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樣是上訪,為什麼越級上訪就是違法,就要加以「狠狠打擊」?而不越級上訪則屬於百姓正常的訴求?看來,關鍵就在「越級」上頭。因為不越級,隨你怎樣申訴,都在我的手掌裡鬧騰,「家醜」沒有外揚,而一「越級」,不僅「家醜」外揚了,被越了的上級也要怪罪下來,認之為「社會不穩定」的一種表現,現在都在對地方的一把手強調「第一責任人」,而造成「社會不穩定」是要「第一責任人」承擔「責任」的。所以,山東的那個某縣就要對「越級上訪」「狠狠打擊」了。
雖然當地(黨委、政府或村黨支部、村民委)的「心思」一目瞭然,但是,這樣恐怖的劃分和打擊,又是哪部法律界定和授權的?
按照現代法治原則,認定一種行為違法,認定一個公民是不是「犯罪份子」,不是哪一級黨組織或政府及其官員說了算的。法無明文禁止不違法,而在法院沒有作出有罪判決之前,任何人都不能被稱之為犯罪份子,即使是殺人凶手,在法院沒有作出判決之前,還是只能稱之為犯罪嫌疑人。這是基本的法律準則。我們沒有理由懷疑山東某縣的有關人士不懂這一點基本法律常識。然而,他們又是為什麼要弄出這麼恐怖的非法的「法律」,並且大肆宣傳呢?說穿了,就是為了製造恐怖氣氛,威嚇百姓,以壓制越級上訪者。這的確讓人感到非常恐怖,因為為了維護自己的政績、保住自己的官帽,有人竟敢偽造法律,並且堂而皇之、大張旗鼓地恐嚇、威逼老百姓。試想,如此,老百姓還有什麼權利能夠得到有效保障?古時候稱老百姓為「蟻民」,意為微不足道,可任意踩踏,想不到,現代社會了,仍然有人會這樣看待老百姓,並敢這樣作踐老百姓,連向上級政府申訴都要被當作「違法」的「犯罪份子」,隨時遭受「狠狠的打擊」!
這是比法盲更恐怖的!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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