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案情很簡單:
還記得前人民日報社長胡績偉吧,他曾是中國人大常委會委員。1990年3月全國人大開幕前夕,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罷免胡績偉常委資格的議案。在中外記者會上,有記者詢問此事。大會主席團秘書長姚廣說,胡績偉犯有侵權問題,所以被罷免。他指的是胡績偉在半年多前六四期間為一份召開緊急人大會議的呼籲書徵集簽名的事。六四後有幾個人在報上發表聲明,指責胡未經本人同意就把他們的名字列入,侵犯了他們的姓名權。在記者會上,姚廣先生對使用「侵權」一詞來答覆記者似乎有些得意,還特意重複了一遍:啊,他侵權了。
所以,我們有機會看到了共和國歷史上一次最高級別法盲們的違法傑作:以民事侵權責任為由罷免公民的公職。
這起違法案的事實是很清楚的: 一、 侵權是民事責任,應當適用民事法律。中國的民法規定得很清楚,認定公民侵權事實的機關是人民法院。如果沒有法院判決書,誰也不能認定胡績偉「侵權」。姚廣先生在中外記者會上紅口白牙地對胡績偉使用「侵權」一詞時,必須以中國法院的判決書為據。如果他沒有判決書而指胡績偉「侵權」的話,這指控是無法律效力的。他還有誹謗之嫌。當時的情況是,中國沒有一家法院審理過胡績偉的侵權案。實際上,是那些在報上聲稱要告胡績偉的人並沒有正式起訴過胡績偉。依中國《民法通則》規定,法院對於民事糾紛案件,「告訴的才處理」。這就是「民不告,官不理」的意思。沒人起訴就不會開庭審理, 沒有法院審理就沒有判決書,沒有判決書怎能認定胡績偉「侵權」?又怎能依此為根據在人大常委會提出動議並表決通過?人大常委會在沒有法院判決書的情況下如何確認胡績偉「侵權」?就根據那三幾個個人的指控?如果個人指控就能定罪,那還要法院幹什麼?堂堂國家最高權力機構,竟依照莫須有的指控做出決議,是不是藐視國家司法?
二、 退一步講,就算當時有人起訴過,並且胡績偉先生敗訴。有正式的法院判決書認定胡績偉「侵權」。即使這樣,人大常委會的決議仍然違法。因為侵權是民事責任,民事案件適用民法而不是刑法。依《民法通則》規定,公民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有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排除障礙,恢復原狀等等。其中絕對沒有剝奪政治權利,罷免公職一說。眾所周知剝奪政治權利屬於刑事處罰。光天化日之下,堂堂中國最高立法機構人大常委會民刑倒錯,亂用法典,竟用刑事罰則來處罰一個公民的民事行為,世上還有比這更加荒腔走板的事嗎?這大概可以算最具有中國社會主義特色的「法制」了吧?是不是從此以後,如果一個人大代表在著作權或遺產糾紛中敗訴,他的人大代表資格也要跟著喪失?
其實,這些年來國內名人捲入民事糾紛的事不少,其中也有些人有公職在身。從現在所知道的情況看,沒有見到其他的人因民事訴訟而被罷免公職的事情。可見各級官員雖然腐敗,但在民法和刑法這類最基本的界限上,還是不敢太胡來的。
中共的宣傳作品上時常把糾正各級黨政機構胡作非為的希望寄託於「正確的上級」干預行動上。這種安排的前提是上級比較正確,比較接近「青天」。而此案卻告訴我們相反的事實:在中國,越往上級越敢胡來,最高權力機構幹出最小兒科的違法案件。
真是嗚呼哀哉!在中國當今這等「法治」水平下,談論什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與在光屁股國王面前高談「新衣面前人人敬畏」有什麼兩樣?
我鄭重建議有志於在中國建立法制體系的人士記下此一經典案例。將來要在中國的立法機構或某高等法學院校所在地樹一塊石碑,將此案刻於碑上,並將所有在此案中投下贊成票的人姓名一一列出。讓我們子孫後代瞭解,在這個荒唐的年代裡出過一個怎樣高級而荒唐的案子和一群怎樣高級而荒唐的法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