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霆鋒輕判 香港公眾嘩然

發表:2002-10-17 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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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匯報報導:香港藝人謝霆鋒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名成立,被判二百四十小時社會服務令,公眾嘩然。法律界人士及市民普遍認為,對比同案其他兩名被告,法庭有「輕判」謝霆鋒之嫌。

法律界人士黃國桐認為,妨礙司法公正是嚴重的罪案,與法律的原則相違背,根據過往判例所有的入罪者都會即時入獄,量刑起點是入獄八個月,他舉例說:「一般的小販『頂包』案,五、六十歲的小販也會被判入獄最少一個月」,除非主審法官認為案件是特殊的案例,才會酌情處理被告的刑期。黃氏續說,同案的污點證人成國定,他認罪都要被判入獄四個月,而謝霆鋒是否認控罪,卻只被判社會服務令二百四十小時,與同案的其他被告比較,謝霆鋒的判刑太輕。

市民彭先生表示,謝霆鋒判刑對同案其他被告不公平,同案的成國定需要入獄四個月,而謝霆鋒是案中第一得益者,反而只判社會服務令。他認為,謝霆鋒可在新碟推出時才執行社會服務令,會成為變相宣傳。

內地網民(甲):經常看到香港的電影,電視中的法官審案的情節,法院前有一個雕像蒙著眼,手拿天平以示公正,這就是公正。這件案終於讓我們見識甚麼叫公正!可悲啊!

內地網民(乙):怎麼現在香港司法也沒有公正了?嘿嘿,原本是不相信的,現在………

一批年輕人對謝霆鋒判決深感不公平,其中十八歲大專學生Kenny代表說出他們的感受。法官說謝霆鋒是「被動」的,不懂得打理自己。難道有錢請助手,就可以把責任推得一乾二淨?法官說「年輕」是判決的理由,Kenny與他的朋友們說,這世上豈不是沒有年輕的犯人了?為甚麼有些「高買」的少年人也要判入男童院女童院,接受懲罰,但作為大眾偶像的就可以輕判?法庭理應對作為榜樣的偶像更加嚴格要求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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