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孫志剛在自己的國土上,為什麼沒有暫住證就要被遣送?作為公民,應該享有自由遷徙、居住的權利。公民身份高於一切,任何機關都不得以沒有暫住證為由抓人。記得不久前,著名經濟學家馮蘭瑞曾向全國人大提出」復公民居住和遷徙□u30340的建議,她認為這是社會、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是文明進步的一個標誌。
然憲法規定一切權力屬於人民,難道人民在自己的國家都沒有遷徙、居住的自由嗎?向來就不乏有關暫住證、收容遣送的報導,這次以孫志剛的死為教訓,能不能找到真正解決問題的辦法呢?最根本的解決辦法就是廢除暫住證制度,實行統一的身份證制度,允許公民在自己的國家內合法地自由流動,還給他們生活、工作、居住、旅行、學習、走親訪友等權利。《身份證法》不是馬上就要出臺了嗎?以此為契機,全面改革戶籍制度,第一步就是徹底取消與憲法相牴觸的暫住證,公民可以憑身份證在自己的祖國自由遷徙。
第二是孫志剛該不該被收容的問題,《廣東省收容遣送管理規定》第九條第6款,「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應當予以收容:……(六)無合法證件且無正常居所、無正當生活來源而流落街頭的」。該規定同時明確:「合法證件、正常居所、正當生活來源,但未隨身攜帶證件的,經本人說明情況並查證屬實,收容部門不得收容」同時,明確「本省城市中流浪乞討、生活無著人員的收容遣送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孫志剛有正當生活來源、正常居所、有身份證,僅僅缺一張暫住證,他根本不屬於被收容對象。
第三、最關鍵的還有收容遣送制度是否違憲的問題。憲法第三十七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任何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如胡錦濤所說,「憲法具有最大的權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作為廣州黃村街派出所收容孫志剛依據的《廣東省收容遣送管理規定》,明顯是與憲法相牴觸,因而是無效的。
為了防止孫志剛這樣的人間慘劇重演,第一步當然是要追究具體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向全社會公布事實真相。第二步,無論是暫住證制度,還是什麼「收容遣送規定」都是中國走向法治的障礙。全國人大常委會應該從廢止一切與憲法相違背的制度、規定、條例入手,真正樹立起憲法權威。在一個法治國家,公民無須擔心自己因為沒有暫住證、或身上沒有帶身份證而在街頭被收容,甚至被毒打致死。我想,全社會都應該重溫胡錦濤幾個月前在紀念憲法實施二十週年大會上的講話。憲法保護公民的人身自由及其他權利,公民的身份高於一切。
這篇小文本來是為《南方都市報》寫的,當天就接到「南方都市報時事評論組」的回信:「敬告各位作者,關於孫志剛之死的評論,本報被告之不准發表。請另投其他媒體,若有發表請告知本報。鄭重致謝。」
為了正義,我們呼籲每一個有良知的作者都拿起筆,來表達我們的強烈的控訴和理性的反思。嗚呼哀哉,今時今日我們能以什麼來告慰孫志剛的在天之靈?
(大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