被勢力強姦,被金錢誘姦,還和委託人(甚至和司法)通姦,本以為是笑話,但於今觀之,似也有一定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