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的「執法生意」為什麼越做越紅火?

發表:2003-06-22 0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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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的侯小姐按照街頭「野廣告」提供的號碼聯繫辦假畢業證,沒想到卻中了該市柏樹林派出所設下的圈套。為了早點從派出所出來,侯小姐不得不交了1500元的罰款,並違心地給派出所寫了一個內容為「我自願贊助柏樹林派出所1500元,以後我保證不聽證,不復議,不申辯」的字據(《華商報》6月13日)。

侯小姐購買假證,理當依法受到處罰,筆者對此不想多發議論。我想說的是,派出所以「釣魚」的方式引出違法者,然後罰款了事,哪裡像是執法,分明是在做生意!在柏樹林派出所,國家的法律、人民賦予公安機關的執法權,全都成了為「執法生意」服務的工具。《華商報》的報導稱,當侯小姐的男友張先生問民警自己的女友犯了哪一條要被處罰時,一自稱是實習警察的人拿來《刑法》,指著第280條說,本來要刑拘的,是她自願接受處罰,要不還要刑拘。

而且,跟柏樹林派出所做「執法生意」還可以討價還價,完全「隨行就市」,符合「市場經濟」的規律。當《華商報》暗訪的記者被帶到派出所時,因為警察覺得他們「像學生」,處罰金額就從1500元降到了1200元。跟一般的生意不同的是,柏樹林派出所做「執法生意」不僅「價格」可以討價還價,而且法律也可以討價還價。當暗訪的記者追問「罰款應按照什麼罰?有什麼依據?」時,負責辦案的民警回答:「本來要按照《刑法》處理,看你們也沒有壞居心,就按照治安處罰條例吧!」你看,刑事案件一下子就變成了一般違法案件,這法律「還價」的幅度還挺大!

派出所的「執法生意」越做越紅火,一方面是由於某些地方的執法機關每年都以結多少案、抓多少人、罰多少款作為衡量派出所「政績」的依據,另一方面是由於這種「執法經濟」屬於組織侵權行為,對侵權人來說,在「法不治眾」的傳統下,幾乎不會受到任何懲處。

派出所的「執法生意」打著法律和公權的旗號,干的卻是踐踏法律和公權、維護小團體和個人利益的勾當,不僅銷蝕了公權組織的社會公信度,而且降低了公眾對建立法治社會的信心,其危害不可小覷。果戈裡說:「執法偏頗,是人世間最大的不幸。」執法機關以種種卑劣手段「請君入瓮」,可以說是法治時代最大的悲劇。

要想遏制少數派出所「執法生意」之類的組織枉法行為,筆者以為根本的一點在於對組織行為進行解剖,分清出手者、「拍板者」及協從者,撕開組織行為的保護罩,嚴懲出手者,追究「拍板者」。事實證明,在許多枉法案件中,「拍板者」才是真正的罪魁禍首,但是因為他們往往竊居高位,不但個人安然無恙,還對出手者以組織名義實行層層保護。因為保住肇事者,也就等於保住了自己。因此,法律如果不制裁不法的「拍板者」,任何打向組織枉法行為的拳頭,就難免「高高舉起、輕輕落下」。(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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